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081 2024年8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高玲、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明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雷美君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详见“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6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9第四节公司治理........................................................................27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29第六节重要事项........................................................................30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37第八节优先股相关情况.................................................................43第九节债券相关情况...................................................................44第十节财务报告........................................................................45 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文本; 2、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4、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释义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是否变化适用□不适用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不适用 6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3年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五、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2024年上半年,各项宏观政策有效落实,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生产稳定增长,需求持续恢复,就业物价总体稳定,居民收入继续增加,新动能加快成长,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初步核算2024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61683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0%。 报告期内,我国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推进,国内能源生产总体平稳,能源进口保持稳定,能源供应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成效逐步显现,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全社会能源消费继续增长,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显著提升,电力装机延续绿色低碳发展趋势。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30.7亿千瓦,同比增长14.1%;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6.53亿千瓦,同比增长25%,约占我国发电总装机的53.8%;其中,风电装机容量约4.67亿千瓦,同比增长19.9%,包括陆上风电4.3亿千瓦、海上风电3817万千瓦。 (一)主要政策回顾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支持风电行业发展,推动各地建设风电发电基础设施。截至2024年6月,国家层面共发布风电相关政策约43条,各省、市、区级地方也相继发布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新能源发展规划或行动方案以及风电相关政策,为风电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1、完善绿电绿证交易与碳交易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减少碳排放 2024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文件提出,要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 2024年2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提出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拓展了绿电、绿证的应用。 2024年4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双边协商方式组织的绿色电力交易中,不对价格进行限价。绿证价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力调电费等计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2024年4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提出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要积极推动中国绿证纳入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在国家认可的范围内支持中国绿证与国际绿证互认。 2024年5月29日,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提出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90%。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提高比例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2024年底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2、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要求解决并网、消纳相关问题。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2024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在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对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各环节的7项重点事项开展监管。其中,在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方面,重点监管:2023年以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可再生能源优化调度、可再生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可再生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新能源利用率监测统计等情况。 2024年6月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到,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对500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内项目调整,并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纳规。对500千伏以下配套电网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管理流程,做好项目规划管理;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方案、项目布局等,组织电网企业统筹编制配电网发展规划,科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 3、“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正式实施,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乡村振兴 2024年3月2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强调要持续优化能源结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达到17%以上。巩固扩大风电光伏良好发展态势。稳步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动项目建成投产。统筹优化海上风电布局,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稳妥有序推动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发展。因地制宜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在条件具备地区组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 2024年0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明确了“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对组织实施过程提出具体要求,并规范了支持性政策和保障性措施。鼓励各地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探索试行备案制。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旗)域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风电项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文件还强调,不得以配套产业、变相收取资源费等名义,增加不合理投资成本,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环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截至2024年6月28日,全国共有安徽、甘肃、山西、云南、内蒙古、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相继下发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文件,并在省内组织开展风电乡村振兴工作。上述6省(自治区)另 加广东省合计85个县(旗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