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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

2024-08-17财报-
顺灏股份: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他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其余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2019年11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丹先生与王钲霖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王丹先生将其持有的顺灏投资100%股权转让给王钲霖先生,股权转让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同时王钲霖先生将其持有顺灏 投资10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王丹先生行使。王钲霖先生与王丹先生于2022年11月22日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王钲霖先生间接持有的公司20.0958%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其本人通过顺灏投资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丹先生变更为王钲霖先生,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顺灏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原股东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公司钱财案的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原股东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在公司收购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过程中对公司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王斌以下:1、被告人王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2、3,969万余元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公司,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暂不产生影响。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法定代表人:王钲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斌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