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内地新闻与最新资讯 本期《中国会计通讯》概述了中国内地财务报告新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发展动态以及安永刊物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4] 6号,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指引》适度提高了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研发投入、发明专利数量及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要求,旨在引导科创企业更加重视科研投入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申报企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 为细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以下简称“《指引10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阐明上市目的、融资必要性、募集资金使用规划、未来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 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 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 94号)同时废止。 ►二是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 上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修订并发布了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具体包括: ►三是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其谨慎估计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 51号)的修订内容涉及上市条件、退市制度、其他风险警示(ST)制度。除特别说明的条款外,上交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 127号)同时废止。 《指引10号》自公布之日2024年5月15日起实施。已申报且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下一次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交符合《指引10号》要求的申请文件。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修订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 52号)的修订内容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除特别说明的条款外,上交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分别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 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 341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证公告[2024] 26号),自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 344号,以下简称“新规则”),自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原规则(深证上[2022] 1219号)同时废止。 为更好发挥科创板促进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的功能作用,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 54号,以下简称“新规则”)),自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原规则(上证发[2022]171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尚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新规则;已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原规则。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尚未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新规则;已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原规则。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 22号),自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文件落实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要求,对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深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分别修订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3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40号)。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提高财务上市指标,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强化现金分红硬约束等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自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 除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深交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 70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闻与最新资讯 维护和一致应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 ►维护和一致应用►气候相关承诺(《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交接期间持续雇佣引发的赔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2024年3月更新►财务报表中与气候相关的不确定性及其他不确定性►预计负债——针对性改进►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披露准则的更新 2024年5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以下简称“IFRS19”),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IFRS 19是与披露相关的准则,允许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在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的同时自愿采用简化披露要求,旨在降低此类子公司编制自身财务报表时的成本。 2024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最新资讯 2024年4月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IASB于2024年4月22日至25日举行的IASB会议的初步决定。讨论的内容如下: ►2024年4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 工作计划概述 4月版的《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于2024年4月23日举行的会议的初步决定,讨论的内容包括: ►IASB工作计划更新 研究和准则制定 策略和治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实施后审议►受费率管制活动►无形资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实施后审议——减值►《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二次综合审议 ►ISSB议程优先事项的咨询 ISSB拟定增加 安永刊物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225期: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的经济体(2024年5月更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关联财务报告:气候变化会计处理 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汇总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定存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国家,以及应被密切监测的国家。通胀数据基于2024年4月发布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 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旨在支持主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识别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会计处理可能需要作出重大判断。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包括与气候相关的承诺相关的更新及采购商确定哪些会计要求适用于购电协议的考虑因素,以及财务报表的额外示例摘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226期: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动态》第7期:已发布的ESRS和ISSB准则互操作指引 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汇总了IFRS 19的主要要求。满足适用条件的企业可选择采用IFRS 19减少后的披露要求,同时仍然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会计准则中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IFRS 19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生效。 2024年5月2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和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共同发布了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SSB准则)和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之间一致性的指引材料。 该材料为ESRS和ISSB准则下与气候相关的可持续性披露提供了互操作指引。虽然ESRS和ISSB准则有许多一致的要求,但仍存在差异,主体必须应对这些差异,才能同时符合两份准则的要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动态》第7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与经济波动相关的会计考虑 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包含高通货膨胀率和高利率对主体财务报告的影响。全球通货膨胀率和利率居高不下,对商品价格、汇率和其他宏观经济因素产生了相关影响。由于高利率很可能将持续一段时间,主体需要仔细考虑其对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影响。 联系我们 北京 苏州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邮政编码: 100738电话: +86 10 5815 3000传真: +86 10 8518 8298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A座29层01B单元邮政编码:570100电话: +86 898 3660 8880传真: +86 898 3638 9398 苏州现代传媒广场28楼A室邮政编码: 215028电话: +86 512 6763 3200传真: +86 512 6763 9292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邮政编码: 200120电话: +86 21 2228 8888传真: +86 21 2228 0000 天津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00号中国人寿大厦1幢16层邮政编码:310000电话:+86 571 8736 5000传真:+86 571 8717 5332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17层1705-08单元邮政编码: 300051电话: +86 2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