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22日 新能源行业 新征程,新机遇——三中全会聚焦系列: 2024年7月15日至18日,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北京举行。交银国际宏观策略及各行业研究团队,深入研读三中全会精神与决策,力求以专业的分析和前瞻性的视角,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的新机遇。 郑民康wallace.cheng@bocomgroup.com(852)37661810 三中全会中提出能源改革的亮点。在三中全会中,《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提出以下关于能源的改革方向: 文昊,CPAbob.wen@bocomgroup.com(86)2160653667 1.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2.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3.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 4.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5.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新能源行业:承以往政策之先,启深化改革之后 延续此前能源政策基调,提出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决定”囊括了此前提出的能源各领域的重要政策,重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其中前三条侧重于能源体制的持续改革,但并未专门提及此前市场关注程度较高的电力体制改革,我们预计后续或将专门出台相关政策;第4条则针对新能源,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将保障新能源新增装机持续增长和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碳排放、碳足迹等体系建立则将帮助新能源制造业应对未来的海外碳关税;第5条提出引导新能源行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预计此前新能源制造业的无序扩产导致的供过于求有望在政策层面得到抑制。 我们重申目前政策方向仍对头部运营商相对利好,光伏主材则有待进一步的政策文件发布,以明确对各环节产能协调的实际效力。 新能源行业 市场化方向不变,预期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将有更多方向性指引 “决定”提出以下关于能源的改革方向: 1.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2.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3.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 对于第1条的内容,我们认为在今年讨论较多的电力体制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拉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序幕。电改以“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为核心思想,即控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放开对发电侧与售电侧市场的限制,通过供求关系确定电价并进一步引导市场需求。当中确定了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同时亦对于竞争性明显的供电环节推进市场化改革。包括2021年至今,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交易价格浮动比例,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等。 第2条中的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方面,我们认为能保证用电量在平均水平的居民用户的电价将保持稳定,用电较高的用户则按需求多缴,理顺用电侧公平负担。高用量用户所缴的额外电费亦有助提醒用户节能减排,调节用电习惯。 第3条提到的“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亦与2022年发改委及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高度衔接。该文件提及1)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2)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3)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4)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进行交易。 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发展方向自2022年发文后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践,我们预期未来在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将有更多相关政策文件发布,作出方向性指引。 此前市场关注程度较高的电力体制改革,“决定”中并未专门提及。我们预计后续或将专门出台相关政策。 新能源行业 供应端已有协调方案,期待进一步提高消纳的方案 “决定”中提到,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对于新能源消纳方面,中央政府早前已发出两份文件。国家能源局已于今年6月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旨在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其中包括:1)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重点推动一批配套电网项目建设,2024年投产37个、开工33个重点项目;2)积极推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和网源协调发展;3)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4)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系统承载力、系统经济性、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利用率不低于90%。 同时,今年《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中提出,在保证经济性前提下,资源条件较好地区的新能源利用率可降低至90%,市场理解的分歧较大。我们认为即使新建项目利用率下降,目前风/光装机单位成本已较3-5年前大幅下降,同时风机大型化/光伏组件功率提升下,保障合理项目回报率应较以往有更高的灵活性。另外,利用率底线目前阶段性降低,虽然属供应端的折衷方法,不过政策应是保障新增项目能如期投运,对每年新增装机较多的头部运营商仍有相对利好。需求端方面,“方案”中提出十四五后两年新上高耗能项目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提高比例要求。 目前“决定”中提出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应是承接以上两份文件的方向,首先对新能源上网作协调,避免运营商仍以以往较低的限电率作为项目运营的参考。同时,我们认为消纳仍有待后续的政策给出方向,是否对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进一步上调。 另外,今年生态环境部等已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预计2027年,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当中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以及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我们认为碳排放、碳足迹等体系建立则将帮助新能源制造业应对未来的海外碳关税。 新能源行业 强调新能源健康有序发展,预期产能扩张的速度将开始受政府关注 “决定”提出,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提出引导新能源行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预计此前新能源制造业的无序扩产导致的供过于求有望在政策层面得到抑制。 今年5月,在工信部指导下,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光伏行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中指出,光伏行业是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行业,更宜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目前的行业困境,但也应充分发挥好政府有形手的作用,包括:1)优化光伏制造行业管理政策对行业产能建设的指导作用,提升关键技术指标;2)规范管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3)适应光伏技术迭代速度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4)鼓励行业兼并重组,畅通市场退出机制;5)加强对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恶性竞争的打击力度;6)保障光伏市场稳定增长,探索通过示范项目支持先进技术应用,转变低价中标局面等。 我们认为这表明政府开始重视目前光伏行业的困境,提出的几项措施均直击行业痛点,有望抑制主材供给增长,加速行业利润率向合理水平回归。 交银国际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8号万宜大厦10楼总机: (852) 3766 1899传真: (852) 2107 4662 评级定义 新能源行业 分析员披露 本研究报告之作者﹐兹作以下声明﹕i)发表于本报告之观点准确地反映有关于他们个人对所提及的证券或其发行者之观点;及ii)他们之薪酬与发表于报告上之建议/观点幷无直接或间接关系;iii)对于提及的证券或其发行者﹐他们幷无接收到可影响他们的建议的内幕消息/非公开股价敏感消息。 本研究报告之作者进一步确认﹕i)他们及他们之相关有联系者【按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之操守准则的相关定义】幷没有于发表研究报告之30个日历日前处置/买卖该等证券;ii)他们及他们之相关有联系者幷没有于任何上述研究报告覆盖之香港上市公司任职高级职员;iii)他们及他们之相关有联系者幷没有持有有关上述研究报告覆盖之证券之任何财务利益,除了一位覆盖分析师持有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一位分析师持有英伟达之股份。 有关商务关系及财务权益之披露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或其有关联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四川能 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光年控股有限公司、七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致富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LeadingStar(Asia)HoldingsLimited、佳捷康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有机控股有限公司、巨星传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南国控股有限公司、SincereWatch(HongKong)Limited、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传企划有限公司、乐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途虎养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范式智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迈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极兔速递环球有限公司、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中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民集团有限公司、集海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君圣泰医药、天津建設發展集團股份公司、長久股份有限公司、乐思集团有限公司、出门问问有限公司、趣致集团、宜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赣通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有投资银行业务关系。 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或其集团公司现持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InterraAcquisitionCorp的已发行股本逾1%。 免责声明 本报告之收取者透过接受本报告(包括任何有关的附件),表示幷保证其根据下述的条件下有权获得本报告,幷且同意受此中包含的限制条件所约束。任何没有遵循这些限制的情况可能构成法律之违反。 本报告为高度机密,幷且只以非公开形式供交银国际证券的客户阅览。本报告只在基于能被保密的情况下提供给阁下。未经交银国际证券事先以书面同意,本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i)复制、复印或储存,或者(ii)直接或者间接分发或者转交予任何其它人作任何用途。 交银国际证券、其联属公司、关联公司、董事、关联方及/或雇员,可能持有在本报告内所述或有关公司之证券、幷可能不时进行买卖、或对其有兴趣。此外,交银国际证券、其联属公司及关联公司可能与本报告内所述或有关的公司不时进行业务往来,或为其担任市场庄家,或被委任替其证券进行承销,或可能以委托人身份替客户买入或沽售其证劵,或可能为其担当或争取担当幷提供投资银行、顾问、包销、融资或其它服务,或替其从其它实体寻求同类型之服务。投资者在阅读本报告时,应该留意任何或所有上述的情况,均可能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