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共同渔业权制度 作者 KarlyMcIlwain 贡献者 NicoleSmith © 2013美国环保协会版权所有。McIlwain, K. (2013).捕捞份额案例:日本共同渔业权制度。美国环保协会 捕捞配额案例 日本共同渔业权制度 多物种、团体分配、基于区域、不可转让 日本共同渔业权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捕捞份额计划,通过向捕捞合作社分配保障区域或渔业水域使用权(TURFs),管理日本辽阔海岸线沿岸的沿岸渔业。该制度随时间而不断演化,是通过适度规模的合作社网络管理近海移动物种的典范。该计划是一个协调的共同管理制度,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一级的各级治理。该计划设计尤其推动了渔民开发的创新方法,包括TURFs(与合作社)内外之间的协调,统筹提高经济效率和资源可持续性的相关捕捞安排。 日本沿岸渔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00年,由当地渔民组织(即现在所谓的“渔业合作社”,FCAs)负责管理。现行制度于1949年获得正式认可,渔业合作社被授予沿海TURFs专属使用权。渔业合作社与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县政府及专业渔民协会(称为“渔业管理组织”,FMOs)共同管理沿岸渔业。日本的TURF计划覆盖全国大部分的海岸线,其中包括1057家渔业合作社(JF Zengyoren,日期不详)和1738家渔业管理组织(Makino,2011年)。 日本政府设立了用7个年度捕捞限额来管理8种鱼种的限额捕捞项目:日本沙丁鱼(Sardinopsmelanostictus)、 竹 筴 鱼(Trachurus japonicus)、秋 刀 鱼 (Cololabissaira saira)、狭 鳕 (Theragrachalcogrammus)、日 本 鱿 (Todarodes pacificus)、雪 蟹 (Chionoecetes opilio)、 日 本 鲭(Scomberjaponicus)和澳洲鲭(Scomber australasicus)。后两种物种按照同一个捕捞限额进行管理。所有捕捞限额被划分和分配给特定的渔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和渔业管理组织可以对其它物种自行实施捕捞限额,对国家管理的物种实施更严格的捕捞限额。2009年,日本沿岸渔业上岸量约达到130万公吨,沿海渔业价值预估达到43亿美元(日本统计局,2013年)。 捕捞份额之路 日本由地方管理小规模沿岸渔业的悠久历史为当前的限额捕捞计划奠定了基础。从十七世纪初开始,当地渔民便被授予海洋资源专属使用权(Yamamoto,1985年)。为保护沿岸地区免受外部捕捞压力,渔业协会得以形成;这些有组织的团体便是渔业合作社的前身。1901年,明治《渔业法》为这些渔业协会提供了最初形式的沿岸渔业专属权。20世纪30年代,随着大多数沿岸渔船的机动化,沿岸鱼类资源的捕捞压力随之增加。过度捕捞及渔民,特别是沿岸渔民与工业拖网渔船之间的冲突开始出现。 日本共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作为1949年《渔业法》的一部分,日本政府确定了现有渔业权并将共同管理职责正式赋予渔业合作社。《渔业法》建立了分级治理层级,以共同管理沿岸资源(图1)。在国家一级,日本农林水产省被授权管理渔业权和渔业许可制度以控制捕捞压力(Makino,2011年)。包括禁渔物种、规格限制、禁渔区域、禁渔期和渔具限制的渔业管理规定的制定被赋予39个沿岸的县政府。县政府负责向渔业合作社发放捕捞许可证和专属共同渔业权(TURFs),渔业合作社必须遵循国家和县政府机构法规。高度洄游的物种由县代表组成的广域海区渔业协调委员会管理。20世纪80年代初,渔业管理组织开始形成,以完善共同管理制度和支持渔业合作社创新(Uchida和Makino,2008年)。 实施效果 实施近65年后,该计划建立的分级治理制度增强了鱼类种群可持续性并提升了渔民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了沿岸渔业管理水平。该制度还推动了渔民创新,授权渔业合作社在其TURFs内制定和实施适合当地日常运营的其它管理规定(Ruddle,1987年)。然而,生物、经济和社会方面影响因TURF而异,其中一些TURFs的表现突出。 1.国家政府 4.渔业合作社 日本农林水产省 管理共同渔业权(TURFs),为成员制定正式的捕捞规则,与国家和县政府进行协调。 管理渔业权和渔业许可制度。根据日本水产研究教育机构和日本水产厅的建议设定捕捞限额。 5.渔业管理组织 2.广域海区渔业协调委员会 渔业合作社内外渔业、渔区和/或渔具类型相关的协调,建立额外的捕捞规则。 管理和协调高度洄游的物种。 3.县级政府 管理沿岸渔业和实施区域渔业管理规定。向渔业合作社分配共同渔业权。 步骤1 确定管理目标 1949年《渔业法》特别确立了沿岸渔业的现有关键目标(Miki和Soejima,日期不详): ⚫保护小型沿岸渔民免受外部捕捞压力;⚫促进渔民高度参与渔业管理过程;⚫将社区知识纳入管理决策。 为了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1949年《渔业法》规范了沿岸自然资源管理,将具有保障的专属渔业权分配给现有渔业合作社,并对这些合作社的运营进行了规范。 日本共同1996年《关于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管理法》确定了更多的目标。特别呼吁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实现生产力、资源保护和管理目标,包括为8种物种引入总可捕量(TAC)制度(Makino,2011年)。 捕捞份额案例为了补充国家目标,各渔业合作社和渔业管理组织也确定了自己的目标。这些目标因生态、资源可利用性和其他当地条件而异。因此,渔业合作社根据其TURF内及其成员中发生的最紧迫问题确定优先管理目标。渔业合作社的目标通常包括有效利用渔场、恢复资源、增加收入、可持续经营和维持稳定的鱼价(Yadava等人,2009年)。渔业管理组织根据物种、区域或渔具类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目标,使其更加具体。例如,陆奥湾促进海参资源利用委员会(一家渔业管理组织)的目标是可持续地管理海参种群,并代表渔民开展加工和营销活动(Matsuo,日期不详)。 步骤2 确定和量化被管理的资源 捕捞份额计划是一个多物种项目,负责管理8种重要商业物种。1997年,日本政府推出了国家捕捞限额制度和总可捕捞努力量(TAE)制度,为需要保护的或国外渔船捕捞的8种物种的19个种群设定了7个捕捞限额。县水产研究所和日本水产研究教育机构负责开展年度的资源评估和允许的生物渔获量计算,并建议国家设定的捕捞限额(Nishida,2005年)。国家设定捕捞限额后将捕捞限额进行划分并分配给渔业部门,包括渔业合作社。捕捞限额会根据社会经济条件进行调整,但这种做法招致了科学界的批评(Nishida,2005年;Takagi和Kurokura,2007年;可持续渔业伙伴关系,2013年)。 许多TURFs还管理很多其他物种,包括海藻、底栖贝类(蛤、贻贝、海胆、鲍鱼和虾)、适度游动的底层鱼类(比目鱼和岩鱼)和洄游鱼类(鲭鱼、鳕鱼和鲱鱼),沿岸渔民所使用的渔具类型多样(Uchida,2007年)。由于只有8种物种受到政府设定的捕捞限额的管理,渔业合作社负责TURF内的其他物种管理措施的制定。渔业合作社和渔业管理组织有权自行对管理物种实施捕捞限额,有些渔业合作社和渔业管理组织会选择限额捕捞的做法。县水产研究所可协助渔业合作社开展资源评估和确定科学捕捞限额。2003年,30%的渔业管理组织对一些物种采取捕捞限额管理,超过15%的渔业管理组织采取资源评估和捕捞限额措施(Uchida和Makino,2008年)。由于能力有限和 获取科学数据的有限性,渔业合作协会通常实施日常或季节性限额来减少死亡率。所采取的管理措施需要提交给海区渔业协调委员会(由渔民代表、学者和公益代表组成的咨询机构)进行批准(Makino,2011年)。 合作社自愿在沿岸地区建立了1000多个海洋保护区(Yagi等人,2010年)。许多海洋保护区被指定为禁捕保护区以保护其TURFs内的种群。例如,被海洋管理委员会认证为可持续和管理良好的渔业组织京都底拖网渔业联合会(KDSFF),设定了关键的雪蟹栖息地和季节性产卵保护区的永久禁捕区。这些禁捕区约占KDSFF渔区的19%(Makino,2008年)。类似地,针对樱花虾(Sergia lucen)的樱花虾捕捞协会在产卵季节对其目标种群实施禁捕(Uchida,2007年)。 步骤3 确定符合条件的参与者 捕捞份额计划旨在确保当地社区和渔民继续获得渔业资源,同时促进他们参与渔业管理。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共同渔业权仅分配给现有的当地渔业合作社,而不是渔业合作社个体成员(Uchida和Makino,2008年)。为了享有配额分配资格,渔业合作社必须至少有20名成员,并且必须包括渔业合作社地理区域内的大多数渔民。 国家政府还规定了渔民成为当地渔业合作社成员的最低要求。渔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捕捞经验,不能有任何渔业违规行为,不能拥有其他渔业权(Hirasawa,1980年)。渔业合作社成员还必须是社区居民,并且每年在一定天数内(最低天数范围是90-120天,取决于具体的渔业合作社章程)从事商业渔业活动(Makino,2011年)。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防止来自社区以外的个人和非现役渔民集中渔业权(Ruddle,1987年)。 渔业合作社有权调整新加入者的资格条件。允许渔民加入渔业合作社的最常见方法是作为渔业合作社渔船船员并通过试用期(Uchida,2007)。 渔业合作社是获得政府授予的共同渔业权及被授权管理沿岸渔业的合法认可实体。相比之下,渔业管理组织通常是由利用相同渔业或渔区的渔民团体建立的,并且可以认为是某一渔业合作社TURF内符合条件的团体。渔业管理组织是渔民的自愿性自主团体,已经演变为适应渔业相关社会和生物特征的协调管理组织。政府部门不对渔业管理组织的运作制定规定或规则。渔业管理组织通常采用比渔业合作社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捕捞限额规定、捕捞努力量控制、捕捞协调、监测(Uchida和Makino,2008年)。这些规则通常与渔业合作社的规则相互协调,且不相互矛盾。渔业合作社不需要有渔业管理组织,尽管许多渔业合作社与渔业管理组织相关。 步骤4 确定专属渔业权 1949年《渔业法》规范了非正式TURF边界可追溯到1700年(Yamamato,1985年)。TURF 的大小基于当地社区的现有地理政治边界,包括每个区域内的渔业。合作社被授予指定区域共同管理和特许经营10年的渔业权。渔业合作设必须向海区渔业协调委员会申请更新渔业权。渔业权更新取决于渔业合作社是否有效管理了TURF内的资源并遵守了渔业法规。 权制度各渔业合作社将决定如何在其成员之间分配其获得的渔业权。并非所有渔民都可以进入整个TURF区域;TURF内的一些区域可以保留供个人和/或团体专门使用。例如,在八重山渔业合作社,渔民根据渔业类型和居住地点进行分组。采用季节性抽签方法为各组分配捕鱼点(Ruddle,1987年)。或者,陆奥湾促进海参资源利用委员会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渔船平均分配捕捞限额。每艘渔船被分配到四个捕捞组中的一组,它们将决定允许海参捕捞的天数。渔船将获得每日捕捞限额(Makino,2011年)。 日本共同为了实现该计划的社会目标,《渔业法》禁止TURFs的转让、租赁、贷款和抵押。个体渔业合作社和一些渔业管理组织有权力和责任确定其成员捕捞特权分配和可转让性的规定。由于可转让性规则由个体渔业合作社和渔业管理组织决定,日本不同沿岸地区的配额交易和使用限制有所不同。许多渔业合作社允许同一渔业合作社的亲属或继承者继承渔业权(Ruddle,1987年)。渔业合作社通常不允许成员将他们的渔业权转让给另一渔业合作社。加入另一渔业合作社的渔民需要满足在新区域进行捕捞的基本资格要求(H. Uchida,个人沟通,2012年)。 步骤5 分配专属渔业权 根据1949年《渔业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沿岸合作社将获得捕捞配额和区域渔业权,称为“共同渔业权”(也称为TURF权利)。共同渔业权仅授予渔业合作社。渔民必须是某一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