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王明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成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成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594,196.46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一)、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无新增承诺事项。正在履行的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四节--九:重要承诺事项(公告编号:2023-022)。 (三)、其他重大事项:潜在诉讼风险 2020年10月,圣戈班诉公司生产、销售的自润滑轴承中部分型号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其拥有的“免维护的滑动轴承”(专利号为ZL200780053013.3)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的任何滑动轴承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500万元。圣戈班主张的侵权产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金属背衬粘接复合轴承MYB201、MYB202”。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于2020年12月获得受理。2021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21年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圣戈班撤诉,该诉讼终止。 圣戈班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京73行初832号),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50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新做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该行政诉讼于2022年6月20日开庭,公司作为第三人,当庭未作出判决。2023年12月末,该案已判决,公司已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第三人明阳科技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知行终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于2024年0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前到达第三法庭(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参与开庭。公司作为第三人该案已判决,公司已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