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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10-26 财报 -
报告封面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刘朝东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详扬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熊文娟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 出于闲置资金管理需要,母公司存在委托银行、信托机构管理资产而实现的收益。母公司作为集团筹融资平台对集团内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现金管理是其正常经营工作,且该行为具有持续性而非偶发性,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将该行为产生的收益合计4.38万元确认为经常性损益。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万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所涉仲裁 2022年4月,因雪松信托未按照与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提起仲裁(案号为[2022]洪仲案受字第02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登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公司已根据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该仲裁案件所涉财产进行保全,雪松信托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司法保全冻结及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30日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2022年7月,南昌仲裁委受理雪松信托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刊登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2年9月,雪松信托请求撤回反请求申请,南昌仲裁委予以准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刊登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2022年11月,南昌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同意了雪松信托提交的《被申请人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决定中止本案仲裁请求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刊登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2023年9月,经公司申请,南昌仲裁委作出洪仲案决字第0231-4号《决定书》,决定恢复0231号案的仲裁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刊登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2年9月,雪松信托就2015年11月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一事,向南昌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南昌仲裁委于2022年9月30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刊登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2023年9月,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22)洪仲案裁字第0594号),南昌仲裁委裁决驳回雪松信托的全部仲裁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刊登的《关于重大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考虑,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子公司北京国盛互联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多专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盛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极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弘大嘉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弘大智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清算并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7月19日刊登的《关于注销相关子公司的公告》《关于注销相关子公司(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2023-032)。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之日,公司已完成北京国盛互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国盛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多专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其他仍在办理过程中。 四、三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适用□不适用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后如下: 因本公司以前年度已经对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了会计处理,本次执行解释16号,只是同等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提金额,对于抵消后按照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无影响,对本期损益类项目无影响。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审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