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公司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追溯调整。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收购重庆浙涪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正达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交易对手方均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正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上述收购事项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应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故对公司可比期间相关财务数据按同控原则追溯调整。 3、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已实施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公司可比期间每股收益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含2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年产120万吨MEG联产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 料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该事项已于2023年8月18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程序。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法定代表人:沈志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强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的单项交易,按照该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