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公告编号:2024-01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分支机构新设及变更情况 1、新设分支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无新设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信息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 (二)报告期内,已通过临时公告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诉讼进展情况 1、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向其融资1.00亿元。后东泰资管违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就被执行人欠付的违约金,双方拟进行执行和解。 2、与叶某、陈某、景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9月、10月,公司先后与叶某、陈某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叶某向公司借入本金7,352.06万元,陈某向公司借入本金7,918.42万元,担保物为其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后叶某、陈某违约,公司强制平仓后叶某未偿还本金4,137.62万元,陈某未偿还本金4,598.92万元,景某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就叶某、陈某在公司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被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3、“远高债”相关责任纠纷案 公司主承销及受托管理的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远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涉及债券违约,共有12位投资者起诉公司,分别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吴江天虹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上述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其投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赔偿责任,累计涉及诉讼本金10,364.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其中四案(涉及起诉本金9,929.40万元)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在投资者本金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公司均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尚未判决;其余六案(涉及起诉本金183.80万元)完成和解支付,公司已收到法院撤诉裁定。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综合预计赔付的时间范围、主体范围、金额分担比例、可能性等因素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另外,宁夏远高发行的“远高债”违约后,中国证监会已经对宁夏远高进行了行政处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作为“远高债”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文件。 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受理通知书》(证监承诺受字[2023]12号),公司提交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4、李某与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与公司进行联合建设,合作方式为公司投入地块土地使用权、大成置业投入资金。因大成置业未能依约筹措建设资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退还了投资款8536万元。后大成置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大成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公司已按判决要求履行完毕判决书中全部义务。大成置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大成置业将认为与公司联建D6地块二期工程存在的债权转让李某。 2021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与大成置业解除联建协议时的补偿款1595.71万元及联建协议解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723.28万元。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因重复起诉驳回李某对补偿款的起诉;同时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19万元。李某和公司均就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3年12月,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根据判决计算公司需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92.29万元,已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其后,公司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二审法院尚未判决。 5、数知科技相关责任纠纷案 本公司系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数知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述项目后终止审核,并未实际发行。投资者袁某、肖某诉求购买数知科技股票分别产生投资损失1,080.51万元、133.03万元,以数知科技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数知科技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要求本公司作为未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肖某在前期撤诉后重新起诉,两案均未开庭审理。 6、成都三建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与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雄川公司”)约定联合开发建设D6地块二期工程,2022年因工程款纠纷,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三建”)向法院起诉公司、雄川公司,诉请:公司与雄川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1,172.3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成都三建在工程价款1,172.39万元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权的权利;要求雄川公司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本公司、雄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2022年12月,本案一审判令:公司向成都三建支付工程款627.31万元及利息;雄川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成都三建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按判决要求履行完毕判决书中全部义务。 7、与雄川公司、乐山商行合同纠纷案 雄川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联建综合办公大楼及附属工程,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对雄川公司的违约金出具保函。公司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雄川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乐山商行对前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23年3月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万元。2023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乐山商行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乐山商行已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8、汇洲智能相关责任纠纷案 2023年12月,公司陆续收到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投资者认为公司作为汇洲智能的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诉求公司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沈某案诉请投资损失金额约为628万元,吕某案诉请投资损失金额约为6,159万元,金某案诉请投资损失金额约为36万元。2024年2月及3月公司陆续收到前述3案的撤诉裁定。 9、与庄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8年庄某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融资10,000万元,以其持有的“中装建设”股票质押,后经双方协议提前回购本金3,000万元,因庄某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公司于2024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 讼,诉求返还融资本金7,000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已一审判决庄某某向公司偿还7,000万元,并支付融资利息、违约金等,若未能履行前述偿付义务,公司有权处置质押股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