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2023年6月5日,根据《协议书》约定,公司就取得《协议书》项下同方环境相应比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年3月30日与4月1日,公司分别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7民初100号之三、《民事判决书》(2023)鲁07民初100号。潍坊中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的股份归公司所有,同时裁定驳回同方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剩余216,172,800元以及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的反诉请求。 2024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两份《民事起诉状》,上诉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裁定和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同时,公司就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的股份对应的股利与股息(2017年度至2022年度)收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7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8)、《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4)。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本案件二审还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炳章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