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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对比

2024-04-08 李末塞 远东资信 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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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李末塞远东资信2024-04-08 16:47北京 远东资信 结构融 资评级 部:李 末塞邮箱:research@fecr.com.cn 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新版《负面清单》”),这是继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12月24日首次发布《负面清单》以来的首次修订。以下对新版和旧版《负面清单》进行对比和分析。 1、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 旧版《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分析:旧版《负面清单》一、二涉及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新版《负面清单》“一、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上述表述更为宽泛,保留了较大的政策空间。同时,新版《负面清单》亦是符合35号文及现阶段名单制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控。 新版《负面清单》对PPP的例外情况进行了删除,主要系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重点在于防止地方政府增加隐性债务,使得PPP模式回归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本意,使社会资本方能够真正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许经营权类PPP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产品,但以往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的PPP项目进行ABS融资或存在申报障碍。 另外,2022年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负面清单》”):(十)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此次新版《负面清单》与《公司债券负面清单》要求进行了统一。 2、被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失信单位作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重要子公司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视同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存在相关情形。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是指现金流预测基准日基础资产或者底层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者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20%的现金流提供方。重要子公司,是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者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或者对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偿债、经营能力影响较大的子公司。 该条内容为新增。 分析:该条对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和重要子公司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且关注的是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未提及原始权益人等其他参与机构,更关注基础资产质量,以及底层债务人或未来经营收益付款人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另外,《公司债券负面清单》:(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新版《负面清单》与《公司债券负面清单》的要求进行了统一。 3、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如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电影票款以及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 老版《负面清单》: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分析:新版《负面清单》增加了“电影票款以及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上述增加的内容其实已在2019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中有所体现: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含住房租赁)参照执行。 《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早已有禁止性的规定,新版《负面清单》进行了重新确认。另外《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提及的“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含住房租赁)参照执行”,在《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仍有效的情形下,仍是禁止性的。 4、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不动产租金债权或者相关收益权。 老版《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分析:新版《负面清单》删除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以及“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删除“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规定,主要是实践中对于10%的判断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新版《负面清单》的表述“在建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更为合理。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一般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其现金流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地方政府,限制保障房在建设阶段融资也和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化解的思路的统一。另外,新版《负面清单》并非对空置或有在建的不动产一律禁止,如果有部分空置、部分在建但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像有一定空置率的商业物业,预测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猜测仍可发行ABS产品。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与旧版《负面清单》一致,现金流不稳定,不能作为基础资产。 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与旧版《负面清单》一致,不同类型资产不可以打包入池。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资产。 与旧版《负面清单》一致。 8、以上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或者现金流来源的基础资产。底层资产,是指根据穿透原则在专项计划中作为专项计划现金流最终偿付来源的资产。 旧版《负面清单》: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新版《负面清单》的表述更完善,基础资产不只包括信托计划受益权。同时,对底层资产进行了定义,与交易所相关指引保持一致。 总体来看,经过多年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越来越丰富,业务规则越来越完善,随着市场创新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新版《负面清单》较老版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