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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路径与模式研究 中 国 药 科 大 学 茅 宁 莹蔻 德 罕 见 病 中 心 黄 如 方 项目团队 课题负责人:茅宁莹、黄如方课题组成员:董方正、李林国、田梦妍、邬镜净、杨雨菲、袁惠琴、张怡萌、曾凯欣 (按姓氏拼音排序) 摘 要 随着现代医学愈发注重全流程、系统性的个性化医疗和人文关怀,医生、患者等医疗主体的需求开始变得多样化、定制化,在疾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患者群体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罕见疾病领域。由于罕见病具有发病率低、发病人数少、遗传性高等特点,患者的声音不仅可以提供与罕见病密切相关的真实信息,还可以为罕见病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更好地体现药物的临床价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为医药产业提出了新命题: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积极创新发展。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2017年,我国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逐渐与世界各地药品监管机构达成共识,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逐步深入,共同向着提升公众健康水平的目标迈进;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三条提到“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同时在第十六条提出“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这些政策都对罕见病药物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自2021年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已陆续出台一系列以患者为中心的指南文件,开启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新药研发时代。但是,结合现有文献分析发现,国内患者参与药品研发的现状与诉求不太明晰,企业和患者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在相关政策落实上还需进一步加强,我国患者参与路径和机制有待探索,如何搭建患者在药物监管中的参与路径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研究结合用户参与创新理论、社会共治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构建了理论框架;并通过文献检索和分析,总结分析我国目前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路径与制度保障进展;并对患者个体、患者组织和企业开展了问卷和访谈调研,以了解国内患者参与监管决策的意愿与能力、参与程度、参与满意度及患者参与对药物监管决策的影响,试图分析患者组织与相关企业在推动患者参与中存在的困难与原因。 除了解本国国情外,本研究也对其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决策的模式及实践进行了研究与分析。通过查询相关文献与官方网站,梳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患者参与内涵、历史沿革、顶层设计规划、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实践模式和成效等内容,并对于德国、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地区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与剖析,最后形成可供借鉴的患者参与药物监管路径与模式的国际经验。 基于此,本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监管实践经验与模式的理论研究,结合在实际问卷与访谈研究中收集到的患者调研数据和专家访谈意见,在顶层政策制度完善、患者组织管理规范与能力建设、建立沟通对话渠道与机制,以及设置患者参与路径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1)明确患者参与概念界定;(2)逐步推进政策制度体系建设;(3)明确患者参与事务领导部门与管理规范;(4)加强对患者组织的支持;(5)患者组织的能力建设与培训赋能;(6)搭建监管方与患者间的沟通渠道;(7)打通患者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协作通道;(8)设置患者代表遴选机制;(9)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患者参与路径。 CATALOGUE第一章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背景01-07 1.1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相关概念界定01 1.5目前患者参与药物监管所面临的风险07 08-09第二章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理论基础 2.1用户参与创新理论2.2社会共治理论2.3协同治理理论080909 10-50第三章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国际经验 3.1 WHO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经验10 3.1.1发展历程3.1.2具体实践——ICH的公众及患者参与1010 19 3.3.1概念界定与评估标准3.3.2患者参与发展历程3.3.3顶层设计规划3.3.4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实践模式3.3.5患者参与药物监管实践成效2022232427 3.4.1概念界定3.4.2患者参与历史沿革3.4.3顶层设计规划3.4.4患者参与研发监管的实践模式3.4.5经典案例3030323435 3.5.1概念界定3.5.2患者参与历史沿革3.5.3顶层设计规划3.5.4实施模式3.5.5参与成效3.5.6经典案例363638404246 3.6其他国家和地区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案例经验46 第五章 我国患者参与药物监管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60-62 5.1现有政策获取渠道有待拓展、落地后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5.2患者参与的路径与机制有待优化5.2.1患者参与的遴选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5.2.2患者参与的路径与方式有待加强5.2.3患者参与的保障机制有待完善5.3“患者参与”过程中各方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仍待进一步明确5.4患者组织的管理规范化有待加强5.5患者组织赋能受限5.5.1患者自身能力建设有待加强5.5.2患者组织赋能有待加强5.6各利益相关方的社会担当可以更进一步提升6060606161616162626262 6.2.1患者组织的发展建设支持6.2.2患者组织的能力建设与培训赋能6565 6.4.1明确“以患者为中心”的患者参与概念6.4.2逐步推进患者参与制度体系建设6.4.3明确患者参与的组织体系686869 第七章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70 7.1研究局限7.2未来展望7070 附件 72-83 附件一 患者个人问卷附件二 患者组织访谈提纲附件三 企业访谈提纲727981 参考文献 第一章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背景 随着现代医学愈发注重全流程、系统性的个性化医疗和人文关怀,医生、患者等医疗主体的需求开始变得多样化、定制化,在疾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患者的参与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罕见疾病领域,由于罕见病具有发病率低、发病人数少、遗传性高等特点,患者的声音不仅可以提供与罕见疾病密切相关的真实信息,还可以为罕见病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更好地体现药物的临床价值。 “患者参与”理念的建立过程[1],不仅是满足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诉求的过程,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患者参与也逐步由医疗过程拓展到更深层次的药物开发和药物监管流程中。 1.1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相关概念界定 1.1.1 患者的定义 狭义上的患者,是指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大多用来指罹患疾病、或身体受到创伤,需要医生和护理人员进行治疗的人。不仅包括患者个体,还包括患者的家属、监护者、看护者以及患者组织等[2]。 (1)患者个体(Patients):因罹患疾病、或身体受到创伤,而等待或正在接受医疗和护理服务的人。 (2)看护者(Caregivers):患者看护者是为因疾病、受伤或残疾而有短期或长期限制的人提供直接护理的人。其可以是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例如医生、护士或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照顾儿童或受抚养成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 (3)患者组织(Patient organization):根据蔻德罕见病中心 2019 年发布的《患者社群组织如何推动药物研发 -- 全球经验》报告,一般来说,患者组织是由某一种或一类疾病的患者或家属发起成立,代表和维护该疾病患者社群整体利益,整合多方资源,为患者家庭提供支持与服务的非盈利组织。这类组织往往具有自发性、民间性、互助性等特点。 (4)倡导者(Advocates):是经常和患者、看护者一起出现的群体,通常指“支持或促进一项事业或团体的人或组织”。患者倡导者可以是患者权益的支持者、发起人、活动家、支持者和发言人,如基金会、慈善组织或推动患者保障事业的个人及团体。 1.1.2 药物监管的定义 药物监管是指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采取颁布政策、审评审批等各项控制和干预措施,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从而矫正市场失灵,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1.1.3 患者参与的定义 患者参与(patient involvement)是一个广泛的术语,在不同国家可能使用“从事”(engagement)、“参加”(participant)等术语来表达患者参与的不同程度,目前还未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3]。 (1)patient participation 是指患者以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等活动,是患者参与的最低程度; (2)patient engagement 指向完成研究后的患者分析研究知识与信息,患者可从患者参与中获取反馈; (3)patient involvement 是指患者和研究人员合作设计、管理、评估和传播研究,在这一层次患者甚至可以参与到监管过程,是患者参与的最高层次。 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视角下,患者参与可指患者参与到药物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上市审评审批以及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本研究重点聚焦于在各环节中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部分。 以上分类以英国和日本为例 1.1.4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定义 患者参与药物监管是指让患者通过疾病亲历者的独特视角参与监管流程,补充药物监管时所使用的医学和科学信息,促进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产品开发,提高监管系统的透明度和患者对其信任度,并促进政府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4]。 1.2 我国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相关政策现状 我国患者参与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关于患者参与药物监管的政策仍处于宏观政策层面上“以患者为中心”理念的体现,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2019 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第三条提到,“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2020 年,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在中药领域鼓励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效评价。国家从宏观政策层面反映出药品管理,坚持社会共治等原则,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 近年来,国家在患者参与领域出台的政策更多地集中在药物研发领域,并且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研发与创新。2021 年,CDE 发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提出 “以患者为核心的抗肿瘤药物研发的理念” 更多地体现在研发立题阶段就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倾听患者声音,拉开了“以患者为中心”新药研发理念的序章。从确定研发方向,到开展临床试验,都应该贯彻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理念,开展以患者为核心的药物研发,从而实现新药研发的根本价值——解决临床需求,实现患者获益的 最大化,拉开了“以患者为中心”新药研发理念的序章。自此,为了鼓励以患者为中心的新药研发理念,促进其落地实践,中国开启了“以患者为中心” 新药研发的时代。《患者报告结局在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的指导原则(试行)》《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用于风湿免疫性疾病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从实践层面详细说明患者报告结局(PRO)在药物注册研究中的适用情形,以及 PROs 在具体疾病临床研究中的一般考虑,并提议申办方尽早与监管部门沟通。2023 年 7 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了三项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试行),这些指导原则均提到将患者端(包括患者家属、监护者、看护者以及患者组织等)的体验、需求、观点、偏好等,纳入新药研发目标及临床试验数据收集的考虑范围,同时指导原则为申办方获得相应信息提供了实操方法[5]。 “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已成为我国当前药物监管的核心指导思想,强调以患者需求为出发点、视患者为主动参与者、以临床价值为最终目的。这反映了监管部门对患者参与愈加重视,从法规层面强调新药研发要将患者从产品的被动使用者转为主动参与者,认同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