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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吉·阿泽内

交运设备2023-10-18FIF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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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传递 关于涉及球员Wycliffe Kabaji Azenze的劳动争议 成分: 弗朗斯·德·韦格(荷兰),主席彼得·卢卡谢克(斯洛伐克),成员哈利德·奥瓦德·阿尔-泰比特伊(沙特阿拉伯),成员 申请人: 由肯尼亚足球运动员福利协会(KEFWA)代表Wycliffe Kabaji Anzeze, 肯尼亚 受访者: Fountain Gate FC, 坦桑尼亚 一、案件事实 1. 2022年7月6日,肯尼亚选手,Wycliffe Kabaji Anzeze(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者参与者)及坦桑尼亚俱乐部,Fountain Gate FC(以下简称:俱乐部或者应答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有效期为两年,自2022/2023赛季至2023/2024赛季。 2.根据TMS中的信息,季节日期记录如下: “2022/2023-01.07.2022-31.05.20232023/2024--15.06.2023-31.05.2024” 3. 根据合同第4.2条,俱乐部承诺支付球员每年净补偿金额为坦桑尼亚先令(TZS)6,000,000,相当于每月净工资为TZS 500,000。 4.此外,根据合同第4.3款,该球员有权获得价值TZS 1,000,000的签字费,该费用将在球员加盟时支付。到达营地 2022年9月10日,球员抵达坦桑尼亚后,俱乐部要求他……与肯尼亚队友一同返回他的祖国办理一些文件,同时他的工作许可据称是由俱乐部安排的,而未向球员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或指示。 6. 2022年10月19日,该球员返回坦桑尼亚,以便参加训练。尽管俱乐部未能为他提供工作许可,也未给他进一步的指示。 2022年12月22日,俱乐部向球员发送了一份内部备忘录,要求球员与其他人一起与一支发展队伍进行训练。 2022年12月25日,球员向俱乐部发送了一封信,其中他明确表示他虽然被聘为第一队的成员,但已被召集参加另一项训练,尽管如此,他仍然愿意出现在需要他的地方。尽管如此,球员强调他应得的几笔月度付款以及签字费尚未收到,并且护照也被俱乐部非法扣留。 2023年2月14日,该球员因要求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的拖欠薪资总额为2,500,000坦桑尼亚先令,另加1,000,000坦桑尼亚先令的签字费,并给予15天的支付期限,将俱乐部置于违约状态。 2023年3月6日,该球员因俱乐部拖欠工资以及虐待行为,根据正当理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11. 球员在肯尼亚俱乐部Zetech Titans以业余选手的身份参赛。 II. 国际足联(FIFA)前的程序 2023年7月20日,原告向国际足联提交了本案。双方立场简要概述如下。 a. 原告的立场 13. 根据原告的说法,俱乐部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14. 该玩家进一步辩称:那他被迫终止合同,原因是有几笔未结的工资直接影响了其参加任何与就业相关活动的可能性,鉴于他没有钱,俱乐部拒绝在反复请求后为他提供足够的交通。更重要的是,球员为了到达营地而产生了旅行费用,而俱乐部至今尚未偿还。 15. 申请人提出的救济请求如下: -TZS 4,000,000 + TZS 130,000 作为未付薪金+截至相关到期日及至有效付款日的5%利息。 -金额为8,000,000元茨尔坦尼亚兹币作为因违反合同所应支付赔偿金 + 自2023年3月6日起至有效支付之日,按5%的利率计息。 -此外,球员请求国际足联DRC对俱乐部施加体育制裁,因俱乐部在保护期内违反合同。 b.受访者位置 尽管被邀请回复,但被诉方未能对索赔进行回复。 第三部分:争端解决机构的考虑因素 a.能力和适用的法律框架 首先,争端解决室(以下简称“争议解决室”)议院或者刚果民主共和国分析了其处理手头案件的能力。在这方面,它注意到,目前的问题于2023年7月20日提交给国际足联,并于2023年10月18日提交作出决定。考虑到2023年3月版《足球仲裁程序规则》第34条的措辞(以下简称:)。程序规则), 所述程序规则的上述版本适用于当前事项。 18. 随后,商会成员引用了程序规则第2条第1款,并指出,根据《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2023年版的第23条第1款与第22款b)的结合,争议解决委员会有权处理涉及的争议,该争议涉及一名肯尼亚球员与一家坦桑尼亚俱乐部之间的具有国际范围的劳资纠纷。 19. 随后,商会分析了关于该事项实质上应适用的哪些法规。在这方面,它确认,根据《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2023年5月版)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考虑到本索赔于2023年7月20日提出,上述规定的2023年5月版(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手头问题的实质。 b. 举证责任 第20条,法庭重申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5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基于所谓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样,法庭强调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庭可以审议当事人未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由或在其转移匹配系统(TMS)内生成的证据。 c. 争议的优点 21. 在其能力及适用法规确立之后,商会进入了争议的实质。在这方面,商会首先承认了上述所有事实,以及档案中的论点和文件。然而,商会强调,在以下考虑中,它将仅参考那些它认为与评估当前问题相关的事实、论点和文件证据。 一、主要法律讨论和考虑因素 22. 在上述事实得到确认后,商会转而关注问题的实质,并注意到索赔人声称他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被告未支付某些财务义务的所谓理由,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依据《规章》第14bis条。 23. 在此背景下,商会承认其任务是确定,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所声称的金额是否确实未由被诉方支付,如果是这样,是否确实满足了《规则》第14bis条的形式先决条件。 24. 仲裁庭指出,在收到原告的索赔主张后,被告未能提交其答辩。由于被告未向索赔提出其立场,仲裁庭认为被告放弃了其辩护权,因此接受了原告的指控。 25. 此外,鉴于上述考虑,商会表示它将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换句话说,基于索赔人提出的陈述和文件。 第26条 厅会随后提到了《规程》第14bis条第一款中的措辞,据此,如果一家俱乐部在应付款项的到期日未能按法律规定至少支付给球员两个月工资,球员将被视为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前提是他已书面将债务人俱乐部置于违约状态,并已给予债务人俱乐部至少15天的期限以全面履行其财务义务。 27. 仲裁庭指出,索赔人声称直到2023年1月才收到与其2022年9月对应的报酬。此外,仲裁庭还指出,索赔人提供了书面证据,证明其在2023年2月14日将被申请人置于违约状态,即至少在2023年3月6日单方面终止合同之前15天。 第28条。该商会还指出,在所涉案件中,被诉方有责任证明其确实遵守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财务条款,然而它未能做到这一点。 29. 此外,商会注意到了索赔人的论点,即该俱乐部未能向他提供有效的工作许可证。 在当前背景下,该协会提到了足球仲裁庭的判例法,该判例法作为一般规则指出,俱乐部有责任和义务在签订雇佣合同之前,如果必要,为球员取得工作许可或签证。 在其有效期内,以便球员能够合法进入特定国家,并处于为俱乐部提供服务的位置。 31. 由于上述原因,商会得出结论,根据《规章》第14bis条,索赔方有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ii. 后果 32. 综上所述,商会成员们将注意力转向由被诉方犯下的这种未经证实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问题。 33. 众议院观察到,在终止时的未发放薪酬,加上球员的具体救济请求,总计相当于4,000,000坦桑尼亚先令。 34. 因此,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应遵守的契约, 商会决定,被诉方有责任向原告支付终止合同时未偿还的合同金额,即1,000万先令,相应于以下: - TZS 1,000,000 作为签约费用- TZS 500,000 作为2022年9月应发工资- TZS 500,000 作为2022年10月应发工资- TZS 500,000 作为2022年11月应发工资- TZS 500,000 作为2022年12月应发工资- TZS 500,000 作为2023年1月应发工资- TZS 500,000 作为2023年2月应发工资 35. 此外,考虑到原告的要求以及仲裁庭在此方面的常规做法,仲裁庭决定从各自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按年利率5%向原告支付利息。 第36条。商会进一步指出,球员未能提供证据,即与差旅费用相关的付款证明/发票,因此决定拒绝球员的这一部分索赔。 37. 如上所述,商会转而计算在争议案件中俱乐部应向球员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过程中,商会首先重申,根据《规章》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争议的基础,考虑到相关国家的法律、体育的特殊性以及进一步的具体客观标准进行计算,特别是考虑到球员根据现有合同应得的报酬和其他福利。 合同及其/或新合同,现有合同剩余时间最长可达五年,以及根据合同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而定。 38. 在适用相关条款时,仲裁庭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相关劳动合同是否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双方事先已就违约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在这方面,仲裁庭确立,在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劳动合同中并未包含此类赔偿条款。 39. 因此,商会成员决定必须根据《规则》第17条第1款所规定的其他参数来确定俱乐部应向运动员支付的赔偿金额。商会回顾指出,该规定提供了在计算应支付赔偿金额时应考虑的标准的不详列举。 考虑到上述内容以及玩家的主张,仲裁庭继续根据合同的条款,从其单方面终止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计算应支付给玩家的款项。因此,仲裁庭认为,坦桑尼亚先令7,500,000(即坦桑尼亚先令500,000 X 15个月 -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作为确定违约赔偿金额的基础。 41. 在此继续中,商会核实了球员在相关时间内是否与另一家俱乐部签订了雇佣合同,通过此合同他将被允许减少其收入损失。根据DRC的常规做法以及《规则》第17条第1款第ii)项的规定,新雇佣合同下的此类报酬应计入计算违反合同赔偿金额时考虑到球员减轻损害的一般义务。 42. 在此方面,商会指出,自合同单方面终止以来,俱乐部球员,卡萨拉尼青年体育学院作为业余球员。 第43条。商会提到了《规定》第17条第1款第ii)项,根据该规定,如果球员在其先前合同终止后未签署任何新合同,则通常情况下,补偿应等于提前终止的合同的残余价值。 44. 在此方面,商会决定因合同违约向球员赔偿金额为7,500,000坦桑尼亚先令,即500,000坦桑尼亚先令乘以15个月,作为合同的剩余价值。 45. 考虑到玩家的请求以及在此方面常驻会议的持续实践,后者的决定是对所提及的补偿支付5%的年利率,自2023年3月6日起至有效支付之日止。 iii. 体育制裁 第46条 职业协会指出,被告同时因以下情况被足球裁判庭判定为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负有责任,即: a. 案例编号 FPSD-10992 b. 案例编号 FPSD-10993 c. 案例编号 FPSD-10994 d. 案例编号 FPSD-10995 在《规定》的第17条第4款中,除了必须支付赔偿金外,对任何在受保护期内被认定违反合同或在受保护期内促成违反合同的行为的俱乐部,应处以体育处罚。 48. 关于保护期,这在法规中被定义为“一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三整个赛季或三年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若该合同在职业选手28岁生日之前签订,或是一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两个整个赛季或两年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若该合同在职业选手28岁生日之后签订。 49. 在本案例中,球员在签署雇佣合同时为25岁,该合同于2022年7月6日签订。因此,仲裁庭确认,由于雇佣合同的终止发生在2023年3月6日,它发生在受保护期内。 50. 同时,DRC重申,该球员终止合同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俱乐部被发现违反了雇佣合同。因此,根据《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