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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国际2023中期报告

2024-03-28港股财报林***
中国金融国际2023中期报告

公司資料 董事會執行董事杜林東先生(主席兼行政總裁) 投資經理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託管商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獨立非執行董事雷志衛先生劉曉東先生宗士劍先生 法律顧問百慕達法律Conyers Dill & Pearman 執行委員會杜林東先生(主席) 註冊辦事處 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HM 11Bermuda 審核委員會 宗士劍先生(主席)雷志衛先生劉曉東先生 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 薪酬委員會 香港海港城港威大廈第一座20樓2001室 雷志衛先生(主席)杜林東先生劉曉東先生 百慕達之股份過戶登記處 提名委員會 雷志衛先生(主席)劉曉東先生宗士劍先生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The Belvedere Building69 Pitts Bay RoadPembroke HM08Bermuda 風險管理委員會 杜林東先生(主席)雷志衛先生 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處 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授權代表 杜林東先生黃梓麟先生 主要往來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黃梓麟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代號0721 核數師 大華馬施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 公司網址http://www.irasia.com/listco/hk/cfii 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以公允價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以公允價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股本工具之公允價值收益(虧損)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經營業務所得現金流量 除稅前溢利(虧損)就下列項目作出調整:應佔一間聯營公司虧損利息收入股息收入融資成本其他應收款項減值虧損撥回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變動 營運資金變動前之經營虧損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減少(增加)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增加應付一間聯營公司款項增加出售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所得款項 經營業務所得(所用)現金已收利息已收股息 經營業務所得(所用)現金淨額 投資活動所得現金流量潛在投資之預付款項 融資活動已付利息償還租賃負債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減少淨額於期初之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外幣匯率變動之影響 於期終之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結餘之分析現金及銀行結餘 1.公司資料及編製基準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為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起,本公司已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撤銷在開曼群島之註冊,並根據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遷冊至百慕達作為獲豁免公司。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位於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本公司之主要營業地點為香港九龍海港城港威大廈第一座20樓2001室。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投資於在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成立及╱或經營業務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6之適用披露規定而編製。 於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時,本 公 司 董 事 已 透 過 持 續 監 控 預 測 及 實 際 現 金 流 量,審 慎 及 周 詳 地 考 慮 本 集 團 之 未 來 流動資金。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集團錄得本期間溢利港幣68,325,000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之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為港幣523,000元及流動資產淨值為港幣47,896,000元。經營活動所得未來現金流量取決於變現上市及非上市投資。為繼續撥付未來資本計劃,本公司可能需要取得額外股本或債務融資,或評估其他融資選擇。取得維持當前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所需資金之能力取決於多項外部因素。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因為本公司董事認為本集團有能力在有需要時取得債務或股本融資,或其他資金來源以應對未來資本計劃。 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歷史成本慣例編製,惟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以公允價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除外。該等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均以港幣(「港幣」)列賬,而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數值均調整至最接近千位。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不包括年度財務報表所規定之全部資料及披露,並應與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之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續)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2.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編製符合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要求採用若干影響政策應用以及資產及負債、收入及開支按年初累計至今為基準計算之呈報金額之判斷、估計及假設。實際結果可能有別於該等估計。管理層於應用本集團會計政策時作出之重大判斷及估計不確定因素之主要來源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適用者相同。未經審核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納之會計政策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所遵循者一致,惟下文所披露採納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下列修訂除外。 除應用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其修訂產生的會計政策變動外,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呈列者相同。 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 於本中期期間,本集團已首次應用以下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該等準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就編製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強制生效: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包括二零二零年十月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之修訂)保險合約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訂會計估計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與單一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 於本中期期間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對本集團於本期間及過往期間之財務狀況及表現及╱或該等綜合財務報表所載披露並無重大影響。 3.經營分部 向本公司執行董事(即主要經營決策者)報告以進行資源分配及分部表現評估的資料著重於本集團投資之類別及相關業務。 具體而言,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經營分部」,本集團的可報告分部如下: 1.小額貸款服務-於從事小額貸款服務的被投資方之股權投資2.房地產及天然氣-於從事房地產及天然氣業務的被投資方之股權投資3.清潔能源-於從事清潔能源行業的被投資方之股權投資4.其他-於從事擔保服務、鋁、合金板帶、箔材生產及其製品加工及管理諮詢服務以及其他業務的被投資方之股權投資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續) 3.經營分部(續)分部資產 本集團資產按可報告分部分析如下: 小額貸款服務房地產及天然氣清潔能源其他 分部資產總計未分配資產 綜合資產 就監察分部表現及分部間分配資源而言: •全部資產分配至可報告分部,惟物業、廠房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於一間聯營公司之權益、若干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以及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除外;及•並無負債分配至可報告分部。 4.收益及其他收入收益及其他收入之分析如下: 收益 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股息收入 其他收入銀行利息收入 借貸利息租賃負債利息 -本期間撥備 遞延稅項-中國-本期間撥備 根據香港利得稅兩級制利得稅率制度,合資格集團實體的首港幣2,000,000元溢利將按8.25%的稅率徵稅,而超過港幣2,000,000元的溢利將按16.5%的稅率徵稅。不符合兩級制利得稅資格的集團實體之溢利將繼續按16.5%之劃一稅率徵收稅項。因此,合資格集團實體之香港利得稅乃按首港幣2,000,000元之估計應課稅溢利之8.25%計算,並按超過港幣2,000,000元之估計應課稅溢利之16.5%計算。 本公司董事認為,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後所涉及的金額對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影響不大。香港利得稅按兩個期間內估計應課稅溢利的16.5%計算。 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的應課稅溢利完全由期內結轉的稅項虧損所抵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於本集團於該期間並無應課稅溢利,因此,並無於財務報表計提香港利得稅撥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國附屬公司之稅率於兩個期間均為25%。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續)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7.本期間溢利(虧損) 本集團的除稅前溢利(虧損)已扣除╱(計入)以下各項: 託管費用投資管理費其他應收款項減值虧損撥回(附註13(i)(a))(包括其他收益及虧損)員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薪金及工資-退休計劃供款 8.股息 董事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派發中期股息(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無)。 9.每股溢利(虧損)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溢利(虧損)乃根據以下數據計算: 就計算每股基本虧損的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期間溢利(虧損) 股份數目 就計算每股基本溢利(虧損)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由於兩個期間概無已發行潛在普通股,故概無呈列兩個期間的每股攤薄溢利(虧損)。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續)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11.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續) 附註: (i)上市證券的公允價值是參考於期末有關交易所報出的市場買入價而釐定。 按個別投資項目之賬面值計算,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投資組合之主要組成部分詳情如下: 中國城市基礎設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城市基礎設施」)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持有436,079,429股中國城市基礎設施股份,佔中國城市基礎設施已發行股本之約13.94%。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國城市基礎設施股份之投資市值為港幣29,217,000元(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港幣14,391,000元)。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持有2,555,000股(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2,555,000股)恒鼎實業股份,佔恒鼎實業已發行股本之約0.06%(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0.06%)。恒鼎實業主要從事煤炭開採、加工及銷售精煤。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恒鼎實業股份之投資市值為港幣330,000元(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港幣830,000元)。 11.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續) 附註:(續) 11.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續) 附註:(續) (續)(a)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集團投資於中國成立之合營企業天津融順之30%股權。天津融順之主要業務為於中國天津提供小額貸款及財務諮詢服務。(b)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本集團投資於中國成立之合營企業天津國投融順之10%股權。天津國投融順之主要業務為於中國天津提供小額貸款及財務諮詢服務。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本集團以代價人民幣8,722,000元(相當於港幣10,122,000元)向一名獨立第三方出售其於天津國投融順的全部權益。(c)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集團投資於中國成立之合營企業哈爾濱中金國信之30%股權。哈爾濱中金國信之主要業務為於中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提供小額貸款及財務諮詢服務。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訂立出售協議,以現金代價人民幣(「人民幣」)25,000,000元向一名獨立第三方出售其於哈爾濱中金國信之所有股權。已收取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