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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研究】商业银行资本新规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方法变化及影响

2023-11-06联合资信L***
【专项研究】商业银行资本新规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方法变化及影响

一、出台背景 金融危机后各主要证券化市场发行规模下降,反映出全球范围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信心缺失,同时暴露出巴塞尔协议II下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存在如机械性依赖外部信用评级、低评级优先档次证券适配的风险权重过高、悬崖效应及风险权重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不足等亟待弥补的缺陷。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BCBS)对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计量方法进行了修订,于2016年7月发布了更新后的巴塞尔协议III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在我国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下,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计量方法与巴塞尔协议II相似,风险权重选取主要依赖外部信用评级。2023年2月18日,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以下简称“附件11”)对原办法下的风险权重计量规则在方法层级及选取、优化方向以及风险权重选取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并在风险权重计量框架中引入了“简单、透明、可比”标准,整体上与巴塞尔协议III一致。2023年1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正式稿”)发布,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计量框架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和原办法关于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对比 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计量方法层级及计量方法选取、计量方法优化方向、“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引入以及风险权重选取范围四个方面。 1.方法层级及计量方法选取 征求意见稿重新设定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层级及方法选取逻辑。原办法包含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两个层级,其中内部评级法可进一步划分为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整体来看,原办法下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主要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这一单一因素。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计量框架共分为三个层级(共3个方法),分别为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和标准法,其中,修订后的内部评级法及标准法为简化后的现行监管公式法,修订后的外部评级法为优化后的现行标准法。同时,征求意见稿将内部评级法提升至计量框架最高层级,方法选取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获取信息的充足性(详见图1),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权重选取对外部信用评级等级的机械依赖。 2.计量方法优化方向 征求意见稿下,修订后的计量方法在风险权重赋值及证券特征考虑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从而提升了风险权重计量的精确度及风险敏感性。 风险权重赋值方面,我国原办法下标准法以信用评级等级区间为尺度标准设置风险权重(详见表1),模糊程度相对较高。征求意见稿在外部评级法下进行了优化,细化了各信用评级等级适用的风险权重(详见表2),提升了匹配精确度和区分度。 证券特征考虑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档次剩余期限等证券特征纳入了风险权重计量的考虑范围。根据附件11,修订后的外部评级法增加档次剩余期限(MT)及是否为优先档次的风险权重划分维度(详见表2),并根据证券厚度(T,其中T=D-A)对非优先档次证券最终适用的风险权重进行修正。征求意见稿下,非评级类证券特征的纳入有助于风险权重计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 3.“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引入 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并明确了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传统型资产支持证券(暂不包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所适用的风险权重优惠政策,其中优先档次证券在符合STC标准后风险权重结余范围为5%~55%,非优先档次证券在符合STC标准后风险权重结余范围为0%~120%。 “简单、透明、可比”标准聚焦于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能会涉及的三类主要风险,即资产风险(关注入池资产通用标准)、结构风险(关注交易结构透明度)及受托和服务风险(关注各参与方履职能力),涵盖了资产性质、资产筛选与转让、发行文件披露与审查等方面的要求。“简单、透明、可比”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商业银行更为准确地评估证券化活动所涉风险,提升风险权重计量的适配度。 4.风险权重选取其他关注点 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选取上限方面,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穿透法”。由于资产证券化活动本身并不会增加底层资产的既有风险,附件11约定,在商业银行能够持续掌握资产池信息,对优先档次风险暴露采用穿透法的前提下,优先档次证券风险权重上限应为使用相关方法下的资产池加权平均风险权重,且不受风险权重下限约束。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于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标准的约定。在内部评级法及标准法下,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下限为100%,征求意见稿外部评级法下暂未区分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设置额外风险权重要求。 (二)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关于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细微变化 1.明确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下限要求 正式稿下,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下限不再根据适用的计量方法进行区分,明确要求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下限为100%。在此背景下,获得符合商业银行一般准入标准(AA-sf及以上)外部信用评级的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或将高于同级别下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 2.增加可认定为优先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范围 正式稿新增对于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流动性便利的优先档次认定要求,即若流动性便利能 够覆盖所有未偿还的商业票据以及其他由资产池支持的优先级债权,且全额享有最优先的受偿权利,则流动性便利可认定为优先档次。 3.其他调整 正式稿下进一步明确了计量重叠风险暴露资本要求的可选方法,并提高STC标准中对于底层为商业房产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风险权重准入上限至65% 三、正式稿实施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的影响分析 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商业银行产生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情形主要包括发行和持有资产证券化产品1。 从正式稿来看,修订后的计量框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应用能力的要求有所提升。考虑到现阶段我国仅个别商业银行能够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且内部评级法对于商业银行信息获取充足性、建模技术及方法、模型校验及同业可比方面有较高的要求,预计大部分商业银行在短期内仍将使用外部评级法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计量。为更好地了解正式稿实施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的影响,下文将基于外部评级法,并从评级视角探究投资端与发行端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计量的主要变化。 1.投资端 商业银行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机构,正式稿的实施对于投资端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资产计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风险权重敏感度的提高以及证券存续期内风险权重的变化。 (1)风险权重敏感度的提升 从正式稿和原办法对比来看,正式稿在信用等级、档次剩余期限、档次优先级及档次厚度等方面提高了风险权重计量的敏感度,不同特征证券的风险权重计量区分度有所提升。正式稿对每个信用等级均匹配了适用的风险权重,将原办法按级别分组匹配的风险权重细化到每个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不同档次优先级、不同期限的证券风险权重调整幅度有所差异。一般来看,优先档次、短期限、原办法分组内级别更高的产品风险权重下降更为明显;优先档次、短期限、符合STC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亦适用更低的风险权重。 整体来看,风险权重敏感度提升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持有优先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要求所有降低。考虑到目前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档次一般均为AAAsf评级,且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外,其他绝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均在5年期以下。从正式稿看,优先档次证券风险资产计量较原办法有所减少,其中优先档次证券风险权重下限由原办法的20%下降至15%,符合STC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计量结余更为明显(优先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 b)正式稿下,商业银行持有非优先档次证券适用的风险权重视档次厚度及档次剩余期限不同而略有差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准入标准一般在AA-sf及以上,原办法下,商业银行持有相关证券适用的风险权重均为20%;对于档次厚度较厚且期限较短的非优先档次证券,正式稿下的风险权重要求或将低于原办法下20%的风险权重要求。 c)商业银行持有次级档证券的风险权重要求未发生变化。次级档证券未予评级,在新旧标准下的风险权重没有变化,均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最高值。 (2)证券存续期风险权重变化 存续期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档次厚度及剩余期限等特征或将随着证券的兑付而发生变化。正式稿下风险权重敏感性的提高,使得存续期内证券特征变化可能对优先档次证券和非优先次档证券的风险权重计量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就存续期内证券级别变化而言,一般情况下,随着存续期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兑付,资产池剩余期限变短,杠杆率降低,不确定性下降;且超额利差积累、证券端超额抵押等信用支持的提升,各档证券会在存续期内随时发生级别的提升。正式稿下各信用等级区分度的增加,使得存续期内证券级别提升对风险权重的降低作用尤为明显。 b)就是否为优先档次证券而言,由于目前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时优先档次证券金额占比很高,夹层厚度相对保守,非优先档次提升为优先档次时,其档次剩余期限通常较短,且非优先档次级别通常已于优先档次证券偿付完毕前提升至AAAsf,风险权重在级别提升时已产生明显变化。在此类情况下,提升为优先档次对该档证券风险权重变化影响有限。 c)就档次剩余期限及档次厚度而言,该类因素对各档证券风险权重的影响主要呈线性方式,影响程度与该等因素的大小密切相关。 综上,正式稿实施后,商业银行按照现行一般准入标准(AA-sf及以上)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资产计量优势提升,在投资端整体利好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也会进一步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同时,风险权重敏感度的提升会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精细化结构设置的需求,促进产品整体风险权重降低;另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对信用评级的高敏感性,对存续期内跟踪评级的开展有一定促进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流动性。 2.发行端 正式稿的实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证券化前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释放效果方面。 (1)资产证券化后出表部分 正式稿下,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金融资产出表,仍可达到风险加权资产释放的效果。资产出表后,商业银行可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终止对已出表金融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对于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获取的现金类资产,正式稿下,此类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仍为0。因此,正式稿实施后,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金融资产出表仍是商业银行实现风险加权资产释放的有效途径。 正式稿下,金融资产出表所实现的风险加权资产释放具体效果取决于底层资产类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类型主要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债权、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债权、个人信用卡债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小微企业债权及不良类信贷资产等。正式稿实施后,各类型资产出表后风险权重释放效果变动如下: a)监管零售个人债权资产(非合格交易者2)及小微企业债权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出表后,风险权重释放效果与原办法一致,而符合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要求的个人信用卡债权出表后的释放效果则有所减弱; b)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出表后的风险权重释放效果视贷款特征不同有所差异。 c)不良类信贷资产出表后的风险权重释放效果有所增强。原办法下,商业银行不区分贷款状态,按对应资产类型的计量相应风险权重,出表后风险权重释放差额最高不超过75%;正式稿对不良信贷资产风险权重做了明确约定,视已计提损失准备水平有所区分,损失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20%的不良类信贷资产出表后风险权重释放差额为100%,否则为150%。 (2)发起机构自持部分 正式稿的实施对于发起机构自持部分风险权重计量的影响与投资端一致。根据人民银行及原中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