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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及过渡期细则解读

2023-12-29 曹晓婧 远东资信 单字一个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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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research@fecr.com.cn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及过渡期细则解读 摘要 相关研究报告: 2023年10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过渡期正式启动,并将于2025年底结束。 1.《中 国 转 型 金 融 发 展 浅析》,2023.08.02 随着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和各机构均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积极推动碳减排工作。在碳市场、碳金融等方面,欧盟相较其他经济体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05年,欧盟建立了全球首个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由于欧盟碳价较高,碳减排政策也较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一些高碳排放企业为规避高昂的碳成本,可能选择将生产从欧盟转移到气候变化标准较宽松的国家,继而产生碳泄漏风险。碳泄漏不仅削弱了碳减排政策效果,同时也会降低欧盟高碳商品的竞争力。为解决碳泄漏风险,欧盟提出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作为EU ETS的补充。 2.《远东资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历史、现状与未来》,2023.04.12 经过欧盟四年的充分讨论与不断推进,全球首个碳关税机制——CBAM正式落地。整体来看,CBAM分为三个实施阶段:(1)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CBAM过渡阶段,进口商仅需提交报告而无需支付税费。(2)2026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进口商需通过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支付碳关税。这一阶段内高碳商品仍享有免费碳排放额,但额度呈递减趋势。(3)2035年1月1日起,欧盟将全面取消针对高碳商品的免费碳排放额,所有进口商品均需要购买对应CBAM证书。本文对CBAM最终法案和过渡期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了梳理。 中短期来看,CBAM对我国产业及出口商品影响有限;但长期来看,未来更多高碳产业(例如塑料、玻璃、汽车)或将纳入CBAM征收范围,我国相关产品的价格优势将被显著削弱。此外,CBAM的实施可能会使欧盟进一步成为全球碳市场的中心,从而降低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为应对CBAM以及未来更多国际气候政策挑战,我国需要适当优化外贸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我国应出台更多碳市场政策,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碳交易,推进碳价与国际接轨。 2023年10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过渡期正式启动,并将于2025年底结束。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始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本文将对CBAM推出背景与立法历程、最终法案、过渡期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并就CBAM对我国产业及碳市场发展影响进行分析。 一、CBAM推出背景与立法历程 (一)推出背景 随着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和各机构均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积极推动碳减排工作,自1992年以来,陆续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协议。 在碳市场、碳金融等方面,欧盟相较其他经济体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05年,欧盟建立了全球首个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旨在通过碳定价促使企业以兼顾成本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方式减少碳排放。根据路孚特数据,2022年欧盟碳市场的总交易金额达7514.59亿欧元,占全球总量的87%,为当前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碳市场。 历经十几年的发展,EU ETS已于2021年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2021-2030),该阶段的重点任务是执行更为严格的碳排放限制和更有针对性的碳泄漏规则。由于欧盟碳价处于全球领先水平,碳减排政策也较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一些高碳排放企业为规避高昂的碳成本,可能选择将生产从欧盟转移到气候变化标准较宽松的国家,但这样只是将碳排放量从欧盟转移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全球碳排放总量未能减少,即产生碳泄漏风险。为规避碳泄漏风险,EU ETS会为部分高碳行业分配一定数量的免费配额,但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外绿色生产动力。因此,在欧盟最新修订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提案中,明确规定这些免费配额的数量将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直至2035年完全取消高碳商品的免费配额。 碳泄漏不仅削弱了碳减排政策效果,同时也会降低欧盟高碳商品的竞争力。为解决碳泄漏风险,欧盟提出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作为EU ETS的补充。碳边境调节机制拟通过证书出售与清缴方式要求进口高碳商品缴纳相应的碳配额,确保进口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其碳含量,进而平衡欧盟内部商品与进口商品之间的碳价格。本质上来看,该机制是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一种边境调节措施,是对高碳排放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笔特别关税。该机制将为欧盟带来多重利好,例如进一步提升欧盟碳市场影响力,促进高碳排放企业落实减碳政策,提升欧盟高碳商品的竞争力,增加欧盟财政收入来源等。 (二)立法历程 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要求到2030年碳排放量要比1990年至少减少55%,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首次提出“为降低碳泄漏风险,将针对选定行业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为实现减排目标,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支持欧盟气候目标的一揽子方案,即“Fit for 55”减排一揽子方案,明确要扩大欧 盟碳市场,并再次提出要针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编制立法草案。由此,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进程正式启动,后续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等三大机构就CBAM机制进行了多轮讨论与修订。2023年5月16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最终法案被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标志着欧盟CBAM正式走完所有立法程序。至此,经过四年的充分讨论与不断推进,全球首个碳关税机制——CBAM正式落地。 2023年6月,欧盟发布《过渡期内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细则草案》并征求意见。2023年8月,欧盟发布最终版《过渡期内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细则》,指出“CBAM过渡阶段将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持续到2025年底,在过渡期后,欧盟碳关税最终将于2026年起征收”。 整体来看,CBAM分为三个实施阶段:(1)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CBAM过渡阶段,进口商仅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欧盟申报其出口商品的排放量,无需支付税费。(2)2026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进口商需于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一自然年出口欧盟的商品排放量,计算应纳税碳排放量,并通过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支付碳关税。这一阶段内高碳商品仍享有免费碳排放额,但额度呈递减趋势。(3)2035年1月1日起,欧盟将全面取消针对高碳商品的免费碳排放额,所有进口商品均需要购买对应CBAM证书。 二、CBAM最终法案主要内容 CBAM最终法案((EU)2023/956号)共包括11章、36个条款以及6个附录1。本文对该法案中的征收商品及国家范围,CBAM申报、交易、清缴、注销、处罚等操作流程,以及碳排放量计算与验证等内容进行梳理。 (一)征收范围 1具体条例表述请参考官方原始文件: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956/oj 1.征收商品范围 CBAM最终法案将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化学品(氢气)等六个领域的进口商品纳入征收范围。这些行业具有高碳排放特征和碳泄漏风险。过渡期结束后,其范围或将扩大到更多涉及排放温室气体的上下游商品。 2.征收国家和地区范围 CBAM规定,除了欧盟国家外,参与EUETS或拥有与欧盟相关联的排放交易系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比辛根、海里格兰岛、利维尼奥、休达、梅利利亚等9个国家和地区也将被豁免于该机制。在此之外的其他非欧盟国家和地区都将纳入CBAM的征收范围。 (二)操作流程 1.交易定价 CBAM是基于EU ETS的免费碳排放额度运作的。为防止碳泄漏,EU ETS给予欧盟高碳商品一定额度的免费碳排放量,以减轻其碳排放压力。在该额度之外,这些高碳企业需要购买CBAM证书来获取额外的碳排放量。 欧盟成员国将在一个中央交易平台上向申报人出售CBAM证书,每个CBAM证书在创建时都分配有一个唯一的识别号。欧盟委员会在CBAM登记表中,将CBAM证书的唯一识别号、销售价格及日期等信息登记在购买该证书的申报人的账户里。 CBAM证书的价格是由EU ETS配额每周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到的,单位为欧元/吨的碳排放量。该价格在下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适用于自公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至下周的第一工作日止。 2.申报清缴 每个进口商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本季度进口商品信息的报告(即“CBAM报告”)。这份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1)每类商品的总量,电力以兆瓦时为单位,其他商品以吨为单位;(2)实际总排放量,以每兆瓦时电力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吨数表示,或以每吨各类商品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吨数表示;(3)间接排放总量;(4)原产国针对进口商品排放量应缴纳的碳价,并考虑到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若申报人在原产国已为其碳排放量支付相应的碳价,可以在CBAM报告中要求减少要交出的CBAM证书数量。申报人应保存相关文件记录,以证明所申报的排放量受商品原产国碳价约束,且该碳价已有效支付。 每年的5月31日前,申报人需清缴前一自然年进口商品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7年,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申报人应确保其在CBAM登记表中的帐户上有所需数量的CBAM证书。如果欧盟委员会发现申报人账户中的CBAM证书数量不足,则应通过CBAM过渡期登记平台通知申报人所在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在通知后1个月内通知申报人需要确保其账户中有足够数量的CBAM证书。 3.回购注销 对于账户中多余的CBAM证书,申报人可以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回购请求。欧盟委员会应代表申报人所在的成员国,通过中央交易平台回购多余的CBAM证书。 可回购证书数量应限于申报人在上一自然年购买的CBAM证书总数的三分之一。每个CBAM证书的回购价格应为申报人在购买该证书时支付的价格。 每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对上一自然年之前一年内购买的、保留在CBAM登记机构中申报人账户中的所有CBAM证书进行注销,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4.违约处罚 申报人如果未能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交出与上一自然年进口商品中包含的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证书数量,将被处以所需CBAM证书金额3-5倍的罚款,且缴纳罚款并不免除申报人交出当年未偿还CBAM证书数量的义务。 (三)碳排放量 1.碳排放量计算 CBAM最终法案将商品分为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简单商品是指仅由零碳排放的原材料或燃料生产得到的商品,复杂商品则是指简单商品以外的商品。 简单商品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复杂商品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其中, SEEg为每吨商品g的碳排放量; ALg为报告期内生产商品g的数量; AttrEmg为商品g的归因碳排放量,包括生产商品g的直接碳排放量和由于电力消耗产生的间接碳排放量;EEInpMat为生产商品g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i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i的质量; 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i的碳排放量,这里的碳排放量是指生产原材料i的过程中产生的。 CBAM还设置了碳排放量默认值。当一些商品无法确认碳排放量时,可以使用根据最佳可获数据确定的默认值作为该商品的碳排放量。 2.碳排放量验证 申报人提交的CBAM报告中的总排放量需要确保由CBAM法案中认可的验证机构进行验证。只有当验证报告不存在重大错误陈述和排放量不存在重大不符合项时,CBAM报告中宣布的总排放量才应被视为已验证通过。 验证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商品生产设施标识;(2)商品生产设施运营商的联系信息;(3)适用的报告期;(4)验证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5)验证机构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