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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餐饮连锁企业资本化指引参考手册Ⅳ

2023-12-15 - 网聚资本 娱乐而已
报告封面

食品与餐饮连锁企业资本化指引参考手册Ⅳ 目录 前言:风雪何堪长足涉,且将新火试新茶 第一章登陆A股——全面注册制下的法律凝视点 一、全面注册制的影响二、上市监管审核关注要点 第二章拥抱港股——跨入备案制后的境内外关注点 一、上市主体架构搭建二、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关注要点三、香港侧上市审核关注要点 第三章融资并购——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一、交易架构的选择二、交易文件重点条款 第四章食品和餐饮企业特色法律问题 一、食品安全二、劳动合规三、消防安全四、场所合规五、特许经营六、第三方回款七、预付卡八、舆情管理 结语: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前言 风雪何堪长足涉,且将新火试新茶 作为国民性经济支柱产业,食品和餐饮是保就业、促消费的重点产业,是长青常新的资本赛道。食品和餐饮企业的长足稳健发展既需要产品实力、品牌口碑的“自身硬”,更离不开资本参与,引导其规范、规模化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向食品和餐饮企业寻求资本化支持提供一个认知窗口和探索平台,我们此前已经分三期指引,从资本和财务的视角,勾勒了食品和餐饮企业资本化的顶层设计画像,梳理了食品和餐饮企业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本化运作路径,阐述了食品和餐饮企业资本化运作过程中涉及财务处理和内控的重点问题。 从食品和餐饮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历史情况和政策趋势看,A股主板和港股仍将是食品和餐饮企业资本化的重要窗口。无论是A股主板“大盘蓝筹”的板块定位,还是港股对消费品类企业的审核倾向,都要求申报企业具备成熟的业务模式、稳定的经营业绩、良好的营业规模,而经营合法合规既是企业实现前述稳定长期经营的基础轨道,更是进入资本市场的应有之义。因此,本期从法律合规层面,就食品和餐饮企业A股上市、港股上市、投资并购交易的资本化运作路径,介绍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向,为食品和餐饮企业资本化提供指引和参考。 经济发展和政策环境有其起伏涨落的周期,但食品和餐饮行业的国民经济属性决定了其穿越周期的韧劲和能力,也决定了在中国广袤深厚的居民消费经济和饮食文化土壤上,食品和餐饮企业垦耕越深越勤,借助资本化的东风,结出的硕果也将愈艳愈繁。我们期待陪伴和引导中国食品和餐饮企业穿越经济周期的风雪,在规范经营中厚积薄发,在资本化路上长风破浪,实现品牌成就的水到渠成。 第一章 登陆A股——全面注册制下的法律凝视点 一、全面注册制的影响 1.1板块的选择1.2审核流程和时间 二、上市监管审核关注要点 2.1同业竞争2.2关联交易2.3重大违法行为2.4环保2.5对赌协议2.6其他 一、全面注册制的影响 1.1板块的选择 全面注册制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板块定位要求,新增主板“大盘蓝筹”定位相关内容,并明确拟上市企业应符合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相关板块定位。《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亦明确审核注册过程应关注发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各板块定位具体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中明确提出,对于餐饮业企业,如不属于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则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因此一般的餐饮业企业原则上申报创业板上市受到限制,也较难论证其具备科创属性,难以申报科创板上市,选择登陆A股市场的企业也通常申报主板上市。截至2023年12月1日,暂无食品和餐饮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部分食品企业在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但暂无餐饮企业在创业板或北交所上市。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7日提出“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自2023年8月以来,部分企业选择终止其A股IPO进程。周期性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调整可能会对众多企业的A股上市计划造成一定影响,食品与餐饮企业也应当密切根据周期性变化来选择适当的上市板块和制定上市时间表。 1.2审核流程和时间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发布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全面注册制下,发行人在沪深主板完成股票的发行及上市,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需经历的步骤和流程,将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 图示来源: 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listing.sse.com.cn/aboutus/auditprocess/)和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listing.szse.cn/about/auditprocess/ipo/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20日。 1.2.1申请与受理 交易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交易所网站公示。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文档名称与文档内容不相符、文档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签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档无法打开或者存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齐备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 工作日。发行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交易所认可的,可适当延期。交易所按照最终收到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 1.2.2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 交易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 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需要继续审核问询情形的,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交易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此外,证监会已全面加强对交易所审核环节的提前介入。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将审核环节与注册环节问题前置、高效衔接,证监会在交易所受理项目后,即开展注册准备工作,讨论和关注发行项目的“两符合”(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与“四重大”(项目是否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情况。 1.2.3证监会注册 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并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的,交易所向发行人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的,交易所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1.2.4发行上市 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二、上市监管审核关注要点 我们之前各期指 引中已经讨论了在业务开展、财务处理、内控和税务方面食品与餐饮企业可能面临的A股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在A股上市审核过程中,食品与餐饮企业因其业务模式的特点通常在以下法律问题上受到审核特别关注,在加以适当解决和妥善论证的情况下,这些重点关注事项不会成为上市审核障碍。 2.1同业竞争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应当做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全面注册制后,沪深主板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尺度放宽,由原先要求的“不存在同业竞争”变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同业竞争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适用以下判断原则及核查范围2: (1)判断原则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企业,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措施。 (2)核查范围 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者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者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全面注册制实施前,主板在核准制下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严格把关,食品和餐饮企业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案例如下: 2.2关联交易 《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要求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4: (1)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