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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Co 原创微信号 声明:下述为个⼈学习交流⽬的。并⾮有偿提供法律服务或以律师名义进⾏相关活动。如需专业意⻅,请向专业⼈⼠咨询。 免责:分析基于法律法规或市场公开信息。⽂中内容仅代表个⼈观点,并不代表任何平台或所在单位任何意⻅。全部法律责任由个⼈承担。 并购重组税务系列 A.股权/股票转让交易税务B.资产转让/⾮货币出资税务C.整体改制/公积⾦转增税务D.所得税EIT特殊税务处理E.涉外/跨境并购重组税务 股权/资产转让的特殊税务处理02债务重组等特定情形税务政策04合并分⽴的EIT特殊税务处理03EIT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01跨境交易的EIT特殊税务处理05 ⽬录 EIT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改制重组的涉税交易场景 刘成伟 EIT企业所得税—⼀般性税务处理vs特殊性税务处理 EIT企业所得税 EIT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框架 改制重组EIT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关于⾮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全⺠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刘成伟 EIT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条件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适⽤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合理商业⽬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 股权对价占⽐,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付⾦额符合规定⽐例 •标的占⽐,被收购、合并或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例符合规定的⽐例 刘成伟 •12个⽉主业不变更,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12个⽉股权不转让,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IT特殊税务处理的适⽤条件—合理商业⽬的 EIT特殊税务处理的适⽤条件—交易后稳定期 •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转让⽅/⽬标公司原持股20%以上股东),⾃重组⽇起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期间变化调整 12个⽉ 刘成伟 重组⽇ •⽬标企业,⾃重组⽇起连续12个⽉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11•当事⽅其中⼀⽅在规定时间内发⽣⽣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变化的当事⽅应在情况发⽣变化的30天内书⾯通知其他所有当事⽅-主导⽅(转让⽅/被合并或被分⽴⽅股东/债务⼈)在接到通知后30⽇内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变化后60⽇内,原交易各⽅应进⾏⼀般税务处理(按原交易完成时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调整交易完成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并报备各税务主管机关 EIT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程序—事前备案 •申报时,应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内有⽆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项企业重组业务进⾏处理 •重组发⽣前后连续12个⽉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交易作为⼀项企业重组交易进⾏处理。跨年度分步交易,若⾸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条件,应适⽤⼀般税务处理。在下⼀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特殊税务处理的,可调整上年度EIT 重组实施 前12个⽉ •主导⽅先申报,其他当事⽅再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合并/分⽴中重组⼀⽅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续前申报•未按规定书⾯备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组税务处理 EIT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程序—事后确认 •在重组完成当年的EIT年度申报时,重组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在重组下⼀年度的EIT年度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有关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未改变 EIT所得税的特殊税务处理—重组⽇的确定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效⽇为重组⽇ •资产收购,转让合同(协议)⽣效且当事各⽅已进⾏会计处理的⽇期为重组⽇ 刘成伟 重组⽇ •企业合并,合并合同(协议)⽣效、当事各⽅已进⾏会计处理且完成⼯商新设/变更登记⽇为重组⽇•不需要办理⼯商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效且当事各⽅已进⾏会计处理的⽇期为重组⽇ •企业分⽴,分⽴合同(协议)⽣效、当事各⽅已进⾏会计处理且完成⼯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重组⽇ 混合⽀付交易中的EIT税务处理—递延+当期确认 EIT企业所得税 原创微信号:ListCo15•⾮股权⽀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股权⽀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股权⽀付⾦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股权/资产转让的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适⽤EIT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例⻔槛 股权收购/转让—EIT⼀般性税务处理vs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适⽤EIT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例⻔槛 资产收购/转让—EIT⼀般性税务处理vs特殊性税务处理 •转让⽅,取得收购⽅所⽀付对价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标资产的原有税基确定•相当于转让⽅取得的转让溢价暂未确认收⼊ 同⼀控制下股权/资产划转的EIT特殊税务处理—适⽤条件 财税[2014]10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企业之间,以及受同⼀或相同多家居⺠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企业之间 •⾃划转完成⽇起连续12个⽉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转完成⽇,是指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效,且交易双⽅已进⾏会计处理的⽇期 同⼀控制下股权/资产划转的EIT特殊税务处理—EIT处理 •财税[2014]10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符合条件选择进⾏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应在协商⼀致的基础上,采取⼀致处理原则统⼀进⾏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确认所得•划出⽅企业和划⼊⽅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刘成伟 计税基础 折旧扣除 •划⼊⽅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净值确定•即,划⼊⽅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划⼊⽅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即,划⼊⽅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同⼀控制下股权/资产划转的EIT特殊税务处理—交易类型 ⺟对⼦⽆偿划转•100%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公司向⼦公司按账⾯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股权⽀付-⺟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受同⼀或相同多家⺟公司100%直接⼦对⼦⽆偿划转 •100%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公司向⺟对⼦⾮货币出资 ⼦对⺟⽆偿划转⼦公司按账⾯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公司获得⼦公司100%的股权⽀付-⺟公司按增加⻓期股权投资处理,⼦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公司获得⼦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 控制的⼦公司之间,⺟公司主导下,⼀家⼦公司向另⼀家⼦公司按账⾯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股权⽀付-划出⽅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按接受投资处理 刘成伟 •100%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公司向⺟公司按账⾯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股权⽀付-⺟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同⼀控制下股权/资产划转的EIT特殊税务处理—备案+说明 A.在划转完成当年的EIT年度申报时,划转双⽅分别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划转完成 B.交易⼀⽅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连续12个⽉内发⽣⽣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条件的-发⽣变化的交易⽅应在30天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通知另⼀⽅-另⼀⽅在接到通知后30⽇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变化后60⽇内,交易双⽅应进⾏⼀般税务处理调整,并报备各税务主管机关 C.划转完成后的下⼀年度的EIT年度申报时,划转双⽅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连续12个⽉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合并分⽴的EIT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适⽤EIT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例⻔槛 EIT特殊税务处理的适⽤条件—同⼀控制下合并 企业合并—EIT⼀般性税务处理vs特殊性税务处理 28•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限于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注销企业未享受完的,不再承继;新设企业不再承继或重新享受 企业合并交易示例—600859王府井吸并控股股东 企业分⽴适⽤EIT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例⻔槛 企业分⽴—EIT⼀般性税务处理vs特殊性税务处理 31•存续分⽴中,分⽴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额按该企业分⽴前⼀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例计算•限于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注销企业未享受完的,不再承继;新设企业不再承继或重新享受 企业分⽴之EIT特殊税务处理—让产分股vs让产赎股 •让产分股,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新设分⽴企业的股权分给被分⽴企业的全部股东,即,被分⽴企业的股东取得分⽴企业的新股,且不放弃原持有的被分⽴企业的旧股,则其新股计税基础⼆选⼀-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分⽴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企业全部净资产的⽐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32•让产赎股,企业分家且股东也分家—新设分⽴企业的股权分给被分⽴企业的部分股东以赎回该等股东在原企业的股权,即,被分⽴企业的股东取得分⽴企业的新股,需放弃原持有的被分⽴企业的旧股,则“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交易示例—永新股份控股股东存续分⽴(让产分股) 企业分⽴交易示例—东北⾼速新设分⽴(让产赎股) 企业分⽴交易示例—沧州⼤化控股股东存续分⽴(⼀拆三) 201810,⾦浦东裕竞拍间接收购沧州⼤化600230-间接收购后,通过控制集团间接控制46.25%,触发要约-解决⽅案:拟在协议⽣效后,对⼤化集团进⾏分⽴,分⽴后间接持股23.58% 债务重组等特定情形税务政策 企业债务重组—EIT所得税的⼀般性税务处理 业务分解 税项维持 债务⼈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尚未确认损失/分期确认收⼊)原则上保持不变 •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两项业务-转让相关⾮货币性资产-按⾮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