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增强煤炭供给弹性,保障国家煤炭稳定供给和能源安全。其中,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此外,储备产能矿井的产能不占用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确定的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总的来说,储备产能的建设将有助于煤炭行业更好地适应风光等新能源转型发展,发挥煤炭兜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