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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评论2020年第11期(总第92期)

2020-11-15-中国人民大学J***
国际货币评论2020年第11期(总第92期)

12014年 第5期 总第21期RUCIMI 国际货币评论International Monetary Review国际货币评论QWHUQDWLRQDO0RQHWDU\5HYLHZ主编:张 杰 2020年 第11期 总第92期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苏 宁 通货膨胀结构性分化与货币政策反应机制 张成思、田涵晖 银行业开放、外资持股与银行风险承担 李 振、宋 科、杨家文 流动性管理视角下中国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研究 史本叶、王晓娟、冯 叶 全球经济金融形势:疫情影响与趋势分析 钟 红、赵雪情 刊发日期:2020年11月15日 2IMIInternational Monetary Institute of RUC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顾问委员会:(按姓氏拼音排序)Edmond Alphandery Yaseen Anwar 陈雨露 陈云贤Steve H. Hanke 李 扬 李若谷 马德伦Robert A. Mundell 任志刚 潘功胜 苏 宁王兆星 吴 清 夏 斌编委会主任:张 杰编委会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贲圣林 曹 彤 陈卫东 丁剑平 丁志杰 鄂志寰 郭庆旺 焦瑾璞 Rainer Klump IL Houng Lee 刘 珺 陆 磊David Marsh Herbert Poenisch 瞿 强 Alfred Schipke 涂永红 曾颂华张晓朴 张之骧 赵锡军 庄毓敏主 编:张 杰副 主 编:何 青 苏 治 宋 科编辑部主任:何 青编辑部副主任:赵宣凯 安 然 责任编辑:黄辉煌栏目编辑:邓欣雨美术编辑:包 晗刊 名:国际货币评论刊 期:月 刊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出版单位:《国际货币评论》编辑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605室邮 编:100872网 址:www.imi.org.cn电 话:86-10-62516755传 真:86-10-62516725邮 箱:imi@ruc.edu.cnכ޿থڧӅءભगஐ国际货币ৡ http://www.imi.org.cn/ 32014年 第5期 总第21期RUCIMI 国际货币评论International Monetary Review顾问委员会:(按姓氏拼音排序)Edmond Alphandery Yaseen Anwar 陈雨露 陈云贤Steve H. Hanke 李 扬李若谷 马德伦Robert A. Mundell 任志刚潘功胜 苏 宁王兆星 吴 清夏 斌编委会主任:张 杰编委会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贲圣林 曹 彤 陈卫东丁剑平 丁志杰 鄂志寰郭庆旺 焦瑾璞 Rainer Klump IL Houng Lee 刘 珺陆 磊David Marsh Herbert Poenisch 瞿 强Alfred Schipke 涂永红曾颂华张晓朴张之骧赵锡军庄毓敏目 录【卷 首】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苏宁 01 通货膨胀结构性分化与货币政策反应机制 银行业开放、外资持股与银行风险承担 流动性管理视角下中国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研究 全球经济金融形势:疫情影响与趋势分析张成思、田涵晖 06李振、宋科、杨家文 30史本叶、王晓娟、冯叶 47钟红、赵雪情 72 卖空限制与收益可预测性 ——A股融资融券制度的证据郭彪、刘普阳、姜圆 83 从强化监管到放松管制的十年轮回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述评 杨望、徐慧琳、谭小芬、薛翔宇 103 1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苏 宁1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在上海开展个人消费信用信息服务试点,这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开始起步。2004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个别领域已进入国际征信第一方阵。温故而知新,认真总结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理念和实践路径,对于推动我国征信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20年前,我作为人民银行分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有幸见证和亲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起步过程。回顾总结这段历史,我在感慨和欣慰之余,也由衷感谢当时参与建设各方的配合、支持和贡献,也希望这段历史回忆对后继者有所帮助和启迪。 一、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 我国为什么要建设征信体系,建设什么样的征信体系,谁来建设,怎样建设......回答这些问题现在看来似乎轻而易举,但在当时却是摆在相关各方面前的大难题。 建设征信体系的主要目的,到底是为了解决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还是为了解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当时人们是有不同看法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际征信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和个人在融资活动中严重逃废银行债务形成的突出金融风险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利最终直接或间接形成不良债务这一事实,明确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目标,那就是通过全面共享债务人的信息来保护债权。这也是征信正当性的基本理由。 企业和个人通过借款变成债务人,让债务人主动将其信息提供出来共享,在当时这几乎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为在现实中,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债务人对那些于己有利的信息通常会夸大其词并及时提供,而对那些于己不利的信息则刻意低估甚至拖延隐瞒。因此,靠债务人主动提供自身的信息,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这留给我们的启发在于,共享债务人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不宜直接来自债务人。在近年的一些信用建设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从业机构希望有关当事人自主申报自身信息并作出信用承诺,但事实证明,当事人所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存疑,征信效果并不理想。 1 苏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顾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 第 11 期 总第 92 期 2 给企业和个人借款的放贷机构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债务信息为放贷机构(债权人)所掌控。若企业和个人只能在一家放贷机构或指定的放贷机构借款,则不存在债务人信息共享问题。征信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在计划经济下,征信缺乏其存在的市场基础。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企业和个人申请借款可以自主选择放贷机构,放贷机构也可以自主选择借款人,企业、个人和放贷机构均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且一个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多家放贷机构申请借款。这样,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过去没有选择,演变到双向选择和多项选择。而放贷机构之间,在借款人优劣的选择上,选优弃劣的内在动因使彼此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放贷人掌握的借款客户信息,几成放贷人的“命根子”。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放贷人要全面了解其借款客户的信息,并判断借款客户的偿贷能力,靠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已经力不从心。这也为不良借款人在不同放贷机构之间套取贷款并逃废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个问题在上个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尤为突出。 现实表明,防控企业和个人借款人逃废银行等放贷人的债务,既不能靠借款人自身的承诺,也不能指望放贷人慎贷惜贷。甚至化解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也无济于事,赢了官司输了钱一度成为常态。于是社会上发出无可奈何的悲叹:银行不放贷是等死,放贷是找死!而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呼声却一浪高过一浪。资金供需双方的矛盾,不仅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也给防通胀和防通缩的宏观调控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探索将放贷人之间的借款客户信息实施共享,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率先在深圳辖区试行企业贷款证制度。贷款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统一制发给申请贷款的企业,每一家银行给企业贷款时,必须在企业出示的贷款证上逐项登记,以便贷款银行了解企业过去在哪家银行贷过多少款,进而决定本行的贷款期限和规模。经过一两年的试验,企业和银行均能接受贷款证,效果不错。于是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部门对其予以总结肯定,并向全国推广。尽管如此,纸质贷款证作为实物证书,有其物理局限性,换证不便,信息多了检索分析不便。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兴起,人民银行调统部门逐步对各地的纸质贷款证进行内容充实和优化,特别是在技术上实现电子化,使之可以通过内联网进行共享和查询。这个贷款证的电子网络系统被命名为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于2001年初顺利实现全国联网运行。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包含地市级、省市级和全国级三级分布式数据库系统。 随着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兴起,人民银行根据中央精神,在企业借款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研究推行个人借款信息共享制度。为将企业和个人借款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人民银行将企业和个人借款信息在放贷人之间共享的制度命名为征信制度。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人民银行在2003年10月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将征信职能从调查统计部门分离出来,成立征信管理局,专司征信规划、征信法制和征信监管。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专司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2006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银行信贷 3 登记咨询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基本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将这个征信系统定位为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回首往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历程,堪称在极端困难条件下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断探索、逐步抉择的过程。对于人民银行既管征信又办征信,曾有人质疑人民银行利用部门优势搞垄断,并主张我国应向美英等征信发达国家学习,征信服务市场应由几家有实力的民营机构来开展竞争。为正视听,2005年,人民银行征信部门邀请国内相关政府部门和世界银行的征信专家组成联合调研小组,对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北京市、甘肃省和浙江省的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接受调研的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普遍反映,通过信息共享来解决企业和个人逃废债的问题已刻不容缓;特别是银行等放贷机构认为,将各自的客户信息交给中央银行并在征信系统中共享,不存在信息安全风险,愿意积极配合;但如果把这些信息交给市场化的民营机构,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客户信息泄露和滥用在所难免,因此不予配合。实际上,当时也有个别部门曾拿出数亿元专项资金,试图支持自认有实力的民营机构开展征信与信用建设,结果不了了之。最后,调研小组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征信体系建设所选择的组织管理模式和发展路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二、学习借鉴,明确主攻方向 借款人的信息种类众多,征信系统中到底应该收集和共享什么样的信息,是征信系统建设起步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不同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选择。在国际上,有的征信系统既共享借款人的负面信息,也共享正面信息;有的只共享正面信息,禁止共享负面信息;有的只共享负面信息,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