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国际收支-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外汇检查-外汇交易政策 科技管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 科技管理-联机接口 跨境金融政策网络链接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政策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2)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3)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4)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2)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3)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4)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 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3)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4)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政策 Q:《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升级的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A: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战略部署,优化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流程,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9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为配合补充公告实施,便利“一次备案、多次付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并于2021年7月2日上线实施。 Q:同一合同在付汇首次超过5万美元时应进行税务备案,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是否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A: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 息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以下简称新功能)。对于单笔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银行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办理多次核验。为便利银行操作,新功能的权限设置、核验入口、登录账号和密码保持 不 变 , 即 银 行 仍 通 过“数 字 外 管”平 台 互 联 网 版(http://zwfw.safe.gov.cn/asone)“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核验税务备案信息,详情参见新版用户手册(详见“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同时,银行应随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发布的关于税务备案信息核验的最新通知。 经常项目-个人业务政策 Q:个人每年只能办理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和结汇吗? A:不是。等值5万美元是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不是个人每年购汇或结汇的限额。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Q:境内个人在留学期间在同一家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购付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 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Q: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Q: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Q: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结售汇占用个人年度便 利化额度吗?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 Q: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吗?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Q:境内机构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结汇需要什么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转股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资产 变现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Q: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使用吗? A: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Q: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如何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定期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商务部,商务部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相关主体一般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具体要求请关注外汇局每年发布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Q:企业的外债还清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企业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如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企业仍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了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时间限定。 Q:一笔外债开立外债账户有数量限制吗? A:没有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的限制。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外债账户。 Q: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可以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吗? A: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规定,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Q: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政策要点是什么?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即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 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Q:是否所有企业均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A: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Q: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跨境融资方面享受什么便利化政策? A:注册在天津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以在不超过500外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1)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Q:企业境外放款能在银行办理注销吗?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Q:什么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可以在银行办理?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