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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运营支撑盈利确定性,“中特估”高股息价值凸显

2023-09-19 陈晓霞 第一上海证券 🦄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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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 2023年9月19日 一体化运营支撑盈利确定性,“中特估”高股息价值凸显 陈晓霞+ 852-25321956xx.chen@firstshanghai.com.hk 上半年公司业绩承压:公司2023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694.42亿元,同比增加2.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368.61亿元,同比减少13.3%;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463.49亿元,同比下降20.6%;实现基本每股收益为1.855元,同比减少13.3%。 主要数据 行业煤炭股价24.65港元目标价28.89港元(+17%)股票代码1088.HK已发行H股股本33.77亿股H股市值855亿港元52周高/低25.53/18.23港元每股净资产19.32港元主要股东国 家 能 源 投 资 集团有限公司69.52% 保供改变煤炭结构,煤炭业绩下滑:受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下降、自产煤单位生产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上半年煤炭分部实现利润318亿元,同比下降16.6%。收入端,公司作为央企能源保供责任重大,2023年由于长协保供需求,公司年度长协煤占比提升7.3个百分点,导致煤炭平均售价同比下降5.1%。成本端,公司自产煤单位生产成本188元/吨,同比增长13.9%,主要由于按照政策计提安全费增加,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等增加。若不考虑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使用政策,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上半年自产煤单位生产成本166.7元/吨,同比增长5.9%。公司未来新增产能目前进展有序,内蒙古新街台格庙矿区总体规划获得发改委批复,新街一井、二井产能置换方案取得批复。此外,公司拟对内蒙古大雁矿业、杭锦能源的资产收购工作。两公司在产、在建煤矿生产能力合计2070万吨/年,剩余可采储量约13.3亿吨。杭锦能源下数煤矿设计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计划2025年底首采。大雁矿业有2处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合计1070万吨/年。 电力业务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公司上半年发电机组规模同比增长,售电量同比增长18.4%。此外,公司上半年单位售电成本367.7元/兆瓦时,同比下降3.4%,以及平均电价同比增长1.5%。由于量价齐增,公司上半年发电业务实现利润58亿元,同比增长47.0%。公司截至2023年6月底,共有7个燃煤发电项目、2个燃气发电项目在建,共17台机组1175万千瓦装机,在建项目预计将于2025年及以前完工投运。低燃煤成本优势叠加装机增量将支撑未来售电业务盈利持续提升。 目标价28.89港元,维持买入评级:煤炭行业近期安检形势趋严,叠加下半年下游需求逐步恢复,我们认为公司煤炭价格中枢将持续在中高位运行。此外公司产业一体化运营优势显著,高长协煤结构占比叠加售电业务快速发展,公司盈利稳定性强,同时多年高现金高派息特点,公司“中特估”高股息价值凸显。我们预计2023-2025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为616/637/654亿元,对应EPS3.1/3.21/3.29。我们维持目标价28.89港元,对应2023年8.7倍PE,较现价有17%的上升空间,维持买入评级。 附录1:主要财务报表 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19楼电话:(852) 2522-2101传真:(852) 2810-6789 本报告由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第一上海”)编制,仅供机构投资者一般审阅。未经第一上海事先明确书面许可,就本报告之任何材料、内容或印本,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摘录、引用、更改、转移、传输或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及材料只提供给阁下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或认购证券或其它金融票据,或就其作出要约或要约邀请,也不构成投资建议。阁下不可依赖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作出任何投资决策。本报告及任何资料、材料及内容并未有考虑到个别的投资者的特定投资目标、财务情况、风险承受能力或任何特别需要。阁下应综合考虑到本身的投资目标、风险评估、财务及税务状况等因素,自行作出本身独立的投资决策。 本报告所载资料及意见来自第一上海认为可靠的来源取得或衍生,但对于本报告所载预测、意见和预期的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正确性,并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第一上海或其各自的董事、主管人员、职员、雇员或代理均不对因使用本报告或其内容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而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本报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公平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不可作出依赖。 第一上海或其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可能或已经,就本报告所载信息、评论或投资策略,发布不一致或得出不同结论的其他报告或观点。信息、意见和估计均按“现况”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并可随时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一上海并不是美国一九三四年修订的证券法(「一九三四年证券法」)或其他有关的美国州政府法例下的注册经纪-交易商。此外,第一上海亦不是美国一九四零年修订的投资顾问法(下简称为「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法」及「一九三四年证券法」一起简称为「有关法例」)或其他有关的美国州政府法例下的注册投资顾问。在没有获得有关法例特别豁免的情况下,任何由第一上海提供的经纪及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档内陈述的内容,皆没有意图提供给美国人。此档及其复印本均不可传送或被带往美国、在美国分发或提供给美国人。 在若干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发行或使用本报告可能会抵触当地法律、规定或其他注册/发牌的规例。本报告不是旨在向该等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或单位分发或由其使用。 本报告不可对加拿大、日本、美国地区及美国国籍人士发放©2023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