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2023年起实施,重塑保险公司财务报表 2023年1月1日起,我国上市保险公司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即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并同步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国版IFRS9),除了中国人寿A股暂不执行新准则外,其余A股上市险企均同步执行IFRS17和IFRS9。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支的确认、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列示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对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核心指标的规模和变化幅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上市险企在2023年一季报开始披露新准则下的核心指标,从结果上看增厚了当期利润。 IFRS17致力于提升中国保险行业财务结果的国际可比性与行业可比性IFRS17,即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7,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针对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特定规则,对特殊的保险会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公司的利润表,对于提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IFRS17会加大保险公司部分财务指标的波动性,但并不改经营本质IFRS17下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营业收入大幅缩水:IFRS17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严格剔除了投资成分(现金价值),且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期间由缴费期变为保险期,这与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理念一致(支出同理),因此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支比旧准则下大幅缩水(财险影响较小)。2)资产负债的计量发生变化导致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波动加大:IFRS17下准备金折现率、合同服务边际等科目的计量模型及方法等均有所变化,使得负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也随之变化,同时对部分收入和支出科目的计量和确认也有所变化,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的规模及变化幅度也会有所波动。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示大幅调整:保险业由于其特殊的盈利模式以及资产负债久期不匹配等原因,准备金成为保险公司过往财务报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使得保险公司利润来源的列示并不清晰(毛利率等指标无意义、收入和支出科目无法做到对应),而IFRS17下简化了资产负债表科目、分开列示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新增大量财务附注,使得财报披露的数据的可分析性更强,有助于投资者相对更好地分析公司的盈利来源(但也无法拆分出三差的详细结构,仅将保费按特定规则拆分出来)。但IFRS17不会改变保险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和评估体系,保费和新业务价值指标仍是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价值创造能力最重要的指标。 投资建议 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和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实施后对我国上市保险公司的收入、净资产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规模和变动幅度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改变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逻辑和价值创造能力。整体而言,新准则的执行对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有所提升,头部公司在经营上更为稳健,相对优势有望得到强化。对于行业,当前仍是长周期下寿险行业负债端复苏的起点,短期2023Q2的负债端将好于预期,维持保险行业“强于大市”评级。重点推荐2023Q2业绩有望超预期的中国平安,同时建议关注业绩稳健且是央企龙头的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财险。 风险提示:经济复苏不及预期;权益市场低迷;长端利率下行。 1中国版IFRS17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即中国版IFRS17)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将有助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同行对标、增强跨行业的可比性、提升保险公司盈利的透明性,进而促进保险行业及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1.1出台背景:提升中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可比性与行业可比性 IFRS17,即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7,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针对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特定规则,其发布背景是2004年实施的临时性准则IFRS4中允许各国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处理,导致各国家和地区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投资者和分析师难以理解和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7年5月发布了IFRS17,对相关保险会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以期望提升不同国家和地区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达到保险公司利润列示更清晰的目的。 2020年12月,我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意味着“中国版IFRS17”正式推出,并明确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的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与国际同步,其余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的日期为2026年1月1日,推后3年。 表1:IFRS17相关事件 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在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列示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新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优化财务报表列报等多个方面,2023年起正式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公司会同时披露新旧两套准则下的核心指标(中国人寿会披露两套财务报表),有助于市场更好地适应其变化、更全面地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 图1:IFRS17的愿景及主要变化 1.2负债:计量模型及方法发生变化,净资产和净利润计量将受影响1.2.1引入浮动收费法,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包括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以下简称CSM)两个组成部分,履约现金流量包含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非金融风险调整三部分,而CSM是指企业在未来因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而旧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包括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风险边际、剩余边际(以下简称DPL)4个因素,新旧保险合同准则对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在计量单元、具体计量规定和核算上都有所不同。 图2:IFRS17中一般模型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模型 图3:新旧准则下保险负债的构成对比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规定了三个计量模型:适用于短期险的保费分配法(PAA)、适用于长期险的通用模型(GMM)和浮动收费法(VFA)。其中保费分配法与旧保险合同准则的差异不大,因此对非寿险公司(如财险公司)的影响较小、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较大;而通用模型和浮动收费法下的CSM与旧保险合同准则下的DPL在计算、损益表的列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表2:三个计量模型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于通用模型的传统险中,新旧保险合同准则对于CSM和DPL的计量有所差异。旧保险合同准则在初始确认DPL后,其后续计量是一个摊销过程,各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用预期保额、现金价值、未来红利支出等作为摊销因子。但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中对于CSM的后续计量,需要在CSM吸收完履约现金流中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化后再进行摊销(即使用滚动计算的方式吸收非经济假设变动),因此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将大幅减少,同时CSM的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因此每期确认的摊销金额也存在差异。 图4: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 浮动收费法是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下针对投连险、部分分红险等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所作的新特殊规定,由于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应当被CSM所吸收,而非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因此金融风险的变化对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波动影响将低于通用模型,这也反映出了此类合同基础项目和保单义务在经济意义上的关联性。 保费分配法是一般规定的简化处理,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限短(通常在一年以内)、与一般模型计量结果无重大差异的短期业务,保险分配法下将收到保费未赚取的部分作为负债,不再区分履约现金流量和CSM,有助于降低主营业务为短期保险的保险公司(如中国财险等财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成本。 1.2.2OCI选择权有助于平滑利润波动 新旧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折现率存在差异,旧保险合同准则规定折现率曲线=基础利率曲线+综合溢价,其中传统险选取的是“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分红险等储蓄险选取的是预期投资收益率作为折现率。但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下传统险和分红险的折现率均改为选取评估时点的市场利率(当日线),因此保险负债的波动将加大。当前资本市场上的当日10年期国债收益率略低于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下的负债金额将大于旧保险合同准则下的值,进而对公司的净资产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允许保险公司选择将折现率变化导致的负债金额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简称OCI)而非当期损益,因此OCI选择权有助于在负债端降低利率波动对利润产生的影响。 图5:当前10年期国债收益率略低于750日移动平均线 但在资产端,金融工具将从旧金融工具准则(IAS39)下的四分类变为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下的三分类,主要的变动在于IAS39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与IFRS9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的计量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针对IAS39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后续计量的不合理性,IFRS9对金融工具中债务工具、衍生工具、权益工具分别根据合同现金流测试与业务模式测试的结果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三类。在IAS39准则下,保险公司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作为调节利润报表的有效工具,因为该类资产在不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下跌并不影响公司的利润,而只需在该资产公允价值上涨时进行处置就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存在很强的财务安排空间;但IFRS9下,FVOCI资产一经分类便不可调整,且后续时间只有该类资产带来的股息可以记入损益,其他利得只能计入净资产,将无法再为企业“创造”利润,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果希望通过权益类投资实现未来的资本利得来贡献利润,则必须将权益类资产计入FVTPL,则天然提高了利润的波动,因此保险公司在资产端的波动也将加大。 在IFRS17和IFRS9同步推进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资产端和负债端的波动均会加大,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和在会计上的匹配,进而平滑利润和净资产的波动。 表3: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 1.3收入:保险服务收支的确认原则有所调整,保险服务收入将缩水1.3.1明确保险合同定义、引入新计量单元,有助于反映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和盈亏水平 对于保险合同的定义,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明确了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同时新保险合同准则(中国版IFRS17)对保险合同成分的拆分更为明确,增设明显独立的服务部分分拆,旧保险合同准则仅对混合保险合同分拆为保险和非保险两部分,但新准则要求对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投资成分、商品和服务成分进行识别、拆分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需要被拆出,但如果其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则无需被拆出,如无保障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等;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需要被拆出,如与保险合同不紧密相关的购药服务、体检服务等。 图6: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分拆逻辑 表4: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各组成部分适用的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