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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题:《巴Ⅲ》最终版带来机会还是挑战?

金融 2023-01-05 李双 安信证券 自由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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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Ⅲ》最终版落地时间:按照目前的安排,《巴Ⅲ》最终版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7月银保监会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写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政策出台时间尚未确定,但国内大多数银行已按照《巴Ⅲ》最终版规定推进项目主体工作。 对于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巴Ⅲ》最终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公司风险暴露中细化企业分类,对投资级企业、中小企业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同时对于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申请的贷款,基于LTV分别赋予不同风险权重,整体风险权重有所下降。另外《巴Ⅲ》最终版特别增加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对于处在项目开发初期或小股权项目,风险权重从100%上调至150%。 2)零售风险暴露同样认可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居民按揭贷款风险权重基于LTV值赋予不同风险权重,考虑到国内LTV整体在38%到42%之间波动,适用20%的风险权重,较现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50%,资本节约效益明显。同时,额外新增加“合格交易者”类别,对于按期全额偿还账单的信用卡客群,风险权重有望从此前的75%下降至45%。 3)同业风险暴露中对金融机构分类更加细化,根据金融机构对不利经济环境的承受能力分为三个等级,结合期限赋予不同权重,相较现行规定,风险权重整体有所提升。另外,《巴Ⅲ》最终版特别针对次级债上调风险权重,但考虑到国内次级债主要由全国性银行持有,刨除六家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对银行整体构成的压力预计在可接受范围。 对于使用内评法计量的银行,《巴Ⅲ》最终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取消1.06倍的调节因子并设置永久资本底线,要求使用高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与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在五年后不低于72.5%,若国内新规取消1.06系数要求,且资本底线较此前的80%有所下调,则风险资产将明显下降。 二是调整了模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权益资产,限制了高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由于国内非零售类资产采用初级内评法,故这一规定对国内银行基本没有影响。 三是对内部评级法模型中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参数调整和设置了最低值,金融机构及公司风险资产预计将有所减少,零售风险资产预计将会增加。 《巴Ⅲ》最终版的影响有: 1)银行资本压力整体有所减轻。 2)国内银行杠杆倍数或将有上行空间。 3)全国性银行有望借助此次办法修正窗口推进高级法的申请进程。 4)普通金融债信用利差预计维持高位,次级债利差可能阶段性上行。 风险提示:政策监管力度超预期;国内经济下滑超预期;银行资产质量恶化超预期。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 1.1.巴塞尔协议的精进过程 为防范银行的经营风险,避免因银行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围绕资本充足率要求创立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体系。2004年,伴随金融体系结构愈加复杂,《巴塞尔协议Ⅱ》提出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并提出内部评级法适应差异化管理的需要。在延续三大支柱的思路基础上,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引入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完善监管架构。而在后危机时代,于2017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信用风险暴露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并基于多维度风险驱动因子对不同类别的信用风险暴露赋予不同权重。 中国于2009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并于2012年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同时进一步补充杠杆率、流动性风险、表外业务、大额风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整体政策思路与巴塞尔协议一脉相承。按照目前的安排,《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7月银保监会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写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政策出台时间尚未确定,但国内大多数银行已按照《巴Ⅲ》最终版规定推进项目主体工作。 图1.巴塞尔协议的精进过程 1.2.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从巴塞尔协议精进过程来看,资本充足率始终是最核心的监管指标。根据国内现行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另外,按照宏观审慎要求,各家银行还需预留2.5%的储备资本、0-2.5%的逆周期资本(国内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置为0)、1%-3.5%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G-SIBs)或0.25%-1.5%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D-SIBs)。据此规定,国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5%-9%不等。 图2.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图3.国内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要求(2022Q3数据) 根据巴塞尔协议框架,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其中: (1)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其中核心一级资本除了银行自身利润留存,还可以通过普通股增发、配股,以及可转债转股进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主要通过优先股、永续债进行补充;二级资本则主要通过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等进行补充。 图4.银行资本构成及补充方法 (2)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从银保监会披露的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构成来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银行整体风险加权资产中的比重在9成以上。本文主要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调整出发,分析《巴Ⅲ》最终版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 图5.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构成 1.3.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分为标准法和内评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分为标准法和内评法两种。标准法(国内称权重法)的思路是基于监管机构给定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银行整体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涉及表外资产还需乘上信用转换系数。内评法(IRB,国内称高级法)则是根据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等参数按照给定的风险权重函数计算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同时又区分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区别在于参数是由银行自身估算,还是由监管当局直接给定。 国内目前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多数银行依然采用权重法计量。 图6.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2.《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变化 2.1.标准法 《巴Ⅲ》最终版进一步细化信用风险资产类别,例如将住房抵押债权和商业房地产抵押债权合并,并增加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类别,共同并入房地产风险暴露;新增担保债券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特定风险暴露,次级债、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暴露。 图7.信用风险暴露分类 图8.国内银行信用风险暴露情况(2021年数据) 《巴Ⅲ》最终版对每个信用风险暴露大类做了更加详细的划分,并对其中由不同风险因素驱动的小类差异化赋予不同的权重,例如对银行风险权重由此前统一划定的25%调整为A级40%、B级75%、C级150%,而一般企业风险权重由此前统一划定的100%,增加投资级企业65%、中小企业85%两类。另一方面,房地产资产作为抵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被考虑进去,以房产抵押的对公和零售贷款预计风险资产会减少较多。整体来看,得益于更加精准的风险权重安排、房地产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除了金融机构风险权重有所上升,银行其他信用风险资产的权重大多有所下降。 图9.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变化 2.1.1.公司风险暴露 根据《巴Ⅲ》最终版规定,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贷款和专业贷款,分类更加细化,从而赋予不同风险权重,此外针对房地产抵押贷款和开发贷又做了特别规定。 图10.公司风险暴露的分类及权重变化 2.1.1.1.一般对公贷款 在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中,又继续划分出不同类型的企业,除了此前就有的小微企业按照零售中小企业风险暴露赋予75%的风险权重,《巴Ⅲ》最终版又新增两类企业: 一是可以承受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影响的“投资级”公司,并且要求其或其母公司在合格交易所必须有存续的证券,此类公司风险权重从此前的100%下调至65%; 二是年销售额小于5000万欧元的企业,对应国内是3.7亿人民币左右,此类公司风险权重从此前的100%下调至85%。 我们从招商银行披露的对公客户结构来看,大型企业及小型企业的不良率在逐年下降,资产质量明显好于中型企业,从这个数据也可以理解《巴Ⅲ》最终版下调投资级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原因。 图11.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 图12.招商银行公司贷款中各类企业贷款占比 图13.招商银行公司贷款中各类企业贷款不良率 2.1.1.2.抵押贷款(新增) 为保证贷款安全,银行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可能会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包括房地产和其它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巴Ⅲ》最终版中特别强调,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包括住宅和商业地产),此处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与下文的零售贷款中的按揭有所不同,区别点在于按揭贷款为一次性放款,而房地产抵押贷款可循环放款。 根据《巴Ⅲ》最终版规定,对于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申请的贷款,若满足审慎要求,基于LTV分别赋予不同风险权重。从国内银行抵押贷款产品来看,各家银行表现出来,更加青睐住宅地产、且可贷抵押物估值成数基本在7-8成,最多8.5成,LTV大多落在60%-80%的区间(LTV指贷款价值比,即贷款余额/房地产价值),适用30%-45%的风险权重。考虑到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可能大多由中小微企业申请,因此风险权重可能从此前的100%(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或75%(零售小微风险暴露)下降至30%,信用风险资产预计将相应减少。从各家银行的抵押贷款占比来看,农商行整体更加受益,例如瑞丰银行、常熟银行、张家港行、厦门银行等。 图14.住宅/商业地产抵押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 图15.代表性银行的抵押贷款产品 图16.各家银行扣除按揭及开发贷后的抵押贷款占比(2022H数据) 2.1.1.3.开发贷(新增) 《巴Ⅲ》最终版特别增加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规定向公司或特定目的载体提供的用于居住用/商用房地产的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的贷款(即开发贷),采用150%的风险权重,较之前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类的100%有所提高。特别地,预售/预租金额占比较高的、借款人股权占比较高的住宅开发风险暴露,可以采用100%的风险权重。考虑到银行部分开发贷投放处于项目开发初期(尚未开始预售或预售金额占比较低),以及有部分房企选择小股操盘模式,这部分贷款有风险权重上调的可能。从各家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敞口来看,沪农商行、浙商银行、青农商行、郑州银行、上海银行信用风险资产增加的压力可能相对较大。 图17.开发贷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 图18.各家银行开发贷占比(2022H数据) 2.1.2.零售风险暴露2.1.2.1.按揭贷款 按揭贷款本质上是购房者以所购住宅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国内按揭首付比较高,故LTV一般不会超过50%。根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提到的数据,国内新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和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额的比值,从长期观察,始终在38%到42%之间波动,我们按照新增的按揭贷款与商品房销售额的比值计算,2021年国内LTV近似值为21.3%,部分省份例如青海,这一比值更高,在47.0%,但仍未突破50%。 根据《巴Ⅲ》最终版的规定,在满足审慎要求下,按照LTV法,按揭贷款适用20%的风险权重,较现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50%,资本节约效益明显。由于按揭贷款被国内商业银行视为风险较低的性价比产品,因此各家银行按揭贷款占比基本在10%以上,特别邮储银行按揭占比高达34.5%,若国内新规据此执行各家银行将受益明显。 图19.按揭贷款风险暴露分类及风险权重 图20.全国及各省市LTV数据 图21.各家银行按揭贷款占比(2022H数据) 2.1.2.2.信用卡贷款 根据《巴Ⅲ》最终版的规定,零售风险暴露中对不同类别的零售资产风险权重整体并未做大的调整,但其中额外新增加“合格交易者”类别,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