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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如“璞玉浑金”

创维数码,007512016-02-26冯冠华国元国际从***
犹如“璞玉浑金”

分析师声明及重要披露事项请参见附录A。 元大与其研究报告所载之公司行号可能于目前或未来有业务往来,投资人应了解本公司可能因此有利益冲突而影响本报告之客观性。投资人于做出投资决策时,应仅将本报告视为其中一项考虑因素。本报告原系以英文做成,并翻译为中文。若投资人对于中文译文之内容正确性有任何疑问,请参考原始英文版。 居家用品产业 创维数码 (751 HK; 未评级) – 犹如“璞玉浑金” 公司简介:创维数码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和上游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其中电视营收贡献最大,占2015年上半年公司总营收七成以上。根据奥维咨询(AVC),以液晶电视和4K超高清电视的销量与营收计算,2015年创维为中国电视市场第一大品牌。 面板价格与毛利率展望:据报道,为摆脱中国70%的液晶面板需求依赖韩国和台湾供应的市场结构,京东方(000725 CH)将投资约250亿美元,用3年的时间在中国建立7家大型面板厂。面板价格自2015年3季度以来出现修正,预计未来供应仍将扩大,因此面板价格下行趋势或将延续。面板成本约占创维销货成本的65%,根据公司的月度运营数据公告,面板价格下滑幅度超出电视平均售价下滑幅度,因此公司毛利率有所提升。此外,由于阴极射线管(CRT)更新周期远未结束,我们认为产品组合增强也将可以抬高毛利率。 互联网业务或迎爆发式增长:创维表示,截至2016年1月31日,公司累计拥有1170万智能电视活跃用户和540万日活跃用户,分别较半年前增长54%和78%。虽然目前互联网业务的营收贡献仍相对较低,预计2016财年为5000万港元左右,但是我们认为其增长空间广阔。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智能电视渗透率上升意味着1)用户数量将稳定增长;2)可与内容提供商进行营收分成;以及3)智能电视节目内容的日益流行将带来可观的广告营收。我们认为互联网业务模式有利于智能电视制造商,因其基本不用承担任何内容生产成本,而利润率可高达50%以上,且下行空间有限。我们注意到,与现有核心业务相比,互联网业务规模在1-2年内可能仍将维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其长期增长潜力不应被忽视。 市场预期估值不高:目前该股历史市盈率仅为3.9倍,收益率为5.7%,因2014年11月公司认列一大笔一次性财产处置收益而出现正偏。市场预期2016财年盈利为18亿港元,隐含2016财年市盈率6.7倍。我们认为该股估值便宜,因其收入流稳健、产业前景向好且互联网业务潜力大。 产业概况更新 中国: 居家用品 2016 年 02 月 26 日 创维数码 (751 HK); 未评级 市值 US$1.6十亿元 6个月平均日成交量 US$ 5.5百万元 股价 (2016年2月26日 ) HK$4.20元 净负债权益比 净现金 报告分析师: 冯 冠华 852-39699526 edward.kw.fung@yuanta.com 中国: 居家用品 2016-02-26 居家用品产业 第2页,共2页 附录A:重要披露事项 分析师声明 主要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文或部分内容之分析师,兹针对本报告所载证券或证券发行机构,于此声明:(1) 文中所述观点皆准确反映其个人对各证券或证券发行机构之看法;(2) 研究部分析师于本研究报告中所提出之特定投资建议或观点,与其过去、现在、未来薪酬的任何部份皆无直接或间接关联。 目前元大研究分析个股评级分布 评级追踪个股数%买入20845%持有-超越同业11725%持有-落后同业4410%卖出123%评估中8017%限制评级10%总计:462100% 资料来源:元大July 30, 2014 投资评级说明 买入:根据本中心对该档个股投资期间绝对或相对报酬率之预测,我们对该股持正面观点。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之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建议投资人于投资部位中增持该股。 持有-超越同业:本中心认为根据目前股价,该档个股基本面吸引力高于同业。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 持有-落后同业:本中心认为根据目前股价,该档个股基本面吸引力低于同业。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 卖出:根据本中心对该档个股投资期间绝对或相对报酬率之预测,我们对该股持负面观点。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之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建议投资人于投资部位中减持该股。 评估中:本中心之预估、评级、目标价尚在评估中,但仍积极追踪该个股。 限制评级:为遵循相关法令规章及/或元大之政策,暂不给予评级及目标价。 注:元大给予个股之目标价系依12个月投资期间计算。大中华探索系列报告并无正式之12个月目标价,其投资建议乃根据分析师报告中之指定期间分析而得。 总声明 © 2016 元大版权所有。本报告之内容取材自本公司认可之资料來源,但并不保证其完整性或正确性。报告内容并非任何证券之销售要约或邀购。报告中所有的意見及预估,皆基于本公司于特定日期所做之判断,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本报告仅提供一般信息,文中所载信息或任何意见,并不构成任何买卖证券或其他投资目标之要约或要约之引诱。报告数据之刊发仅供客户一般传阅用途,并非意欲提供专属之投资建议,亦无考虑任何可能收取本报告之人士的个别财务状况与目标。对于投资本报告所讨论或建议之任何证券、投资目标,或文中所讨论或建议之投资策略,投资人应就其是否适合本身而咨询财务顾问的意见。本报告之内容取材自据信为可靠之资料来源,但概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数据之准确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本报告并非(且不应解释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非依法从事证券经纪或交易之人士或公司,为于该管辖区内从事证券经纪或交易之游说。 元大研究报告于美国仅发送予美国主要投资法人(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5a-6号规则及其修正条文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诠释定义)。美国投资人若欲进行与本报告所载证券相关之交易,皆必须透过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及其修正条文登记注册之券商为之。元大研究报告在台湾由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在香港则由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发布。元大证券(香港)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注册之券商,并获许从事受规管活动,包括第4类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非经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书面明示同意,本研究报告全文或部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转载、转寄或披露。 欲取得任何本报告所载证券详细数据之台湾人士,应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致:联络人姓名 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台北市104南京东路三段 225号4楼 欲取得任何本报告所载证券详细数据之香港人士,应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致:研究部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1座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