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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个人养老金制度加速落地,头部险企将更具竞争优势

金融2022-11-22王一峰光大证券甜***
非银行金融:《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点评-个人养老金制度加速落地,头部险企将更具竞争优势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个人养老金制度加速落地,头部险企将更具竞争优势 非银行金融 增持(维持) 作者 分析师:王一峰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02 010-56513033 wangyf@ebscn.com 联系人:黄怡婷 huangyiting@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个人养老金制度加速完善,各类可投资产品蓄势待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点评(2022-11-21) 个人养老金细则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综合优势凸显——《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点评(2022-11-07) 公募养老基金政策出台,长期资金有望入市——《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点评(2022-06-26) 小荷初露,芬芳可待——从海外实践看我国养老理财展业空间(2022-06-12) 保险公司参与养老金融的现状和未来——养老金系列报告六(2022-06-13) 个人养老金发展再提速,有望实现“养老+发展”双赢格局——《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点评(2022-04-21) 潜在规模庞大,未来成长可期——养老金系列报告五:第三支柱发展空间、入市规模及价值贡献测算(2021-10-19) 事件: 根据证券时报透露,11月21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的条件。 点评: 政策层面高度重视,个人养老金行业配套政策加速落地。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金三支柱结构不平衡问题凸显——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发展缓慢,第三支柱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层面高度重视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开始正式试行,随后银政保陆续对公募基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配套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自11月4日多部委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参加流程及相关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来,当日,证监会发布正式稿《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1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正式稿《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1月21日,银保监会下发正式稿《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行业层面个人养老金制度配套政策均已初步落地,彰显相关部门快速建设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的决心。 松紧结合,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进一步完善。相比征求意见稿,《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稿主要变化包括: 1)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要求更为严格。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正式稿新增“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要求,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养老资金安全性。 2)放松对养老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要求。正式稿针对养老险公司新增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有助于促进更多专业养老险公司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回归养老主业并参与到个人养老金业务当中。 3)进一步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产品层面提出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正式稿将其进一步明确为“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有助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更好契合不同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环境下提升产品竞争力。 其中,保险产品目前主流的交费方式为“趸交”和“期交”,“不定期交费”主要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该产品因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自试点以来社会反响良好。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产品推出不定期交费方式,并扩大受益群体,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设计的人性化与特色化。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非银行金融 4)细节上优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参与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相绑定,开户以及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产品等均需通过商业银行,正式稿将保险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要求修订为“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此前未提及“银行”。 表1: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内容及相较征求意见稿变化 主要内容及变化 经营资质 1)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2)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3)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4)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新增); 5)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6)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银行保险行业(修订)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对养老险公司的特殊规定: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产品范围及要求 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并符合以下要求: 1)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2)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3)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进一步明确);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料来源:证券时报,银保监会,光大证券研究所整理,注:因媒体报道内容尚不全面,此处仅罗列报道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养老金第三支柱有望为保险行业带来新增量,预计头部险企更具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此次正式稿,一方面,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税优产品范围较过去产品制(仅税延养老保险)更加宽泛,交费方式也将更为灵活;另一方面,在银行理财产品迈向全面净值化、利率中枢长期下行、权益市场大幅波动等背景下,具有刚兑性质的储蓄险备受欢迎,我们认为产品创设将成为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预计未来保本、收益稳健、多种交费方式可供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有望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中脱颖而出。 因此,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未来有望为保险行业带来新增量,同时资产长期配置能力强、广泛布局康养产业、以及通过“保险+服务”提升客户粘性的头部险企将更具市场竞争优势。 风险提示:个人养老金制度推进不及预期;利率超预期下行。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非银行金融 表2:政策层面高度重视养老金第三支柱制度建设与养老金融产品规范发展,2022年以来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加速推进 类型 时间 政策文件/会议 主要内容 配套政策 (规范指引) 2018年3月2日 证监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1)形成专门养老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别,便于投资者识别选择投资。2)养老目标基金将成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重要产品。 配套政策 (试点) 2018年4月12日 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1)明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专门要求。3)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 配套政策 (试点) 2021年5月15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 配套政策 (试点) 2021年9月10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会结合国家养老或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区域,选择“四地四家机构”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2022年2月25日试点范围扩大为“十地十机构”)。同时,坚持正本清源,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顶层框架 (意见) 2022年4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1)明确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和作用、覆盖范围、管理模式、账户开立和变更,以及领取条件;2)规定缴费水平:上限起步为每年1.2万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3)规定投资范围: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4)信息平台建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设国家级信息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为参加人、参与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服务;5)试点先行:个人养老金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后,再逐步推开。 配套政策 (征求意见) 2022年6月24日 证监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2)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3)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配套政策 (试点) 2022年7月29日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 1)明确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五个城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不超过100亿元,试点期限为一年。2)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3)储户在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款本金上限为50万元。鉴于试点银行系统改造需要一定时间,试点开始时间为2022年11月左右。 税收优惠措施 2022年9月27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配套政策 (征求意见) 2022年9月29日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对可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设置准入门槛;2)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3)对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销售流程、资金管控、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 顶层框架 (落地) 2022年11月4日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相比《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在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加详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需在商业银行开立。 税收优惠措施 2022年11月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相比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1)进一步明确计算方式、平台管理等具体事项;2)上海市、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