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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2022-08-30孟思宇、张尊月、兰馨彤社科院港***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全球治理学科动态2022年第4期 ·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 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专题序言 国际权威体现了国际关系中权力与合法性概念的结合,对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在部分情况下还将对一国的国内政治产生深刻影响。本期学科动态以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为主题,探讨了国际关系中权威的定义和类型,分析了具体国际组织和特定议题领域中国际权威的特点和作用机制,展示了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测量和操作化国际权威的有益尝试。 本期目录 1. Jory Kustermans and Rikkert Horemans, “Four Conceptions of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76, No.1, 2022. 2. Karen J. Alter, “The Contested Authority and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State Strikes Back,” in Christopher Daase and Nicole Dietelhoff eds. Beyond Anarchy: Rule and Authority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forthcoming. 3. Antonia Witt, “Beyond formal powers: Understanding the African Union's Authority on the Ground,”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forthcoming. 4. Michael Zurn, Alexandros Tokhi and Martin Binder, “The International Authority Database,” Global Policy, Vol.12, No.4, 2021. 5. Per-Olof Busch, Mirko Heinzel, Mathies Kempken and Andrea Liese, “Mind the Gap? Comparing De Facto and De Jure Expert Authority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s in Financial and Agricultural Policy,”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olicy Analysis: Research and Practice, Vol.24, No.3, 2022. 6. 肖洋:《北极治理的国际制度竞争与权威构建》,《东北亚论坛》,2022年第3期。 本期审校 陈兆源、杨嘉豪 全球治理学科动态2022年第4期 ·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 3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No. 1 Jorg Kustermans and Rikkert Horema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76, No.1, 2022 “Four Conceptions of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国际权威的四种类型学》 权威在政治学研究中一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但在国际关系中却一直扮演着不那么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世界舞台上的国家和其他行为体有时会获得国际权威。什么是国际权威?什么使行为体拥有权威?权威的影响是什么?本文梳理了戴维·莱克、扎拉科尔、张锋等学者对“国际权威”的研究,并将其区分为契约型权威、支配型权威、印象型权威和神圣型权威。作者认为,权威现象具有实质上的经验维度。从属者对权威的情感体验决定了他们对权威的反应,从而也对权威的稳定性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此外,国际权威形式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至少不一定意味着,国家主权的削弱,同样可被认为能够加强国家主权。 首先,作者通过完善对权威的定义,试图对权威进行划分。权威是“被认为是合法的权力”(power taken to be legitimate)。将权力和合法性拆分进行理解,权威可以被描述为其他行为体认为主导行为体的指示或影响是正当行为。从属者不仅容忍主导者的行为,还接受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权威不仅是来源于权力,同样受到合法性的影响。因此,权威不仅是结构性要素,同样是施动性要素。在此基础上,将两个维度进行组合,作者得到了权威的四种类型。 全球治理学科动态2022年第4期 ·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 4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接着,作者对四类权威进行了概念上的区分,寻找了四种权威的系统性区别。 1、契约型权威指的是,从属者在判断从属行为符合自身利益时承认主导者权威的情形。从属者估计从属于主导者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或财富。同理,主导者判断为从属者主持秩序和提供产品的成本将低于与从属者竞争的成本。契约型权威发生于两个行为体的二元关系之中,被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契约基础上。 2、统治型权威源于其他行为体对特定行为体的错误性拥护,解释了为何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群体更容易强制施加其价值判断标准。通过强加自己的标准,主导者能够在不需要费任何力气的情况下统治社会。统治型权威发生于社会环境,将权威的来源归结于行为体互动,不仅描述了行为体间关系,还描述了特定行为体在社会中的特定位置。 3、印象型权威源于主导者的高超品质和技能。印象型权威抓住了权威经验维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属者不一定为主导者权威的影响所困,也可能将其理解为 “一种创造性的、累积性的力量”。主导者的印象型权威会逐渐消退,当从属者开始觉得主导者的权威印象不再深刻时,他们将不再追随和承认主导者。 4、神圣型权威源于其他行为体对特定行为体的支配地位承认及对其产生的“庄严感”。权威能够增强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主导者变得更加强大,而是权威为主导者的行为增加了“庄严神圣感”。社会是权威发生的场所,而权威的来 全球治理学科动态2022年第4期 ·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 5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源却是行为体的互动。在这种关系中,从属者受主导者的权威影响将不如支配型权威明显,对权威的持续承认取决于主导者与外部来源的持续联系。如果这种关联变得不那么明显,从属者可能会撤回其承认。 此后,作者讨论了权威和国家主权的关系。契约型权威认为国际权威的出现使国家主权完好无损;支配型权威认为国际权威的巩固使国家主权成为空想;印象型权威和神圣型权威则认为国际权威可以加强国家主权。 最后,作者指出,权威作为合法性权力的一种变体,在研究过程中难免受到政治概念的影响,无法单纯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进行研究,在研究国际权威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其双重性质。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权威类型学是否详尽?四种不同的权威概念如何相互关联?是否可能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情感体验? 编译:孟思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全球治理学科动态2022年第4期 ·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 6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No. 2 Karen J. Alter Beyond Anarchy: Rule and Authority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Forthcoming “The Contested Authority and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State Strikes Back 《权威竞争与国际法合法性:国家的回击》 国际法的制定、援引、解释和适用是当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集体统治和竞争政治的主要手段。国际法(IL, international law)通过国家的授权同意和其作为法律的权威来施行规则。本文重点关注了与国际法权威相关的争论。 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国际法获得(事实上的)权威的方式。法律权威(legal authority)是一种基于法律的正式权力。国际法律权威存在于国家层面和跨国层面的法律界,两个层面上的法律实践——实践社区(communities of practice)构成了国际法事实上的权威,实践社区是国际法权威的管理者。国际法的权威和合法性来自于对法治的公开肯定和广泛支持,这使得国际法不仅关乎法律,也关乎政治,并因此在政治上受到限制。与辩论、谈判和争论国际法权威相关的政治就是法治政治。 本文的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对国际法权威的普通争论和特别争论。有关国际法权威的争论与国际法治政治的两个特点有关,一是构成国际体系的国家,其自身的法律和政治权威可能与国际法律权威之间产生竞争;二是国际法存在于国际制度复杂性之中,这意味着国家可以通过某些方式绕过特定的国际法权威。相 全球治理学科动态2022年第4期 ·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 7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比国内,国际层面没有普遍接受的手段来解决强烈的等级制分歧,这一现实导致了有关国际法的特别争论。 普通争论发生在法律领域,表现为律师、利益相关者、法官和政府官员就国际法的含义进行辩论。政治策略也是普通争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际法权威的管理者是跨国性的,一个国家无法强加其对国际法的解释给其他国家。不过各国可以使用三种特别争论策略来逃避国际法的权威: 1)国家可以寻求用国内法的权威取代国际法的权威。 2)各国可以利用国际制度复合体操纵不同的国际法相互对立。 3)国家可以攻击国际法的权威和其合法性。 作者认为普通争论和特别争论都有其积极性和消极性。但文章中指出,强调国家利益和权力的政治动态的国际关系学者们,如马基雅维利、修昔底德、摩根索等人,忽视了法治政治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只有在法治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权力的情况下,合法性属性才具有政治意义。这也意味着,人们对法治的重视使国际法作为法律成为超越民族国家的一种权威形式。 编译:张尊月(上海前滩新兴产业研究院) 全球治理学科动态2022年第4期 ·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权威 | 8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全球治理研究团队成果发布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s No. 3 Antonia Witt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forthcoming “Beyond formal powers: Understanding the African Union's Authority on the Ground” 《超越正式权力:了解非洲联盟在当地的权威》 鉴于非洲大陆政变频发,2000年7月非洲联盟的前身非洲统一组织建立了反政变制度。该制度给予了非盟双重权威,使其为非洲国家国内的合法秩序制定标准的同时,规范试图违反标准的行为体的行为。本文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