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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创业板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1-10-22招股说明书别***
深市创业板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f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Airblu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2030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使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1-1-1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1-1-2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00万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年【】月【】日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一、股利分配政策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或承担。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客户多为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主要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目前,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影响为工程项目开工时间有所延后,未构成较大或重大影响,仅为暂时性影响。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曾受到行贿调查 2019年1月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立(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犯受贿罪。根据该判决书,谢立受实际控制人钟儒波请托,在艾布鲁承揽郴州市武水河上游杨家河流域含砷废渣综合治理工程、桂阳县雷坪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三、四期工程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在2013年-2018年期间,谢立先后24次收受钟儒波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9万元,美元0.25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保荐机构访谈了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主管领导,据访谈,发行人法定代表人钟儒波向谢立行贿嫌疑调查正式终结,未对钟儒波及发行人作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 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经查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1-1-4 湖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发行人、钟儒波在湖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无行贿犯罪刑事案件记录。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3月8日出具《关于钟儒波有关处理情况的函复》,函复说明:“2018年4月18日,我委在办理湖南省环保厅原副厅长谢立受贿案件工程中,因办案需要,指定怀化市监察委员会对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布鲁”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儒波以涉嫌行贿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在留置调查期间,钟儒波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讲清相关问题,经集体研究并报我委同意,怀化市监察委员会于同年6月17日对钟儒波依法解除留置措施,并于同年9月28日作出终结对钟儒波调查,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钟儒波案调查终结后,我委及怀化市监委均不再对钟儒波及艾布鲁公司就原涉案事实进行重复调查并追究责任。”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谢立受贿案涉及发行人三个项目,分别为郴州市武水河上游杨家河流域含砷废渣综合治理工程、桂阳县雷坪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三、四期工程。其中,郴州市武水河上游杨家河流域含砷废渣综合治理工程与桂阳县雷坪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发行人未中标。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三、四期工程已取得业主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于2020年出具的《确认函》,证明发行人承接项目系经过该单位的公开招标程序,招标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招标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他人影响上述项目招标的情形,发行人与其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截至发函日,双方之间就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亦未收到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请求或投诉。 五、公司专业工程分包瑕疵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将部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行为可能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分包,从而导致发行人存在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1-1-5 针对上述风险与瑕疵,2020年3月30日和2021年3月3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证明》:“2016-2019年期间和2020年至今,对于艾布鲁环保所承包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艾布鲁环保在承包实施过程中遵守了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未因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而受到本厅相关处罚。” 针对发行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分包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分包商的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时效,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较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将持续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在公司所具备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所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将业务合同非主体及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分包商等。 六、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章节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所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一)营运资金不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环境治理主要采取工程总承包的运作模式,需要经历前期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阶段。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交纳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公司需要进行持续的资金投入以完成项目进度;在完成项目约定进度后,须由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方能取得项目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后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结算审计,且工程尾款一般需要1年的质保期结束后收回。此外,由于公司客户多为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主要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付款审批流程复杂,并且受当年预算影响,导致公司取得进度款、结算款的周期较长,增加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1-1-6 公司报告期内营运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及增资扩股解决,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营运资金需求量将不断增加,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扩大融资规模,公司将可能面临营运资金不足风险。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19.31万元、151.52万元、4,080.65万元和-31.70万元,2019年、2020年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6,967.79万元、增加3,929.13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未来若公司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而公司项目回款放缓,则可能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紧张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增长较快且回款较慢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881.78万元、29,523.80万元、34,651.81万元和39,892.6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5.18%、50.33%和48.46%和54.26%,占比较高。公司2020年末、2021年6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5,128.01万元、5,240.80万元,增长较快。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43次∕期、2.13次∕期、1.89次∕期和1.52次∕期,周转率较低,回款周期较长。 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主要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客户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未来发展期间,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总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若未来地方政府出现财政拨款审批时间延长、财政资金紧张拖延付款、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一方面可能发生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