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华福证券]:轻工制造行业: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全流程监管明确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轻工制造行业: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全流程监管明确

轻工制造2021-12-02朱飞飞华福证券学***
轻工制造行业: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全流程监管明确

1 Tabl e_First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Table_First|Table_ReportType 行业研究 行业事件点评 Tabl e_First| Tabl e_Summar y 轻工制造行业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全流程监管明确 事件: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社会公众在12月17日之前反馈意见,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点评:  电子烟政策靴子陆续落地,监管框架搭建基本完成。自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国家烟草总局先后于11月30日和12月2日就电子烟国家计划标准和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从产品定义、质量标准到生产、销售全流程管理,电子烟监管框架基本形成。  参照卷烟管理,明确提出生产、包装、流通全流程持证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电子烟全流程企业需要持证上岗,电子烟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均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商标标识需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印制,电子烟批发、零售也均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零售许可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相关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和产能增加均需进行核准。  全流程监控,为后续税收征缴奠定基础。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烟产品境内上市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登记,同时要求建议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和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产品进入零售环节前所有环节均需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同时要求核定计税基价,不仅对电子烟进行了全流程监控,便于产品质量和销售管理,同时计税基价的核定也为后续电子烟税收征缴奠定基础,防止税源流失。  出口业务参照目的地要求,利好出口企业。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也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同时规定其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没有标准的则方采用我国标准要求,出口业务影响低于预期。  未成年人保护一如既往。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按照烟草广告要求进行监管,同时规定学校周边不允许设立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产品或采用自动售货机进行销售。  投资建议:此前由于国内电子烟监管空白,导致行业无序发展,此次电子烟国标和管理计划出台补足监管漏洞,严监管有助促进行业规范化和安全化,利好头部企业集中度的进一步提升。考虑减害逻辑下新型烟草空间广阔,随着监管靴子的陆续落地,新型烟草头部企业生产和技术优势将进一步显现。  风险提示:监管收紧超预期;政策推进力度不及预期;行业竞争超预期。 Tabl e_First| Tabl e_R eportD at e 轻工制造 2021年12月2日 Tabl e_First| Tabl e_Rati ng 推荐(维持评级) Tabl e_First| Tabl e_C hart 一年内行业相对大盘走势 团队成员 Tabl e_First| Tabl e_Aut hor 分析师 朱飞飞 执业证书编号:S0210520080001 电话:021-20655285 邮箱:zff2436@hfzq.com.cn Tabl e_First| Tabl e_Cont act er Tabl e_First| Tabl e_Rel at eRepor t 相关报告 1、《轻工制造行业点评报告: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行业规范再下一城》一2021.12.01 2、《轻工制造定期周报: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靴子落地》一2021.11.28 3、《轻工制造定期周报:关注家居估值修复,静待新型烟草政策靴子落地》一2021.11.15 诚信专业 发现价值 请务必阅读报告末页的重要声明 丨公司名称 诚信专业 发现价值 2 请务必阅读报告末页的重要声明 行业事件点评|轻工制造 附件: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 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第八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pOnQtNvNtMxPnOuNrMxOqM8O8Q6MnPmMpNnMlOpOtRfQpPsR7NmNnMNZmOxPvPpNrQ 丨公司名称 诚信专业 发现价值 3 请务必阅读报告末页的重要声明 行业事件点评|轻工制造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取得登记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丨公司名称 诚信专业 发现价值 4 请务必阅读报告末页的重要声明 行业事件点评|轻工制造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