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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发布:与美国经贸协议英文版

文化传媒2020-09-20郭庆龙、陈梦华创证券南***
中国官方发布:与美国经贸协议英文版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统称“双方”),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认识到贸易增长和遵守国际规范以促进基于市场的结果符合两国的利益;深信促进世界贸易的和谐发展和扩大以及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催化剂的好处;承认缔约方已确定的现有贸易和投资问题;和认识到尽可能建设性和迅速地解决现有和任何未来的贸易和投资问题的可取性,同意如下: 1- 页1第一章 知识产权A 部分:一般义务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中国从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者转变为主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方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 1.1 条:中国和美国在此确认,它们对 A 节至 K 节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作出规定。第 1.2 条: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每一方应确保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人员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B 部分: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美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双方同意确保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并有效防止此类信息被盗用。 1第 1.3 条:对商业秘密盗用负有责任的行为者范围1. 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承担商业秘密盗用的责任。1 双方同意,“商业机密信息”一词涉及或涉及商业秘密、流程、操作、工作方式或设备,或涉及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数量或任何人的任何收入、利润、损失或支出的来源,自然或法律,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对该人的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获得了信息。 1- 页22. 中国将商业秘密盗用中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群体和法人。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第 1.4 条:构成盗用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1. 双方应确保商业秘密盗用责任的禁止行为范围全面覆盖商业秘密窃取方法。2. 中国应列举构成盗用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特别是:(a)电子入侵;(b)违反或诱使违反不披露秘密或拟保密的信息的义务;和(c)在需要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在获得商业秘密后发生的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3. 中美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合作。4.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第 1.5 条:民事诉讼中的责任转移1. 双方应规定,在商业秘密民事司法程序中,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酌情转移给被告方盗用,其中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包括间接证据,证明被告方盗用商业秘密的合理迹象。2. 中国应规定:(a)一旦商业秘密的持有人提供:(i) 被诉方获得或有机会获得商业秘密且被诉方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证据; 1- 页3(ii) 商业秘密已被或有可能被被指控方披露或使用的证据;或者(iii) 其他证明其商业秘密被被诉方盗用的证据;和(b)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已采取措施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酌情转移到被控方,以证明被控方认定的商业秘密持有人通常在通常处理相关信息类型的圈子内的人中广为人知,或者很容易获得,因此不是商业秘密。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第 1.6 条:防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1. 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使用被盗用的商业秘密。2. 中国应将使用或企图使用声称的商业秘密信息确定为“紧急情况”,赋予其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下令授予初步禁令的权力。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第 1.7 条: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1. 双方应取消将商业秘密持有人确定为对盗用商业秘密进行刑事调查的先决条件的任何要求。2. 中国应:(a)作为临时步骤,澄清“巨大损失”作为相关法律中商业秘密条款下刑事执法的门槛,可以通过补救成本充分显示,例如为减轻对业务运营或规划的损害或重新保护计算机或其他系统,并大幅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和(b)作为后续步骤,在所有适用的措施中取消任何要求,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将实际损失作为对盗用商业秘密进行刑事调查的先决条件。 1- 页4第 1.8 条:刑事诉讼和处罚1. 双方应规定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来解决故意盗用商业秘密的问题。2. 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应包括通过盗窃、欺诈、物理或电子入侵以非法手段盗用商业秘密的案件。目的,以及在禁止行为范围内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第 1.9 条: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不被政府当局未经授权披露1. 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更好地鼓励为促进各类企业创新,中国应禁止政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在中央或分部进行的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未经授权披露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提交此类信息的中央政府级别。2. 中国应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a) 将信息请求限制在不超过合法行使调查或监管权力所必需的范围内;(b) 将提交的信息仅限于行使合法调查或监管职能所需的政府人员;(c) 确保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护;(d) 确保与信息提交者竞争或对调查或监管过程的结果具有任何实际或可能的经济利益的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无权访问此类信息;(e) 为寻求披露豁免的人员建立流程,并建立向第三方挑战披露的机制;和(f) 提供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终止雇佣关系,以及作为修订相关法律的最终措施的一部分,对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以阻止这种未经授权的披露。 1- 页5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C 部分: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药品事关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并且仍然需要寻找新的治疗方法和治疗方法,例如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双方应有效保护和执行与医药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未公开的测试或作为上市批准条件提交的其他数据.第 1.10 条:补充数据的考虑1. 中国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赖补充数据满足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公开充分性和创造性。2.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1.11 专利纠纷早日解决的有效机制1. 如果中国允许,作为批准药品(包括生物制品)上市的条件,除了最初提交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人之外,其他人可以依赖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先前批准的,例如中国或其他地区预先批准上市的证据,中国应提供:(a)一种向专利持有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通知的系统,告知其他人正在寻求在声称已批准产品或其已批准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期限内销售该产品;(b)此类专利持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在涉嫌侵权的产品营销之前寻求 (c) 项中的可用补救措施;和(c)司法或行政诉讼程序和快速补救措施,例如初步禁令或等效的有效临时措施,以及时解决与声称已批准的药品或其批准的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 1- 页62. 中国应建立与第一款一致的全国性药品制度,包括提供诉讼事由,允许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市前寻求民事司法解决与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的诉讼程序和快速补救措施。中国还可以规定解决此类争议的行政程序。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D 节:专利 第 1.12 条:有效的专利期限延长1. 双方应提供专利期限延长,以补偿在授予专利或药品上市批准过程中发生的不合理延误。2. 中国应规定:(a)中国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在授予专利过程中出现的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误。就本条而言,不合理的延迟至少包括自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延迟颁发专利超过四年,或在提出审查申请后的三年,以何者为准。是后来。(b)对于已获准在中国上市的新医药产品的专利,以及已获准在中国上市的新医药产品的制造或使用方法,中国应专利权人的要求,提供调整专利期限或新产品专利的专利权期限,其批准的使用方法,或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以补偿专利权人因营销而导致的有效专利期限的不合理缩短与该产品在中国首次商业使用相关的审批程序。任何此类调整均应授予产品的专利权利要求、其使用方法或其在最初颁发的专利中的制造方法的所有专有权,但受相同限制和例外的约束,适用于批准的产品和批准的产品使用方法。中国可以将此类调整限制为不超过五年,并且可以将由此产生的有效专利期限限制为从中国批准上市之日起不超过 14 年。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 1- 页7E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美双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和单独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盗版和假冒行为,包括减少向消费者及时提供合法内容并获得版权保护的障碍(如有),并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有效执法。第 1.13 条:打击网络侵权1. 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对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和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和删除系统来解决侵权问题。2. 中国应:(a) 需要迅速下架;(b) 消除对善意提交的错误删除通知的责任;(c) 权利人在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和(d) 确保删除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要求提供通知和反通知的相关信息,并对恶意提交的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对在线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行动。4. 双方同意酌情进一步合作打击侵权行为。第 1.14 条:对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1. 双方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盗版商品泛滥,对未采取必要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效行动。2. 中方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屡次未能遏制假冒盗版商品的销售,可被吊销其经营许可证。3. 美国申明正在研究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其他手段。 1- 页8F 部分:地理标志双方应确保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对通用2术语(也称为通用名称)的保障、尊重在先商标权、允许异议和取消的明确程序,以及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术语的缔约方出口的公平市场准入。第 1.15 条:地理标志和国际协定1. 中国应确保针对任何其他贸易伙伴根据国际协定提出的承认或保护地理标志的未决或未来请求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会损害美国向中国出口使用商标和仿制药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条款。2. 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的机会在与另一贸易伙伴的任何此类协议中就清单、附件、附录或附文中列举的地理标志提出异议。3.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第 1.16 条:一般市场准入相关地理标志问题1. 中国应确保:(a)主管部门在确定一个术语在中国是否具有通用性时,应考虑消费者对中国术语的理解,包括以下内容:(i) 权威来源,如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ii) 该术语所指的商品如何在中国销售和用于贸易;(iii) 该术语是否在相关标准中酌情用于指代中国商品的类型或类别,例如根据食品法典颁布的标准;和(iv) 涉案货物是否是从申请或申请中确定的领土以外的地方大量进口到中国的,并且不会在其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以及这些进口货物是否属于以术语命名,以及2 “通用”一词可能被缔约方视为与“在共同语言中作为相关商品通用名称的习惯用语”同义。 1- 页9(b)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根据国际协议或其他方式授予或承认的,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通用,并可能因此而被取消。2. 美国确认现有的美国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的待遇。第 1.17 条:多成分术语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缔约方领土内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的多组成部分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