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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点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结果出炉,19家入选银行能否从容应对?

金融2021-10-17王一峰、董文欣光大证券最***
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点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结果出炉,19家入选银行能否从容应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1年10月17日 行业研究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结果出炉,19家入选银行能否从容应对?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点评 银行业 10月15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简称《附加监管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我们主要点评如下: 1、《附加监管规定》基本遵从征求意见稿,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的一般性框架 《附加监管规定》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为后续制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政策要点主要如下:1)对不同组别实施差异化附加资本要求;2)附加杠杆率要求需由一级资本满足;3)D-SIBs提交的处置计划最终由危机管理小组确定;4)流动性及大额风险暴露附加要求将针对高组别银行评估情况提出。 2、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19家银行入选并被划入4个组别,大体对标G-SIBs,相对符合市场预期 首次共评定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行、9家股份行和4家城商行。入选机构数和分布大体符合市场预期,对于部分可能相对超市场预期的内容,主要分析如下:1)19家D-SIBs机构暂无入选第5组别,但对于工行、中行和建行,实际资本和杠杠监管要求相当于第5组别;2)政策性银行不在入选机构范围之列,预计主要与业务相对简单及未纳入巴塞尔III监管有关,符合我们判断,消除此前市场分歧;3)D-SIBs的评价体系参考G-SIBs设置四大指标分类,权重设置有一定差别。因此,19家银行基本与FSB样本一致,邮储作为国有行未纳入高组别、浙商作为上市股份行未进入名单相对超市场预期,但结合业务复杂性、多元化经营等情况,划分较为合理。 3、当前入选的D-SIBs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资本压力不大,但可能个别股份行触及自身设定的资本规划下限 此次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0.25%到1%之间,监管力度符合市场预期。同时,入选的D-SIBs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具体影响分析:1)入选D-SIBs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杠杆率影响无实质性约束,但后续不排除个别股份行资本压力可能加大;2)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组间差较小及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政策影响更平滑;3)后续对高组别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存在加码可能。 4、面临更高资本达标要求,D-SIBs后续有何应对之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压力有所加大,其核心逻辑是ROE与盈利能力下滑背景下,风险资产持续扩张加剧资本消耗,部分银行内生资本补充不足以完全覆盖业务发展需求。就D-SIBs缓解资本压力的策略提出相应建议如下:  内源性资本补充选择,1)加强负债成本管控,稳定存贷利差和NIM运行,避免ROE水平过快下滑;2)积极推动向轻资产业务转型;3)后续如果面临达标压力较大情况,可考虑灵活调整分红比例,但也会面临一些次生问题;  外源性资本补充选择,1)择机发行可转债,推动主要股东转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推广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法,实现资本节约;3)针对银行自身禀赋优势,定增、配股等方式亦是可选项;4)其他策略性选择——降低入选D-SIBs得分,减轻资本管理压力。 风险提示:如果宏观经济不及预期可能影响银行盈利,削弱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 买入(维持) 作者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附加监管规定对D-SIBs影响几何?——《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点评(2021-4-4) 入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名单后会带来哪些影响——五大视角解读《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2020-12-04)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银行业 10月15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简称《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附加监管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我们对此分析如下: 1、 《附加监管规定》基本遵从征求意见稿,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的一般性框架 2018年9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与处置做出总体制度性安排。2020年12月,《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正式出台,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需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规定。2021年4月,《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从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等维度对D-SIBs提出监管要求。 10月15日,人民银行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简称《附加监管规定》)。《附加监管规定》基本遵从征求意见稿,仅作小幅修订:例如①将披露时限由“按季披露、披露时间不晚于每季后一个月的要求”修改为“按年披露、披露时间不晚于每年4月30日”;②考虑到系统重要性银行提交的处置计划最终由危机管理小组确定,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置计划”表述调整为“处置计划建议”;③将“包括内部财务纾困、业务转让、部分或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等”修改为“包括对实现快速稳定、提升长期生存能力的分析,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例如内部财务纾困、业务转让、部分或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等”等。《附加监管规定》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为后续制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  政策要点主要如下: 1) 对不同组别实施差异化附加资本要求 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G-SIBs及D-SIBs,附加资本要求采用二者孰高原则)。附加资本要求的实施时间上,对进入或晋档银行设置了过渡期,并及时降低退出或降级银行不必要的监管成本:银行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及银行业实际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2) 附加杠杆率要求需由一级资本满足 附加杠杆率要求为附加资本要求的50%,需由一级资本满足。《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因此第一组到第五组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4.125%、4.25%、4.375%、4.55%、4.75%。进入/上升组别、退出/下调组别杠杆率达标时限同附加资本要求。 pOmRrPnNzRrOvNrQnMxPrN7N9R6MsQnNoMqReRmNqQeRoPyRbRnMqQvPrQmOxNnOqP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银行业 3)D-SIBs提交的处置计划最终由危机管理小组确定 《附加监管规定》将恢复与处置计划(又称“生前遗嘱”),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恢复计划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处置计划实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D-SIBs每年更新恢复计划、每两年更新处置计划建议并于更新年度8月31日前报送危机管理小组,并且在内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进行更新。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D-SIBs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4) 流动性及大额风险暴露附加要求将针对高组别银行评估情况提出 《附加监管规定》指出,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当前,我国银保监会对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要求为LCR、LMR和NSFR不低于100%,入选D-SIBs高得分组别银行或面临更为严格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图1:《附加监管规定》对各组别的附加资本要求及调整规则 资料来源:《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光大证券研究所绘制 2、 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19家银行入选并被划入4个组别,大体对标G-SIBs,相对符合市场预期 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D-SIBs的参评银行范围条件为:(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此前市场预期参评D-SIBs的银行大致分为三类: 1)3家政策性银行,但市场对其是否入选有分歧;2)6大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预计全部入选;3)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部分上市城农商行(预计会包括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等位于经济发达地区且资产规模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 银行业 根据人民银行公布名单,基于2020年数据,共评定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行、9家股份行和4家城商行。这些银行按得分从低到高划分如下: 表1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10月15日发布) 组别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 杠杆率要求 入选银行数量 入选银行名称 第5组 9.00% 4.75% 0 / 第4组 8.50% 4.50% 4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第3组 8.25% 4.38% 3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第2组 8.00% 4.25% 4 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 第1组 7.75% 4.13% 8 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 资料来源:人民银行网站,光大证券研究所;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虽然被划为第四组,但按照《附加监管规定》,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G-SIBs及D-SIBs,附加资本要求采用二者孰高原则,即按照1.5%的附加资本要求,因此实际核心以及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要求分别为9.00%及4.75%。;保留两位小数。 我们在外发报告《附加监管规定对D-SIBs影响几何?》中曾指出,结合FSB的评估样本、主要经济体D-SIBs / G-SIBs比例两个维度来看,初步判断有10-20家左右银行可能入选;叠加《附加监管规定》组间差相较G-SIBs要求缩短可能使入选金融机构数量增加,我们倾向于认为可能有20家左右银行机构入选。此次共19家机构入选,数量完全符合预期。对于部分相对超市场预期的组别划分,主要分析如下: 1)首次评定的19家D-SIBs机构,暂无入选第5组别,但对于工行、中行和建行,实际资本和杠杠监管要求相当于第5组别 此次入选的19家机构被划入1至4组,暂无入选第5组别,相对超出市场预期。但根据《附加监管规定》,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G-SIBs及D-SIBs,附加资本要求采用二者孰高原则。根据FSB公布的2020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需满足1.5%的附加资本要求,农业银行需满足1.0%的附加资本要求;即对于工行、中行和建行,虽然在D-SIBs名单中划归第4组,但实际资本和杠杠监管要求相当于第5组别。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