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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的点评:大湾区财富管理业务迎来新机遇

金融2021-09-12王一峰光大证券天***
银行业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的点评:大湾区财富管理业务迎来新机遇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1年9月12日 行业研究 大湾区财富管理业务迎来新机遇 ——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的点评 ; 银行业 9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历时近两年,“跨境理财通”即将落地。“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针对个人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所在区域可划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试点期间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暂定1500亿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初期试点投资品种主要为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我们认为后续限额和品种均有放宽可能。 相较5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实施细则》改动不大,主要是对投资品种类别、银行业务资质等方面进行了部分细化。如将理财公司发行的风险评级为PR1-PR3产品进一步细化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取消关于内地银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的要求,对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理财通”相关内容新增备案信息、账户余额信息等要求。 “跨境理财通”拓展大湾区财富管理业务新机遇。“跨境理财通”是继沪深港通、QFII/QDII、基金互认、债券通等业务后重要的跨境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及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的深入推进,以及配套制度安排、金融基础设施等更为完善,未来两岸之间有望新增更多的可选跨境投资方式,大湾区财富管理行业也将不断拓展新的发展机遇。  大湾区居民可投资资产总额高,跨境理财投资需求旺盛 据《2020胡润财富报告》统计,粤港澳大湾区(不含惠州、中山、江门和肇庆)持有600万人民币以上可投资资产的“富裕家庭”超过37万户,占中国该类家庭总数的20%以上。大湾区居民对跨境理财具有较强投资需求:一方面,内地大湾区客户具有较强的跨境资产配置意愿;另一方面,当前香港客户对跨境金融产品持有比例低于内地客户,具有较大的挖掘空间。  “跨境理财通”为两岸财富管理业务带来新机遇 1)“跨境理财通”契合两岸投资者差异化的财富管理需求。对于内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通”由港澳地区金融机构直接向大湾区内地居民提供产品,有助于分散风险及捕捉境外投资机会;对于港澳投资者,“内地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风格稳健、追求绝对收益,很好的契合了其在低利率环境下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 2)“跨境理财通”进一步拓展我国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机会。作为内地合作银行,有助于增厚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增强客户粘性;作为内地代销银行,提升客户覆盖和渠道销售能力,拓展财富管理业务。此外,部分具有港澳地区机构布局的银行,在港澳相应机构可能成为港澳合作银行或销售银行角色,有助于更好协同。 3)内地市场有望成为促进香港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港澳金融机构对“跨境理财通”业务机会高度重视,恒生中国表示预计在“跨境理财通”开通初期可为南向通客户提供超过140种涵盖不同资产及市场的基金、债券、人民币、港币及外币存款产品以供选择。更长远的角度看,中国内地经济的稳健增长及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为香港拓展财富管理业务腹地及客群覆盖创造了重要机遇。 风险分析:“跨境理财通”后续发展基于试点情况而定,或存在不及预期可能。 买入(维持) 作者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银行业 目 录 1、 “跨境理财通”基本业务模式 .............................................................................................. 3 2、 “跨境理财通”业务相关政策沿革 ....................................................................................... 4 3、 “跨境理财通”拓展大湾区财富管理业务新机遇 .................................................................. 5 3.1、 大湾区居民可投资资产总额高,跨境理财投资需求旺盛 ....................................................................... 6 3.2、 “跨境理财通”为两岸财富管理业务带来新机遇 ...................................................................................... 6 3.2.1、跨境理财通”契合两岸投资者差异化的财富管理需求 .......................................................................... 6 3.3.2、跨境理财通”进一步拓展我国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机会 .......................................................................... 7 3.2.3、内地市场有望成为促进香港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 ................................................................ 8 4、 风险提示 .......................................................................................................................... 9 mNuMuNnOrOpMqQzRnRmOqPbRbP8OoMqQtRpOiNmMuNkPpOmQ7NpOmMvPtQtNwMnNmO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银行业 9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1、 “跨境理财通”基本业务模式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  针对个人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所在区域划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在投资者身份要求上: 内地投资者:主要是身份、投资经历与资产两方面:1)身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投资经历与资产: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港澳投资者: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及经香港银行评估为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均可以参与北向通;香港银行须负责核实香港客户参与北向通的资格。  “跨境理财通”以闭环式资金管道运作 “跨境理财通”通过CIPS实行资金闭环汇划。“北向通”业务中,内地代销银行应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北向通”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业务中,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投资本金首次汇出前,内地合作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录入成功后方可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划业务。  实施额度管理,主要为中低风险投资品种,后续限额和品种均有调整可能 实行额度管理,后续可能上调限额。“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试点期间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暂定1500亿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新闻发布会上,监管部门表示后续将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形势,适时调整业务试点总限额和单个投资者限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市场需求。结合沪深港通运行情况来看,后续限额调增可能性较大。 目前主要为中低风险投资品种,后续不排除投资范围有扩展可能。业务试点初期,两地监管部门认定的主要是中低风险投资品种。其中,“北向通”投资品种主要包括:1)内地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2)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南向通”投资品种主要包括:经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1)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相关证监会认可的基金;2)债券;3)人民币、港元和外币存款,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 银行业 不含结构性存款。新闻发布会上,监管部门表示“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设定主要是基于试点初期确保平稳起步、严格防范风险的考虑。未来随着“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不断推进,可适时研究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结合当前“南向通”投资品种与“北向通”在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方面具有较高相似度来看,我们预计后续双向投资品种的丰富度均有提升空间。 图1:跨境理财通的运作及闭环式资金管道示意图 资料来源:光大证券研究所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绘制 2、 “跨境理财通”业务相关政策沿革 “大湾区发展纲要”倡导跨境金融业务发展,“跨境理财通”制度设计逐步完善。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渠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等政策设计;2020年5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扩大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26条具体措施;2020年6月,人民银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明确提出“跨境理财通”概念及相关政策构想;2021年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内容涉及监管信息交流、执法合作、投资者保护、联络协商机制等方面;2021年5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跨境理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