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普华永道]:跨境理财通大湾区试点推进,中港澳三地税务处理有待明确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宏观策略/报告详情/

跨境理财通大湾区试点推进,中港澳三地税务处理有待明确

2020-07-11普华永道无***
跨境理财通大湾区试点推进,中港澳三地税务处理有待明确

跨境理财通大湾区试点推进,中港澳三地税务处理有待明确 二零二零年七月 摘要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过去几年间,股票通、债券通等互联互通机制的建设,非常有效地帮助资金在内地与港澳之间有序流动。粤港澳大湾区高净值客户比较多,通过构建双向理财通,对居民的财富管理、资产配置是非常大的突破。跨境理财通也将进一步促进和深化离岸人民币在大湾区的使用。 公告的篇幅不长,言简意赅,跨境理财通正式启动时间和实施细则将另行规定,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尚未涵盖机构投资者。而对于投资人关心的额度和税务问题,公告亦没有披露过多的细节。 普华永道将在下文中探讨跨境理财通基于现行税务政策下可能的税务影响,以飨读者。我们亦将密切跟进该议题的走向,并及时与读者进行后续分享。 详细内容 “理财通”机制试点方向 根据公告,“跨境理财通”指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 • “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 “北向通”指港澳地区居民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南向通”和“北向通”业务资金通过账户一一绑定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购买合资格的投资产品。资金汇划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对“南向通”和“北向通”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人民币管理,总额度通过宏观审慎系数动态调节。然而,对于理财通实施的具体细节,比如跨境资金总额度,单个投资者额度,合资格投资产品的具体范围等,公告并没有予以明确。 2 普华永道 跨境理财通大湾区试点推进,中港澳三地税务处理有待明确 “理财通”横跨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公告明确了港澳与内地相关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双方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粤港澳相关部门将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 ,并积极推进“理财通”的各项准备工作。“理财通”正式启动时间和实施细则将另行规定。 “理财通”税收政策探讨 预计理财通试点计划正式公布后,将受到内地、香港及境外投资者的热烈欢迎。我们期待在理财通试点计划落地后,有关部门出台明确的税收政策并便投资者可以在这个新兴市场中更明确地开展业务。 基于现行中港基金互认 (财税[2015]125号文 )相关的税务政策,我们猜测理财通亦有可能参考类似的税务处理: 内地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猜想 • 根据125号文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按照现行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优惠待遇。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安排投资香港基金取得的分配收益,需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代扣代缴; •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内地个人投资者取得银行理财收益是否需缴纳增值税,也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 香港税方面,内地个人投资者因投资香港基金而获取的基金分配收益或者因赎回基金份额而获取的转让利得,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相信理财通应当也参照类似的税务处理。 香港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猜想 • 一般而言,香港个人投资者因投资内地基金而获取的基金分配收益或者因赎回基金份额而获取的转让利得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相信理财通应当也参照类似的税务处理。 • 根据125号文规定,香港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安排投资内地基金,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适用中国税免税待遇,包括暂免征收中国增值税和中国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于从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需要按相关规定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香港个人投资者取得内地银行理财收益,是否有机会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也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澳门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猜想 • 根据澳门现行税法,澳门个人投资者因投资内地基金而获取的基金分配收益或者因赎回基金份额而获取的转让利得一般无需缴纳澳门税。 相信理财通应当也参照类似的税务处理。 • 对于中国税影响,我们相信将采用与香港个人投资者类似的处理。 目前,内地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是契约型产品,银行通常不会帮个人投资人代扣代缴中国税。未来,在理财通机制下,个人投资人的中国税务处理和缴税方式均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在理财通试点推进过程中,我们非常期待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的税收政策,以提高业务开展过程中税务处理的确定性。从鼓励资金流通,互联互通角度,在制定理财通相关税务政策时,可比照现行中港基金互认、沪港通 投资等相关税务政策。这将有利于保持海外投资者投资内地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结语 伴随着近年来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银行理财业务迎来转型发展新格局。理财通的试点,也是传统银行业期盼已久的良好机会。尽管初期的理财产品可能较简单并通过银行渠道销售,我们预见未来大湾区的基金管理人在开发合适理财产品,供大湾区个人跨境投资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我们相信理财通的试点落地将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开放创新,建立一个更加一体化的大湾区。 我们亦将密切跟进该议题的走向,并及时与读者分享。 此目录仅为提供一般信息,不得替代咨询专业顾问 © 2020年普华永道。保留所有权利。普华永道指普华永道网络及/或其一家或多家成员公司,各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实体。 请访问www.pwc.com/structure 了解更多详情。HK-20190221-4-C2 跨境理财通大湾区试点推进,中港澳三地税务处理有待明确 注释 1. “中港基金互认”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 125号文指财税[2015]1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个税收政策的通知》; 3. “沪港通”指香港或外国投资者可以买卖规定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可以买卖规定范围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与我们谈谈 为了更深入讨论本刊物所提及的问题对您业务可带来的影响, 请联系: 梁伟坚 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主管合伙人 +86 (10) 6533 2838 +852 - 2289 8288 thomas.w.leung@cn.pwc.com 庄子男 中国内地及香港税务市场主管合伙人 +86 (21) 2323 2580 spencer.chong@cn.pwc.com 李尚义 中国南部及香港地区税务主管合伙人 +86 (755) 8261 8899 charles.lee@cn.pwc.com 倪智敏 中国南部税务主管合伙人 +852 2289 5616 jeremy.cm.ngai@hk.pwc.com 大湾区金融服务专顼工作小组 叶招桂芳 亚太区金融服务税务主管合伙人 +852 2289 1833 florence.kf.yip@hk.pwc.com 大湾区金融税务联系 香港 香港 深圳 广州 李佩君 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税务主管合伙人 + 852 2289 3828 puay.khoon.lee @hk.pwc.com 陈鼎平 税务合伙人 + 852 2289 1805 john.dp.chan@hk.pwc.com 熊小年 税务合伙人 + 86 (755) 8261 8280 collin.xn.xiong@cn.pwc.com 张智营 税务合伙人 +86 (20) 3819 2187 calvin.zhang@cn.pwc.com 澳门 刘慧兰 税务总监 +853 8799 5119 cindy.v.lau@hk.pwc.com 大湾区金融服务联系 香港 谭文杰 银行业及资本市场业合伙人 +852 2289 8706 james.tam@hk.pwc.com 关维端 资产及财富管理合伙人 +852 2289 1203 josephine.wt.kwan@hk.pwc.com 黄健立 保险业合伙人 +852 2289 1259 billy.kl.wong@hk.pw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