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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业:网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稿解读

2021-05-11陈怡中泰国际北***
中国教育业:网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稿解读

中国教育业 | 2021年5月11日 中国教育业| 行业点评 网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稿解读 5月10日,有内地媒体贴出疑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 的最终版本,并显示实施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实行。 市场主要关注以下条款: 第四十五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中泰国际观点:文件再次禁止义务教育学校的关联交易,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对于其他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这部分消除了对于高教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疑虑。但是,这条款与2020年11月10日,教育部在网上刊登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的答复函(答复函)中的说法有冲突。答复函中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教育部持“开放态度”。现阶段还不确认这是否是官方实施条例的最终稿,我们认为之后正式的官方版本和解读将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第三十一条: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可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中泰国际观点: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的招生行为,于正在推进的“公民同招”的政策相配合。明确了民办和公办有同等招生权,有利于拥有高教学质量的民办学校。 第十三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开展办学活动响应的资金、人员、租金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中泰国际观点:条文中扫除了了原本送审稿中“禁止集团化办学”的疑虑。 第七条: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中泰国际观点:这里重申支持民办学校开办职业教育课程,也鼓励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条例利好高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六十条: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中泰国际观点:打开民办学校多元化融资渠道,可以用经营收入进行融资。 虽然未能确定这是否官方的实施条例最终稿,但我们重申政策对义务教育趋严,高等教育趋宽,支持职业教育的大方向不变。建议关注高教板块:中教控股(839 HK)、新高教集团(2001 HK)、希望教育(1765 HK)、中汇集团(382 HK)、建桥教育(1525 HK)以及民生教育(1569 HK)。建议继续规避K-12教育机构,等待官方最终稿落地。 分析师 陈怡 +852 3979 2941 vivien.chan@ztsc.com.hk 中国教育业 | 2021年5月11日 公司及行业评级定义 公司评级定义: 以报告发布时引用的股票价格,与分析师给出的12个月目标价之间的潜在变动空间为基准: 买入:基于股价的潜在投资收益在 20% 以上 增持:基于股价的潜在投资收益介于 5% 至 20% 之间 中性:基于股价的潜在投资收益介于 -10% 至 5% 之间 卖出:基于股价的潜在投资损失大于 10% 行业投资评级: 以报告发布日后12个月内的行业基本面展望为基准: 推荐:行业基本面向好 中性:行业基本面稳定 谨慎:行业基本面向淡 中国教育业 | 2021年5月11日 重要声明 本报告由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泰国际”)分发。本研究报告仅供我们的客户使用。本研究报告是基于我们认为可靠的目前已公开的信息,但我们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告内容仅供参考,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观点不构成所涉证券买卖的出价或询价。中泰国际不对因使用本报告的内容而导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客户不应以本报告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本报告做出决策。客户也不应该依赖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我们会适时地更新我们的研究,但各种规定可能会阻止我们这样做。除了一些定期出版的行业报告之外,绝大多数报告是在分析师认为适当的时候不定期地出版。本公司所提供的报告或资料未必适合所有投资者,任何报告或资料所提供的意见及推荐并无根据个别投资者各自的投资目的、状况及独特需要做出各种证券、金融工具或策略之推荐。投资者必须在有需要时咨询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 中泰国际可发出其他与本报告所载信息不一致及有不同结论的报告。本报告反映研究人员的不同观点、见解及分析方法,并不代表中泰国际或附属机构的观点。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研究人员于发出本报告当日的判断,可随时更改且不予通告。 我们的销售人员、交易员和其它专业人员可能会向我们的客户及我们的自营交易部提供与本研究报告中的观点截然相反的口头或书面市场评论或交易策略。我们的自营交易部和投资业务部可能会做出与本报告的建议或表达的意见不一致的投资决策。 权益披露: (1)在过去12个月,中泰国际与本研究报告所述公司并无投资银行业务关系。 (2)分析师及其联系人士并无担任本研究报告所述公司之高级职员,亦无拥有任何所述公司财务权益或持有股份。 (3)中泰国际证券或其集团公司可能持有本报告所评论之公司的任何类别的普通股证券1% 或以上的财务权益。 版权所有 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未经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材料的任何部分均不得 (i) 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拷贝、复印件或复制品,或 (ii) 再次分发。 中泰国际研究部 香港上环德辅道中号189-195号李宝椿大厦6楼 电话: (852) 2359 1800 传真: (852) 2511 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