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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点评:【华西固收研究】“三个重点、一个禁区”

2020-08-03樊信江、颜子琦、孙嘉伦、张伟华西证券望***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点评:【华西固收研究】“三个重点、一个禁区”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1 [Table_Title] 【华西固收研究】“三个重点、一个禁区” [Table_Title2]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点评 一、事件概述 2020年8月3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发改委《通知》”),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 二、分析与判断: ►“三个重点”+“一个禁区”指引未来REITs发展方向 1) 聚焦重点区域。发改委《通知》明确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并“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与4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下文简称“证监会《通知》”)并无明显差异,我们认为一方面上文提及的地区目前新老基建建设需求均相对较大,REITs在上述地区更加能够展现“用武之地”;另一方面,上述地区多位于重点城市群区域,经济发达地区,潜在REITs项目现金流相较其他地区普遍来讲更为稳定,符合底层资产要求的项目更多,更加适合在REITs发展初期担当先锋军的角色。 2) 聚焦重点行业。发改委《通知》明确REITs优先支持的行业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与4月底证监会《通知》相比,8月份发改委《通知》中列示的REITs重点支持行业区别同样不大,对于交通设施项目、新基建项目涉及的具体领域进行了细化,上述细分行业具备稳定持续现金流。 3) 鼓励重点项目 。相较4月份证监会《通知》,8月份发改委通知新提出“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相较老基建,监管层对于园区类平台发行REITs在新基建建设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或有更高的期待,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园区类平台再融资通道(上市 、发行RETIs)打开,或将受益。2018年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2543家开发区,其中国家级开发区552家和省级开发区1991家。与2006年版《目录》相比,2018年版《目录》增加了975家开发区。2018年版《目录》体现了区域协调发展,东部地区有964家开发区,比2006年版增加216家;中部地区有625家开发区,比2006年版增加224家;西部地区有714家开发区,比2006年版增加425家;东北地区有240家开发区,比2006年版增加110家。 4) 房地产不属于本轮REITs申报所涵盖的试点行业领域。4月份证监会《通知》尽管没有明确提及地产,但所列示的重点支持行业中未提及地产,也使得市场纷纷猜测本轮公募REITs试点设立并不会涉及地产,而在8月份发改委《通知》中则明确提出“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基本符合此前市场预期。在目前“房住不炒”基调的引领下,房企融资依旧是监管层重点调控领域,因此监管层在现阶段封死地产公募REITs也比较符合目前房地产调控思路。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通知》并没有完全否决未来房地产被纳入REITs大家庭的可能性,只是指出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但我们认为短期内房企通过公募REITs实现融资的可能性依然较低。 ►试点项目要求更为细化,“3年+4%回报率”成为硬门槛 1) 底层项目需权属清晰,原始权益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均有准入要求。与4月份证监会《通知》类似,发改委《通知》再次提及底层项目需要权属清晰,同时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人近三年需无重大负面记录。 2) 多个项目打包发行REITs,需判断打包后项目整体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发改委《通知》明确多个项目可以打包发行REITs,且“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也就意味着存在资质较好的项目搭配资质相对较弱的项目发行REITs产品,从而实现“肥瘦搭配”的空间。 证券研究报告|固定收益点评报告 仅供机构投资者使用 [Table_Date] 2020年08月03日 【温馨提示】请勿将华西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p1【温馨提示】请勿将华西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p1 证券研究报告|固定收益点评报告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2 19626187/21/20190228 16:59 3) 提出项目“3年+4%回报率”新要求。相较4月份证监会《通知》,发改委《通知》明确提出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且近3年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同时要求“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相较证监会《通知》,发改委《通知》对REITs底层项目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避免一些现金流较弱、运营尚不稳定、甚至依然处于在建期的项目被包装成底层项目通过发行REITs融资,从而最大程度降低未来新上REITs项目的投资风险。 4) PPP项目REITs申报另有规定。除了依旧要求PPP项目需以使用者付费项目为主外,发改委《通知》明确政府补贴PPP也可以进行REITs项目申报,需要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同时 需要 对政府补贴持续性、稳定性予以说明;此外发改委《通知》明确对25号文出台前不符合25号文的存量特许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当时相关政策,也可以申报REITs项目,“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 5) 回收资金用途,未做严格限制,但鼓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形成良性投资循环;同时需明确资金用途及金额,符合政策及主营业务要求的,可以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6) 国有资产流失及转让问题,通知要求需说明基础设施转让的程序和合规性,并且需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和反馈情况,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PPP项目的股权转让,应获得合作政府方的同意。 ►REITs试点要求更为细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可能面临一些现实问题 1) 估值问题。根据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特许经营权只能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随着估值的基准日离特许经营权到期日越来越近,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也会不断的衰减。这也增加了基础设施REITs的估值难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后理论上所购买份额对应公允价值在不断贬值,另一方面估值的困难性也导致REITs二级市场流通面临一定障碍。 2) 优质项目与成为REITs试点之间更多是“双向选择”,优质项目与收益较差项目可整体打包发行REITs。发改委《通知》明确REITs试点重点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且对底层项目的运营期、收益率有了明确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优质项目可以拿到成本更低的负债,缺乏发行REITs的动力;此外优质项目能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收入,但如果优质项目发行REITs,相关公司可能面临着项目出表导致报表恶化的“窘境”;但同时明确多个项目可以打包发行REITs优质项目可与收益较差项目整体打包发行 ,以满足收益整体要求,因此在现行规定下,REITs项目有待后续观察。 3) 土地使用权期限衍生出的REITs是否可以续期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是40年,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是50年,都是有明确的产权期限,并且无自动续期的权力。土地使用权到期时,需要由所有权人提出延期申请,并且支付土地商用金的形式来进行续期。因此,如果政府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施加额外条件,或者不批准延长物业的土地使用期限,REITs的经营和业务都可能会受到影响。 4) REITs交易结构复杂,投资人行权及管理人代理问题仍需明确。目前公募REITs的交易结构是层层SPV嵌套,由此引发的投资人行权具体方式仍有待明确。 【温馨提示】请勿将华西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p2【温馨提示】请勿将华西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p2 证券研究报告|固定收益点评报告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3 19626187/21/20190228 16:59 表:证监会《通知》与发改委《通知》对比 维度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4月30日发文)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8月3日发文) 聚焦重点区域 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聚焦重点行业 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重点鼓励项目 未明确提及 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项目需满足:1)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2)业态为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3)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 房地产项目 未明确提及 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试点项目满足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2)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1)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2)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3)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4)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5)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