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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评:金融服务租赁公司加速整合出清,行业走向规范发展

金融2020-06-11张丽、李倩东方金诚羡***
融资租赁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评:金融服务租赁公司加速整合出清,行业走向规范发展

租赁公司加速整合出清,行业走向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评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张丽李倩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导行业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预计短期内,行业空壳公司将加速出清,由于杠杆倍数和集中度限制,行业整体业务规模和盈利承压。叠加宏观经济下行,行业分化进一步加剧,资本实力偏弱、集中度偏高的小型租赁公司面临迫切的业务结构调整和资本补充压力,而资本充足以及资产定价和管理能力强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竞争优势凸显。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及负面清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主业《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投资等,并列明了负面清单,租赁物必须是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端以权属存在争议、重复抵押以及无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公路、管网、在建工程等不动产等作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项目存在整改压力;资金端同业间(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私募或P2P融资受到限制。《办法》提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资产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固定收益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投资业务开展较小,后者指标影响不大。监管部门设定租赁资产占比红线来督促融资租赁公司回归主业,租赁业务开展不充分、委托贷款或保理等业务占比过高的融资租赁公司或以通道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较大整改压力,长期来看,行业业务开展更加规范化。对杠杆倍数、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管理趋严,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办法》新增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集中度指标要求,监管指标基本对标金融租赁公司的要求。目前如电力集团、大型设备企业下设融资租赁公司,大部分以服务集团 内业务为主,部分地方平台系融资租赁公司也服务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关联交易集中度较高。对于资本金实力偏弱、为拓展规模过度依赖单一客户的小型租赁公司或承租人限定在航空等特定行业的租赁公司,单笔租赁项目规模较大,客户集中度压降压力也比较大。但《办法》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预计监管认定的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指标或有调整空间。除集中度外,《办法》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比原先2013年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10倍要更加严格。从公开数据来看,2019年底已发债的43家样本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净资产均值由5.18倍上升至5.42倍。其中,3家租赁公司2019年末的杠杆倍数超过8倍、6家融资租赁公司杠杆倍数在7~8倍之间。预计,在外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息差缩窄和资产质量下行压力下行业利润积累放缓,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后续存在收缩业务规模、寻求补充资本的压力。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资产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分类中逾期和不良租赁资产存在一定的偏差,大部分未产生不良租赁资产的公司准备金计提规模较小或未计提,部分融资租赁存在减值无法覆盖不良租赁资产的情形。截至2018年末,43家已发债融资租赁公司平均不良率为1.97%,拨备覆盖率均值127.08%,25家出现不良的样本租赁公司中11家拨备覆盖率低于100%。《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资产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但资产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标准亦有待进一步细化。预计,客户质量较差、未建立准备金制度的租赁公司或存在较大的调整压力,或将侵蚀其盈利,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风险分类审慎和准备金计提充分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够 oPmPsOnNmOtQpMoMyQqMyQ7N9R9PmOrRnPpPkPqQtNlOmNoM7NqRrQwMrMwOxNnPtN获得较大的竞争空间。明确监管职责,过渡期延迟为3年,促进行业加速整合出清,行业走向规范发展《办法》规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截至2019年末,全国11124家融资租赁公司中约72%的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办法》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并对已经设立的租赁公司给予3年过渡期(可适当延长),分类监管有利于行业有序整改、加速出清,长期来看有助于行业规范运营。声明:本报告是东方金诚的研究性观点,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等。本报告引用的相关资料均为已公开信息,东方金诚进行了合理审慎地核查,但不应视为东方金诚对引用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提供了保证。本报告的著作权归东方金诚所有,东方金诚保留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修改、复制、销售和分发,引用必须注明来自东方金诚且不得篡改或歪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