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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发行利差同比收窄,信用等级对利差区分显著

2020-03-27闫瑾、陈诣辉东方金诚孙***
2019年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发行利差同比收窄,信用等级对利差区分显著

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发行利差同比收窄,信用等级对利差区分显著 第01页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1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发行利差同比收窄,信用等级对利差区分显著联合资信联合评级债市研究部闫瑾陈诣辉概要2019年(以下简称“本年度”),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整体维持合理充裕状态,市场利率水平下行,加之公司债到期高峰背景下再融资需求提升,公司债发行规模持续增长。本年度,我国公司债市场共有1544家发行人发行公司债12836期,发行规模合计33574.07亿元,发行家数、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同比均有所增加,其中私募债发行家数、期数和规模占比最高。本年度交易所债券市场新推出熊猫可交换债券、公募绿色可交换债券、粤港澳大湾区专项公司债券等公司债券创新品种,均已完成首次发行。本年度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发行主体级别和债项级别主要集中于中高等级,其中,一般公司债发行主体级别和债项级别均集中于AAA级;有评级信息披露的私募债发行主体级别主要集中于AA级,债项级别主要集中于AA+级;可转债发行主体级别和债项级别均主要集中于AA级;可交换债发行主体级别和债项级别均主要集中于AA+级;证券公司债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主要集中于AAA级。本年度各期限各级别一般公司债平均发行利率和发行利差同比均有所下行。剔除样本量少的五年期AA级一般公司债后,在95%的置信水平下,其他各期限各级别一般公司债的利差差异均显著,整体来看,信用等级对一般公司债风险定价具有良好的区分性。本年度公司债市场评级调整频率较上年有所下降,评级稳定性有所提升。其中,交易所债券市场存续的一般公司债、私募债、可交换债发行人级别(含展望)呈现调降趋势,大跨度调整全部为负面调整;可转债、证券公司债级别(含展望)呈现调升趋势,无大跨度调整。本年度公司债市场违约事件有所增加,民营企业占比最高,新增违约发行人主要集中于建筑与工程、金属、非金属与采矿、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化1包含一般公司债、私募债、证券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交换债”)。 oPvNoRnNvNqRoMnRqMtRyR8ObP6MmOpPmOpPfQrRtQlOmOqP8OoMtRvPnRmRNZnMoM第02页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2工、食品等行业,违约行业覆盖面有所收缩;违约发行人主要分布于广东、山东、浙江、河北等地,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区域以及过剩产能行业集中区域。展望2020年,受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经济增速下行的影响,国际市场预期处于低利率环境。同时,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剧,我国仍将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发行利率有望继续下行。在公司债推行注册制、发债主体扩容等一系列利好因素的影响下,预计公司债发行规模将持续增长,发行主体和债项级别仍以中高等级为主。受益于流动性的充裕和资金成本下行,公司债发行利差或将收窄,不同资质企业信用利差仍将继续分化。在违约常态化背景下,弱资质民营企业仍将为评级调整以及违约的“高发地”。一、市场政策规范债券发行业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管控2019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期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关联方认购债券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应当报价公允和程序合规等要求。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提升我国公司债发行的市场化水平,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12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要求承销机构项目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包括“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十一类发行人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典当行”等五类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以上举措为进一步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推进风险管理控制工作提供了依据。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删除了公司债发行主体累计债券余额限制、净资产规模限制、筹集资金投向以及债券发行利率限制等规定,但新增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需符合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此举旨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治理水平的关注。 第03页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3扩大发债主体范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从而全面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3月上旬,沪深交易所窗口指导放松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公司债的申报条件,对以借新还旧为目的发行的公司债,放开政府收入占比50%的上限限制,同时要求募集资金用途仅限于偿还交易所公司债。以上措施有利于缓解融资平台短期偿债压力,促进其到期债务的按期偿付。8月30日,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强化了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此举进一步落实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探索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优化债券市场运行机制,加强评级行业监管3月2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对于公开发行且上市时同时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的公司债券,如存续期内债券信用评级调整为AA级(不含)以下的,交易方式应当调整为仅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以上举措有助于加强债券上市管理,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发展。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等。此举有助于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进而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国际化发展。11月29日,央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此举加强了评级行业监管,有利于债券市场 第04页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4有序健康发展。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1月18日,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总体业务框架、参与者要求、业务开展模式、交易结算方式、信息披露以及风险防控安排等内容,试点初期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主要涉及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债及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务。4月4日,深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8月13日,上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上述法规明确了相关业务流程和业务要点,有助于进一步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债券市场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能力。继2018年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创设多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后,2019年3月,海通证券在上交所创设首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保护合约,向海通恒信租赁小微3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3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创设名义本金0.30亿元的信用保护合约,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进支持;4月,海通证券向宜华集团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投资者创设名义本金1亿元的信用保护合约,打消了投资者对民企债券的顾虑,帮助宜华集团顺利发行了债券。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推动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和专业化能力水平。12月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的通知》,在前期信用保护合约试点基础上,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12月17日,首批四单信用保护凭证落地,合计名义本金1.33亿元,有效支持债券融资44.60亿元。首批信用保护凭证通过信用增进方式,有效的支持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债券融资。违约处置法规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逐步落地4月9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推出以动态报价机制为核心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提高违约债券处置效率,为无意参与债券重组的投资者提供了退出通道。5月24日,中国结算正式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 第05页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5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转让业务平稳有序开展。上述举措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7月16日,发改委、证监会等13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方案》,提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和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退出制度等要求,证监会等相关机构负责落实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依法支持交易所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等工作。上述举措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有利于畅通公司债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二、发行概况公司债发行期数、发行家数和发行规模持续增加本年度我国债券市场共有1544家发行人发行公司债2836期,发行规模合计33574.07亿元2,公司债发行期数、发行家数和发行规模同比分别增长55.06%、59.34%和49.42%。公司债发行规模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市场利率水平下行,公司债进入兑付高峰背景下借新还旧需求增加,交易所放松城投公司发行公司债申报条件以及政策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私募债发行期数、家数和规模占比最高分券种来看,本年度私募债在公司债总发行期数、总发行家数和总发行规模中的占比均最高,分别为55.50%、59.00%和43.38%,同比分别上升约16个、14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私募债发行规模超过了一般公司债的发行规模;一般公司债占比次之,分别为31.42%、30.44%和32.58%,同比分别下降约12个、13个和12个百分点;可转债占比分别为4.51%、8.29%和8.01%,发行期数、发行家数占比与上年基本持平,发行规模占比上升约4个百分点;可交换债和证券公司债占比相对较小,可交换债发行期数、发行家数和发行规模占比与上年基本持平,证券公司债发行家数、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比同比均有所下降。表1公司债发行情况单位:家、期、亿元2按起息日统计,以下同。 第06页2019年度公司债市场与利差分析报告6券种20192018发行家数发行期数发行规模发行家数发行期数发行规模一般公司债47089110937.1142779610034.78私募债911157414564.734397256460.47可转债1281282689.797070790.20可交换债券4060824.152528464.74证券公司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