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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流程发生重大改革

建筑建材2013-07-31毕马威键***
部分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流程发生重大改革

201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40号公告,重新规定了居民企业在进行部分对外支付项目时的税务管理要求,该公告将于2013年9月1日生效。公告的范围囊括了中国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跨境服务费及其他一些经常性项目和资本性项目。 40号公告给在中国运营的跨国公司带来了便利。它取消了现行法规中规定的必须在付汇前提供税务证明的规定,同时将显著加快公告范围内所囊括项目的对外支付速度。然而,在新的备案制度下,纳税人如果不能证明对外支付项目相关的税款已足额缴纳,则将可能面临更大的处罚风险。 背景 中国一直保持着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来规范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以往,中国境内付款人只有在获得各种税务证明后,才能向银行申请对外付汇。 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64号文,以简化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办理税务证明的流程。每笔对外付汇金额不超过3万美元时,可以免予提供税务证明。此外,64号文还列示了一些境内付款人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豁免情形)。 64号文规定的完税体系的实行,对保证国际贸易中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中国境内税款征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该体系也降低了商业安排的效率并减慢了合法商业交易的进程,尤其是对于国际服务业而言影响更加重大。在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涉及诸如服务费支付和费用偿付等跨境交易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取得税务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7月9日联合发布(40号公告) •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5日联合发布(64号文) 部分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流程发生重大改革 第十六期 二零一三年七月 中国税务快讯 ©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证明,而纳税人不取得税务证明就不能完成相关对外支付。许多跨国公司对该完税制度对商业运作负面影响,尤其是其对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的阻碍,表示了担忧和质疑。 40号公告 40号公告是政府应对这些担忧和质疑做出的官方回应,并以此实现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的目标。该公告规定了新的税务备案制度,以取代现行的预先提供税务证明的制度,符合近年来中国逐步放宽外汇管理体系的总体趋势。对于每笔超过5万美元的 对外支付,境内付款人需要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免备案项目除外。境内付款人在首次付汇备案时需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并填报包含基本情况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一笔合同后续的对外支付,仅需要重新填报《备案表》以反映出对应支付的基本情况即可。 境内付款人可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备案表》。每次填写该表格需一式三份,并提交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主管国税机关将编制《备案表》流水号以便跟踪管理,并在《备案表》上盖章。主管国税机关会将1份《备案表》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境内付款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可持盖章的《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根据40号公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时不会当场对付汇相关的纳税事项进行审核。备案的目的不是申报与支付相关交易的纳税情况,而是通知主管国税机关相关交易的存在,以便税务机关下一步跟进检查。《备案表》上不包含任何关于支付事项的税务信息,但是这并不代表纳税人遵守中国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有任何减少。主管国税机关将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支付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1) 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2) 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3) 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在事后审查时,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并有可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滞纳金和罚款。 40号公告涵盖的对外支付项目十分宽泛,包括境外非居民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如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娱乐服务等)、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所得(如股息)、境外债务所得(如利息)、担保费及各种经常转移收入等项© 2013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目。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也包括在内。40号公告 的备案范围还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40号公告中规定的税务备案要求仅适用于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同时,40号公告列明了一系列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即可从中国向境外支付的情形。40号公告中列明的例外情形与64号文中的豁免情形性质类似,但内容更具体且范围更广。 毕马威观察 40号公告是中国税务机关为非居民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一项新举措,总体而言为需要对外支付的跨国公司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从预先完税制度向税务备案制度的转变将大大加快对外支付的速度。在现行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先看到完税凭证才能批准对外支付申请。同时,审查交易各方纳税情况的税务官员必须在所有的税款已缴清且所有的税务争议已解决的情况下才签发完税凭证。这通常会拖延付汇的进程,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存在税务争议的情况下。在新制度下,付汇与完税相分离。税务官员在登记支付交易时无需确定税款是否全部缴清,而境内付款人可在取得盖章的《备案表》后立即进行对外支付。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付汇后审查交易,评估跨国公司的纳税情况,而不会耽误付汇的进程。 然而,40号公告规定的新制度对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要求纳税人以更快的速度准备相关文件。由于未来预先完税的要求将不再是对外支付的先决条件,40号公告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地审查跨国公司跨境交易的完税情况,而不是依赖外汇管制作为自动监控点。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应确保其纳税情况有足够的理论依据和文件支持。如果跨国公司在支付后的审查中被发现问题,可能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 最后,40号公告将于2013年9月1日起生效。国税总局在非正式的场合指出, 如果纳税人在40号公告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完税凭证但未完成对外支付,其未使用的完税凭证将在2013年9月1日失效,并以税务备案制度取代。在40号公告尚未生效的一个月内,我们建议跨国公司合理计划其尚未进行的对外支付的支付时间,主动与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沟通以了解地方执行口径,根据相关事实和法规进行税款计算,并准备相应文件以支持其纳税方法。 © 2013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何坤明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电话: +86 (10) 8508 7082 khoonming.ho@kpmg.com 北京/沈阳 凌先肇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北区 电话: +86 (10) 8508 7083 david.ling@kpmg.com 青岛 彭晓峰 电话: +86 (532) 8907 1728 vincent.pang@kpmg.com 上海/南京 卢奕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中区 电话: +86 (21) 2212 3421 lewis.lu@kpmg.com 杭州 吴智广 电话:+86 (571) 2803 8081 martin.ng@kpmg.com 成都 周咏雄 电话:+86 (28) 8673 3916 anthony.chau@kpmg.com 广州 李一源 电话:+86 (20) 3813 8999 lilly.li@kpmg.com 福州/厦门 梅雅宁 电话:+86 (592) 2150 807 maria.mei@kpmg.com 深圳 孙桂华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南区 电话:+86 (755) 2547 1188 eileen.gh.sun@kpmg.com 香港 杨嘉燕 电话:+852 2143 8753 karmen.yeung@kpmg.com 华北区 凌先肇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北区 电话:+86 (10) 8508 7083 david.ling@kpmg.com 冯栢文 (Vaughn Barber) 电话:+86 (10) 8508 7071 vaughn.barber@kpmg.com 邸占广 电话:+86 (10) 8508 7512 roger.di@kpmg.com 古军华 电话:+86 (10) 8508 7095 john.gu@kpmg.com 李京谟 电话:+86 (10) 8508 7536 kevin.lee@kpmg.com 马源 电话︰+86 (10) 8508 7076 paul.ma@kpmg.com 彭晓峰 电话:+86 (10) 8508 7516 +86 (532) 8907 1728 vincent.pang@kpmg.com 黄伟光 电话:+86 (10) 8508 7085 michael.wong@kpmg.com 谢忆佳 电话:+86 (10) 8508 7540 jessica.xie@kpmg.com 延峰 电话:+86 (10) 8508 7508 irene.yan@kpmg.com 张宇 电话: +86 (10) 8508 7511 leonard.zhang@kpmg.com 张豪 电话:+86 (10) 8508 7509 tracy.h.zhang@kpmg.com 赵希尧 电话:+86 (10) 8508 7096 abe.zhao@kpmg.com 赵彤 电话:+86 (10) 8508 7515 catherine.zhao@kpmg.com 周重山 电话:+86 (10) 8508 7610 ec.zhou@kpmg.com 陈达伟 (David Chamberlain) 电话:+86 (10) 8508 7056 david.chamberlain@kpmg.com 冯炜 电话:+86 (10) 8508 7531 tony.feng@kpmg.com 张天胜 电话:+86 (10) 8508 7526 tiansheng.zhang@kpmg.com 华中区 卢奕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中区 电话:+86 (21) 2212 3421 lewis.lu@kpmg.com 周咏雄 电话:+86 (21) 2212 3206 +86 (2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