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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二期

公用事业2017-11-03毕马威绝***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二期

© 2017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二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37号公告废止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以下简称“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及其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相关文件。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发文日期:2017年10月17日执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非居民企业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运营成本降低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减轻扣缴义务人的合规负担•取消了原3号文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的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要求,但仍要求扣缴义务人设立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备查•取消了原3号文规定的多次付款合同扣缴义务人应在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的要求•延续了原3号文关于所得存在多个发生地,可选择一地办理申报缴税事宜的规定,并明确了与7号公告相关条款的协调关系明确部分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延续并细化了698号文对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计税基础的计算,特别明确了多次投资的股权部分转让时被转让股权成本的比例计算方法(官方解读中给出了详细的计算示例)•重新明确了3号文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外币折算规则,并修改了698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外币换算规则推迟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针对对外分配股息,将扣缴义务时间限定为股息的实际支付日,不再以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对于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投资成本,扣缴义务时间发生在全部成本收回之后放宽税款申报缴纳期限•取消了原未扣缴情形下非居民企业一般应在纳税义务发生7日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或在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均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 2017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二期)关于37号文的深度解读和对企业的潜在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信息:《中国税务快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第二十八期,二零一七年十月) 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明确了发生未扣缴情形时税务机关将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追究责任,同时在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缴•提出了税款已扣但未解缴的情形,对应扣未扣税款和已扣未解缴税款的情形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中英文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6)2017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6)》。这是中国第8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最新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16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已累计签署84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55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16年签署了8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大部分在2年内完成。签署的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中,与欧洲国家签署3例,亚洲国家签署3例。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但安排所涉的行业种类进一步增加。•为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将被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税务机关将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4个因素: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所提交申请的质量、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案件所涉对方国家(地区)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如果所提交申请有创新方法,有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成本节约或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则会得到优先处理。【延伸阅读】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7 年3 月,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这两个文件分别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文)中的部分章节,并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所涉的相互协商程序。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信息:《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六年十月)《中国税务快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期,二零一七年三月)文号:无发文日期:2017年10月24日执行日期:无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相关税种:无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跨境避税安排被质疑的风险增加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 2017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二期)OECD发布跨境销售增值税征收实施指南2017年10月24日,OECD发布新的实施指南,以促进跨境销售消费税收的有效征收。该指南与国际认可的跨境增值税征收标准一致,并且对迅猛发展的数字化经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以及其对B2C 模式下市场所在地增值税征收的影响,是OECD/G20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项目所面临的主要税务挑战。新的《当供应商位于税收管辖区外时,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的有效征收机制》(以下简称“《实施指南》”)重点关注2015年OECD/G20发布的BEPS最终成果报告中BEPS第1 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所建议的方法的实施。《国际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指南》已经采纳了这些建议的方法,并在许多国家成功实施。新的《实施指南》将通过促进跨辖区征收机制的连贯一致,来提高合规水平,同时控制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合规成本。这份关于税收征管机制的新实施指引由以下部分构成:•关于境外供应商提供服务和无形资产所涉及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征收的基本政策问题和征收机制设计问题的说明;•关于税务机关在设计和实施基于登记的税收征管机制时,所应考虑的主要政策及征收机制设计问题的概述。这些考量对于有简易征收方法的机制和没有简易征收方法的基于登记的机制都同样重要;•关于简易登记及征收机制的更多机制设计及实操的详细指引(如《国际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指南》及BEPS第1 项行动计划报告所建议的)。【延伸阅读】2016年3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实施新的税收政策;并于同年4月连续发布两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网购商品提出了通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此后,经国务院批准,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要求给予了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底执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文号:无发文日期:2017年10月24日执行日期:无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跨境交易的电商企业相关税种:增值税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跨境避税安排被质疑的风险增加您可以通过点击这里阅读法规全文。 © 2017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联系我们何坤明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亚太区电话:+86 (10) 8508 7082khoonming.ho@kpmg.com卢奕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电话:+86 (21) 2212 3421lewis.lu@kpmg.com 北京/ 沈阳/ 青岛彭晓峰电话:+86 (532) 8907 1728vincent.pang@kpmg.com 天津周重山电话:+86 (10) 8508 7610ec.zhou@kpmg.com上海/ 南京/ 成都周咏雄电话:+86 (21) 22123206anthony.chau@kpmg.com杭州王军电话:+86 (571) 2803 8088john.wang@kpmg.com广州李一源电话:+86 (20) 3813 8999lilly.li@kpmg.com 福州/ 厦门梅雅宁电话:+86 (592) 2150 807maria.mei@kpmg.com深圳孙桂华电话:+86 (755) 2547 1188eileen.gh.sun@kpmg.com香港杨嘉燕电话:+852 2143 8753karmen.yeung@kpmg.com华北区彭晓峰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北方区电话:+86 (10) 8508 7516+86 (532) 8907 1728vincent.pang@kpmg.com 池澄电话:+86 (10) 85087606cheng.chi@kpmg.comConrad TURLEY电话:+86 (10) 8508 7513conrad.turley@kpmg.com房锡伟电话:+86 (532) 8907 1724milano.fang@kpmg.com冯炜电话:+86 (10) 8508 7531tony.feng@kpmg.com樊昉然电话:+86 (10) 8508 7611flora.fan@kpmg.com古军华电话:+86 (10) 8508 7095john.gu@kpmg.com关山珊电话:+86 (10) 8508 7613rachel.guan@kpmg.com韩滢电话:+86(10)85087627h.han@kpmg.com黄伟光电话:+86 (10) 8508 7085michael.wong@kpmg.com蒋俊电话:+86 (10) 8508 7511josephine.jiang@kpmg.com金賢中电话:+86(10)85085000henry.kim@kpmg.com凌先肇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北方区电话:+86 (10) 8508 7083david.ling@kpmg.com黎鲤电话:+86(10)85087537li.li@kpmg.com李辉电话:+86 (10) 8508 7638lisa.h.li@kpmg.com李鹏电话:+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