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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点评

2019-12-28胡佳妮信达证券孙***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点评

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及信息披露 http://www.cinda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INDASECURITIES CO.,LTD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6层研究开发中心邮编:1000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INDA SECURITIES CO.,LTD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编:100031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点评 2019年12月28日 事件:12月27日,为建立健全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妥善化解信用风险,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点评:  《通知》是由三部门共同起草制定的具有统筹性的指导文件,确保了相关措施在目前债券市场多头监管背景下的可执行性。《通知》明确了违约债券处置的四项原则,明确了违约债券处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建立了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和统一执法机制,并明确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近期部门联合出台的配套措施还包括《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司信用类债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 《通知》确认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交易商协会修订了银行间债券相关配套制度。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于同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实施。最新配套制度中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低要求,并确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同时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和利益冲突防范管理机制。这部分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我们在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报告《债券违约求生指南——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全梳理》中提到的目前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面临的困境,在新制度实施后将得到有效改善。 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通知》提出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制度的基础上,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违约债券转让交易,认可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可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的债券报价或估值服务。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除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职责和持有人权利外,对违约债券的庭外重组处置措施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流程指引,包括更改现有债券条款、债务置换及其他形式。债务置换具体规则尚未出台,可参考我们在2019年8月6日发布的报告《债券违约求生指南——通过境外案例看债务重组的成功条件》中列举的境外债务置换的基本流程。 证券研究报告 固定收益研究 点评报告 胡佳妮 固定收益分析师 执业编号:S1500514070006 联系电话:+86 10 83326732 邮 箱: hujiani@cindasc.com 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及信息披露 http://www.cindasc.com  《通知》提出将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通知》将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发改委继续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机构做好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  专业的机构投资人和完善的二级市场交易制度将有效促进债券违约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当前违约债券处置困难,除配套监管措施尚待改进外,核心原因在于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风险偏好和投资行为高度趋同。在具备债务估值和重组能力的机构投资人缺位的情况下,违约债券只有卖方没有买方,最终导致了债券违约处置工作的停滞。《通知》鼓励具有专业资产处置经验的机构参与债券违约处置,促进市场有效出清。交易制度和定价机制的逐步完善有利于投资人合理判断重组方案的合理性,而交易转让机制的活跃度增强能有效提高债权人的集中度并减弱债权人利益冲突,这将促进债券违约处置的顺利进行。  风险因素: 经济大幅下行、违约风险大幅上升、配套措施未及时出台。 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及信息披露 http://www.cindasc.com 2 分析师简介 胡佳妮:固定收益分析师。201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同年7月加入信达证券研发中心策略组,负责股票市场和流动性策略研究,2014年6月起负责资产配置和债券市场研究。 机构销售联系人 区域 姓名 手机 邮箱 华北 袁 泉 13671072405 yuanq@cindasc.com 华北 张 华 13691304086 zhanghuac@cindasc.com 华北 唐 蕾 18610350427 tanglei@cindasc.com 华东 王莉本 18121125183 wangliben@cindasc.com 华东 文襄琳 13681810356 wenxianglin@cindasc.com 华东 洪 辰 13818525553 hongchen@cindasc.com 华东 张思莹 13052269623 zhangsiying@cindasc.com 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及信息披露 http://www.cindasc.com 3 分析师声明 负责本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每一位分析师在此申明,本人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所表述的所有观点准确反映了分析师本人的研究观点;本人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的具体分析意见或观点直接或间接相关。 免责声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报告由信达证券制作并发布。 本报告是针对与信达证券签署服务协议的签约客户的专属研究产品,为该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时提供辅助和参考,双方对权利与义务均有严格约定。本报告仅提供给上述特定客户,并不面向公众发布。信达证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客户应当认识到有关本报告的电话、短信、邮件提示仅为研究观点的简要沟通,对本报告的参考使用须以本报告的完整版本为准。 本报告是基于信达证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信息编制,但信达证券不保证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及预测仅为本报告最初出具日的观点和判断,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涉及证券或投资标的的历史表现不应作为日后表现的保证。在不同时期,或因使用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致使信达证券发出与本报告所载意见、评估及预测不一致的研究报告,对此信达证券可不发出特别通知。 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若有必要应寻求专家意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仅供参考,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做出邀请。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信达证券或其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涉及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并可能会为这些公司正在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本报告版权仅为信达证券所有。未经信达证券书面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发布、转发或引用本报告的任何部分。若信达证券以外的机构向其客户发放本报告,则由该机构独自为此发送行为负责,信达证券对此等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同时不构成信达证券向发送本报告的机构之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 如未经信达证券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信达证券将保留随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评级说明 投资建议的比较标准 股票投资评级 行业投资评级 本报告采用的基准指数 :沪深300指数(以下简称基准); 时间段:报告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 买入:股价相对强于基准20%以上; 看好:行业指数超越基准; 增持:股价相对强于基准5%~20%; 中性:行业指数与基准基本持平; 持有:股价相对基准波动在±5% 之间; 看淡:行业指数弱于基准。 卖出:股价相对弱于基准5%以下。 风险提示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 本报告中所述证券不一定能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向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销售,投资者应当对本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并应同时考量各自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必要时就法律、商业、财务、税收等方面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信达证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