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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车限购政策点评:杭州限购,乘用车估值受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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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车限购政策点评:杭州限购,乘用车估值受压

事件:3月25日晚,杭州市政府发布通告,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同时,杭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点评: 1、对行业整体销量影响小。截止2013年底,杭州私人汽车保有量在168万辆,占全国私人汽车保有量的1.6%左右,上牌量估计在30万辆左右,占全国销量的1.5%左右。我们估计,杭州每年牌照发放量约在8万辆,则每年预计减少的销量约为20万辆,占全国汽车总销量的1%,对行业整体销量影响不大。 2、汽车限购将成为常态。继上海、北京、贵阳、广州与天津之后,杭州是全国第6个实施汽车限购的城市。2013年年中,中汽协表示我国8个城市可能汽车限购,包括天津、深圳、杭州、成都、石家庄、重庆、青岛和武汉。不到1年时间,天津和杭州已经实施,我们估计,未来汽车限购或将成为一种常态,交通拥堵严重的大中城市将陆续出台类似政策。 3、乘用车板块估值受压。市场上有观点认为,汽车限购政策的负面影响效应边际递减,对汽车板块走势影响不大,我们不赞同。我们认为,虽然目前看汽车限购对总体销量影响不大,但由于目前看城市人群依然是乘用车消费的主力,汽车限购常态化,将对乘用车板块的估值水平造成压制。 4、相对利好新能源汽车。《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新能源汽车不限购,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乘用车。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的补贴政策目前已经有北京和上海推出细则,其他城市将陆续跟进,随着政策的落实,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将逐步释放。相对于传统汽车,限购政策利好于新能源汽车。 5、投资建议:关注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个股:整车(比亚迪、江淮汽车、中通客车、金龙汽车)、零部件(松芝股份、大洋电机)。 研究发展部 万冬 汽车与零部件行业研究员 电话:010-59366176 执业证书:S0110513060001 邮件:wandong@ sczq.com.cn 市场数据 股票家数(家) 121 总市值(亿元) 10667.67 流通市值(亿元) 6313.32 重点公司(家) 28 重点公司占行业市值比重(%) 68.80% 一年内走势图 相关研究 投资要点 杭州限购,乘用车估值受压 ——杭州汽车限购政策点评 评级:看好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 2014年03月26日 汽车行业研究报告 Page 2 附件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2014年3月2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和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 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4月25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3 页 汽车行业研究报告 Page 3 九、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并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4年4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4年3月26日起实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附件2: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和竞价方式获取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8: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6.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1.6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建委、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及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汽车行业研究报告 Page 4 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人力社保、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