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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述评: 内地银行拓展理财业务的几种模式及需关注的风险

2014-03-14应坚、陆海鹏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财经述评: 内地银行拓展理财业务的几种模式及需关注的风险

1 內地銀行拓展理財業務的幾種模式及需關注的風險高級經濟研究員 應 堅 高級策略員 陸海鵬 內容提要 隨著内地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銀行理財產品作爲商業銀行開拓中間業務、穩定資金來源、提升收益的重要手段,實現了較快速度的增長。產品模式也從銀信合作、資金池發展到同業業務與理財產品的結合。但由於監管對貸款業務的限制和存款利率的管制,一些商業銀行利用理財產品追求短期利益和作為吸納存款的替代品,并通過“出表游戲”來擴大信貸規模,從而導致期限錯配、流動性緊張和資金鏈斷裂等風險開始日益積聚。因此,需要通過加強同業業務監管,強化及改善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以及完善資產証券化的相關制度設計和市場建設等措施,加強對理財產品風險的有效抑制。 近年來,銀行理財業務呈現爆發式增長勢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從2010年不足1萬個猛增至去年的4.1萬個。去年第三季度,銀行理財產品資金餘額達9.9萬億元,比2010年底猛增3.2倍。銀行發展理財業務,不僅有助於優化自身的業務結構,而且亦為居民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增加了居民財富性收入。不過,內地銀行發展理財業務時間不長,業務模式不夠成熟,發展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需要引起注意。 一、銀行理財業務的幾種基本模式 2008年以前,內地理財市場的主流產品是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金融海嘯後,內地推出4萬億元人民幣的刺激經濟增長方案,實體經濟資金需求猛增,銀行積極開發產品,銀行理財業務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反而證券投資基金因股市表現欠佳而停滯不前,並被銀行理財產品超出。期間,銀行理財業務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本刊所載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第15號 2014年3月12日 2 1、銀信合作產品 較早時,銀行直接與信託公司合作,由信託公司將企業貸款需求打包為信託理財產品,再由銀行出售給投資者。由於標的資產列在表外,令銀行變相突破了信貸規模的限制。高峰時,銀信合作產品突破2萬億元人民幣,其中信託貸款及信貸資產投資類產品占七至八成。2010年,銀監會出臺監管措施,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實行餘額比例管理,規定不得超過全部銀信合作業務餘額的三成,並要求將表外資產轉入表內,遏制了銀信合作產品的增長勢頭。 2、資金池理財產品 銀信合作被“叫停”後,銀行引入了“資金池”概念,將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歸於同一個資金池,為高收益項目提供信貸資金。資金池理財產品是一種較獨特的理財業務,與境外一對一理財產品不同。銀行將債券、回購、信託融資計劃等各種投資打包為一個集合性資產包作為統一資金運作,通過滾動發售不同期限的理財產品持續募集資金,動態管理資金來源及資產運用,即採取“滾動發售、集合運作、期限錯配”的運行模式。 如下圖所示,銀行並未真正與信託公司公司合作,而是先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達成協議,付出“通道費”,再由後者與信託公司作出信託安排,將投資於企業的資產包裝為理財產品,由銀行“代銷”此類產品。資金池理財產品的透明度很低,客戶並不清楚資產負債情況,僅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就會購買。本質上,此項業務就是通過資產負債的期限錯配(短借長貸)達到盈利最大化。 3 從2013年開始,銀監會加強對資金池理財業務的監管,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8號文”),要求銀行實現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一一對應,單獨管理、建賬及核算,並要求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含信貸資產、委託貸款、委託債權)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餘額的35%(或上一年總資產的4%)。 3、同業業務與理財產品結合 在資金池理財業務面臨整頓的同時,另一類變相信貸業務悄然興起,採取了銀行同業業務與理財業務結合在一起的方法。如下圖所示,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B並非是貸款主體,而只是銀行A向企業提供資金的“橋梁”。銀行B通過過橋機構及信託公司,推出高收益融資類理財產品。銀行A委託銀行B作出以上安排後,利用從同業市場拆入的短期資金等,從銀行B買入返售資產,實現對企業變相貸款。 這兩年此類業務大幅增長,表現為在銀行理財產品增長並未放慢的同時,銀行同業資產亦加快增長。據央行數據,2012年銀行業同業資產大幅增長,存放同業10.06萬億元,同比增長26.35%,買入返售資產7.5 萬億元,同比增長55.2%。同業資產占總資產比例達到15.13%。部份上市銀行的同業資產占比超過20%,甚至達到30%。 中小型商業銀行更是全力發展此項業務,將其作為提升收益的主要手段。儘管同業業務列在表內,但卻不計貸存比,通過信託受益權轉讓,可投向被嚴格限制的行業;另一方面,銀行對企業、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風險資產權重均為100%,而對其他銀行債權的風險資產權重只有25%,且原始期限3個月內(含) 4 債權的風險資產權重更低至20%,撥備少,資本佔用低,有利於提高資本回報率。這些優點令同業業務比資金池業務更具誘惑力。 二、銀行理財業務爆發式增長的原因 內地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加快發展,與內地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及獨特的銀行業監管方式(如貸存比)有很大關係,在監管機構不斷採取措施規範商業銀行經營行為下,銀行仍然想盡辦法尋找漏洞、規避監管,以達到追求規模增長的目標。理財產品亦成為銀行變相擴大借貸規模的手段。 1、高收益信貸業務的誘惑 內地經濟繼續快速增長,企業對銀行貸款需求居高不下。據央行調查,去年第四季預期貸款需求維持不變及增長的銀行占比高達74.4%,銀行貸款定價中軸線向上移動,執行基準利率或上浮的比重接近九成,下浮只有一成左右。因此,銀行還是將信貸業務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一些高收益貸款項目(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融資成本超過一成,在資金緊缺情況下甚至接受18%的年化利率)成為銀行追逐的目標,但受限於行業準入、貸存比、風險資產權數等監管要求,銀行不可能無限擴張此類業務的規模。一些銀行將表內項目移到表外,通過理財產品融入資金,借道非銀行金融機構,變相貸款給高收益貸款項目。 2、存款利率管制帶旺理財業務 央行宣佈允許人民幣存款利率上浮一成,相對于完全開放的貸款利率來說,銀行資金成本處於較低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面對利率管制,銀行無法通過利率定價手段爭取更多存款,必須尋找新的吸納資金的手段。另一方面,近年來內地居民擁有的財富大量增加,產生了龐大的理財需求。通貨膨脹隨時可能復蘇,若通脹率超過定存利率,則形成實際負利率。而去年底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收益率達到5.54%,高出上浮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0多基點。因此,居民對銀行理財產品,尤其是高收益銀行理財產品產生了濃厚興趣。企業也有很強的現金管理及資金配置需求,紛紛將上市、發債獲得的閑置資金及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資金沉澱投放在銀行理財產品市場。 5 三、銀行理財業務存在的風險 從內地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及產品結構中不難發現,它與境外銀行理財業務存在很大差異。不少銀行開發理財產品的出發點,並非真正為了調整業務結構,全面提升對客戶的服務能力,增加非利息收入對盈利的貢獻度,而是為追求短期利益,將其作為吸納存款的替代品,并通過“出表游戲”擴大信貸規模。由於推出新產品是為了規避監管,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存在不少問題,導致風險因素的積聚。 1、期限錯配更趨嚴重 銀行以短期資金來源支持長期信託資產的業務模型沒有改變,形成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錯配。去年,理財產品短期化趨勢進一步加劇,產品主要集中在一至三個月。據市場調查,此期限產品占全部發行量的57.7%,較2012年進一步上升2.50個百分點。絕大部分理財產品是在一年內到期的。理財資金投向方面,為了追求較高收益和穩定的資產配置,銀行又不斷拉長投資期限,包括期限長達五、六年的平臺貸款。 2、形成同業流動性風險 不少銀行將理財產品的到期時間設在季末、年底等特殊時點,令理財資金在需要的時候回到表內,做大資產負債表或符合貸存比等監管指標。然而,理財資金回表後,銀行必須拆入資金償還客戶,而當所有銀行都採取相同做法時,必會造成同業市場的資金緊張。加上在特殊時點前後,銀行傾向于持有更多現金,不會大量拆出資金。企業資金需求較大。各種因素疊加在一起,內地於去年年中及年底出現流動性緊張,短期拆息飆升,逼迫央行出手相救。 3、資金鏈斷裂風險不能排除 銀行、基金公司或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及企業形成了較長的資金鏈,在實際運行中,資金鏈會拖得更長,參與的過橋機構不止一兩家,資金供應方式更加多元化,銀行相互持有資產,形成交叉風險。若其中一個環節出現問題,便會造成整條資金鏈的斷裂。由於資金需求方是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等高風險行業,萬一行業發展形勢逆轉,個別企業壞賬,會形成骨牌效應,導致銀行資產素質下降,最終受損的是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 6 四、加強規管才能有效抑制風險 內地銀行理財市場存在的問題較複雜,監管機構一再治理,新問題不斷涌現。要徹底根治,有待利率市場化等金融改革措施逐漸到位,通過市場手段達到資金供求平衡。當前,銀行理財市場的治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同業業務監管,引導商業銀行調結構、去扛杆 理財產品與同業業務的合作模式已經積累了一定的風險,監管部門可能會通過提升同業業務的資本佔用比率,以及增加同業業務的撥備要求,引導商業銀行調結構、去扛杆。這亦會影響理財產品的資金投向,抑制與同業業務的合作規模,從而降低期限錯配以及理財資金進入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等高風險領域的風險。但由於銀行之間、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表内資金與理財產品之間形成了錯綜複雜的關係,一旦資金鏈斷裂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監管機構會相當謹慎,有待考慮周全后才會出臺適當的措施。 2、進一步強化及改善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 相當部分理財產品無論是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效性,還是產品發行、運行及到期環節,客戶獲得的信息披露存在不足。產品設計說明過于理論化及專業化,客戶難以理解,資金投向則模糊不清或高度概括;部份銀行公布產品運行報告,但公布不連續、內容不全面、時間不及時。加強理財產品信息披露,除了要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檢查,加大處罰力度,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執行信息披露要求外,還可以考慮對理財資金投資於非標準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定更細化的規定,包括資金最終投向的主體和項目、還款計劃設定以及可能導致風險的描述等。 3、完善資產証券化的相關制度設計和市場建設 現階段部分銀行理財產品以銀信合作為核心,將信貸資產經過包裝、“過橋”之後,對接理財資金,已經具有了一定資產證券化的特徵。但此類理財產品與資產証券化的區別在於金融機搆的剛性兌付或隱性擔保,缺乏第三方信用評價體系等。目前資產証券化在法律、稅收和會計等制度方面尚待完善,如果能夠完善相關制度設計和市場建設,引導理財資金由非標產品逐漸投向相對透明、規範化的資產證券 7 化產品,一方面能為期限較長的資產賦予流動性,符合“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的貨幣政策導向,另一方面也可以真正實現銀行資產與理財資金的隔離,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收益相匹配的理財市場環境。當然資產証券化方面的監管也要同時加強,例如產品的設計要簡單透明,禁止多重衍生,只能向一定資格的客戶銷售,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評價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