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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2-02-07招股说明书-
利德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3,8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2年2月8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5,36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仟、孙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其他10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年2月6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4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1,520万股,本次拟发行3,8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5,36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迈迪卡、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广仟、孙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其他10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股权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5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并需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5、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5)》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2011-2013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6 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请投资者详细参阅“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主营业务单一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体外生化诊断试剂,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6月,体外生化诊断试剂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61%、96.82%、94.68%和92.08%,公司主营业务较为单一。若体外诊断试剂行业较高的回报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介入,或现有厂商扩大体外诊断试剂的产能,将可能使公司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收益水平下降,对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产品研发和注册风险 体外诊断试剂是国内新兴的生物制品行业,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要求不断提高,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作为体外诊断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必须不断开发新产品并及时投放市场,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医疗诊断需求。同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发周期一般需要1年以上,研发成功后还必须经过产品标准制定和审核、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注册检测和注册审批等阶段,才能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申请注册周期一般为1-2年。如果不能按照研发计划成功开发新产品并通过产品注册,将影响公司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收和未来效益的实现。 (三)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主要核心技术为体外诊断试剂的配方和制备技术,这些配方和制备技术构成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特殊性,出于保护核心技术的考虑,公司仅对少数关键制备技术申请专利,而对产品配方只进行产品注册。虽然公司采取了有效措施,很好地保护了核心技术,但若不能持续、有效地管理,仍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的可能或者被他人窃取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市场销售风险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7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后,将对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业绩水平的提高和发展战略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之一化学发光免疫诊断试剂,目前已取得11项产品注册证书,另有15项产品正在进行注册审批,预计在2012年7月底前才能全部取得注册证书;并且由于化学发光试剂需要与化学发光仪配套使用,而公司自主研发的全自动化学发光仪仍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预计在2012年底前取得注册证书,能否与试剂同步推向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分析,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因研发进展、产品注册进度、生产规模扩大而引致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98,800升体外生化诊断试剂和1,800升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产能。虽然公司已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制定了完善的市场开拓计划,确保产品的完全销售,但若项目建成投产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仍存在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市场销售风险。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8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11 第二节 概 览 .................................................................................................................................... 14 一、发行人简介 ................................................................................................................................ 14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