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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参:央行关注6月份资金面 拟在6月上旬开展MLF操作

2017-05-31开利财经我***
证券内参:央行关注6月份资金面 拟在6月上旬开展MLF操作

【特别关注】 央行关注6月份资金面 拟在6月上旬开展MLF操作 【开利综合观察】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了解到,在5月25日自律机制座谈会上,央行表示已关注到市场对半年末资金面存在担忧情绪,考虑到6月份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较多,拟在6月上旬开展MLF操作,并择机启动28天逆回购操作,搭配好跨季资金供给,保持流动性基本稳定,稳定市场预期。 肖亚庆:继续推动央企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开利综合观察】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表示,国资委将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继续推动中央企业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肖亚庆指出,中央企业充分运用自身技术、资金、管理和人才等各方面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表示,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建设,还将为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为防范和减少风险,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还采取了一系列国际通行的风险管控措施。 201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超过1400亿 【开利综合观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各级财政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把脱贫攻坚作为优先保障重点,加大扶贫资金投入。据初步统计,201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超过14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增长30.3%;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达到约540亿元。资金总量方面,贵州、云南、广东、河北、内蒙古、四川、广西等省份均超过30亿元,江西、甘肃、山东等省份也超过20亿元。年度增幅方面,内蒙古、河北、浙江、广西、江西、甘肃、西藏等省份增长超过50%,云南、黑龙江、安徽、四川等省份增长超过34%,高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 银行迎6月末考核 部分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上浮50% 【开利综合观察】继3月末MPA“大考”后,银行又将迎来6月末的考核。从部分银行了解到,为了吸引客户,一些银行甚至将存款利率上浮了50%。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分析师陈健恒指出,存款抢夺加剧,导致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上行,净息差收窄压力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也随着上行,进而对资产端的收 益率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在扮演资金融出方的大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都缺钱的背景下,其对融出的资金利率要求也更高,同业负债成本也居高不下;叠加同业、理财去杠杆/回表压力下,同业存单等发行利率居高不下。 【证券内参】 广发证券解读减持新规:对市场风格产生结构性影响 【开利综合观察】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及深交所也发布了实施细则,规定即日起实施。 本次减持规范重要修订包括:1)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2)明确需遵守规范的交易方式及股票来源;3)新增董监高的预披露要求;4)新增特定股东减持规定;5)大宗交易减持受到全面监管。 对此广发证券认为,减持新规出台后,未来大股东通过资本套利手段获得超额利润的空间会进一步收窄,推动大股东更多向实业经营回归。 广发证券认为,本次减持新规的出台对一级半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存在影响:原先较为活跃的“一级半”市场交易造成直接影响;对二级市场的短期影响体现为缓解股东集中减持压力,长期的影响更多体现在市场风格层面。下面是广发证券解读内容: 引言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上交所及深交所也发布了实施细则,规定即日起实施,并无“新老划断”。 本次减持规范的核心主要突出减持比例、预披露、时机及减持节奏等要求,重要的修订包括:1)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新增特定股东主体(IPO发行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东);2)明确需遵守规范的交易方式及股票来源,新增特定股份(Pre-IPO、定增股份)、大宗交易、特殊减持(质押强平、EB、协议转让、TRS等);3)新增董监高的预披露要求;4)减持节奏方面,新增特定股东减持规定,例如对定增限售股解禁后1年内仅能减持50%的规定;5)大宗交易减持受到全面监管。 本次减持新规主要针对近1年以来大股东减持“乱象”而推出,未来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减持、定增减持、过桥减持,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等资本套利手段获得超额利润的空间会进一步收窄,推动大股东更多向实业经营回归。 总体来看,我们认为本次减持新规的出台对一级半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存在影响: 减持新规将特殊股份(Pre-IPO、定增股份等)、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执行股权质押、可交换债换股(EB)、股票权益互换(TRS)等纳入减持监管后,将对“一级半”市场造成直接影响,原先较为活跃的市场交易受到冲击; 对二级市场的短期影响是缓解股东集中减持压力,修复市场情绪及改善市场风险偏好;长期的影响更多体现在市场风格层面,“一二级”市场联动的资本套 利空间逐渐减少后,将带动市场的估值结构分化,部分缺乏内生增长支撑的高估值个股可能面临估值向均值回归的压力,而依赖内生增长、重视股东权益的行业龙头将间接享受制度红利。 1.1 新旧减持规范对比:对减持主体、方式、预披露及节奏提出新要求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上交所及深交所也发布了实施细则,规定即日起实施,并无“新老划断”。 整体上看,本次减持规范的核心要求主要突出减持比例、预披露、时机及减持节奏等方面的要求。从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来看,本次减持新规与2016年1月份的减持办法(证监会公告[2016]1号)相比,包括以下几大重要修订: 修订1: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新增特定股东主体 2016年1月份发布的原减持规则(证监会[2016]1号)仅对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适用,本次减持新规(证监会[2017]9号)增加两类特定股东:“IPO发行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东”。 修订2:明确需遵守规范的交易方式及股票来源——新增特定股份、大宗交易 按照新规要求,适用新规的交易方式及股份包括四大类: 特定股份(Pre-IPO持股;认购的定增持股)、协议受让股份或其他非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包括大股东/董监高/Pre-IPO/定增股东通过交易所减持的,应符合预披露+减持比例限制的减持规范(“1%”的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减持,包括大股东/董监高/Pre-IPO/定增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出让方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2%”的比例限制) 特殊减持方式,包括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质押强平纳入监管)、赠与、可交换债减持(EB换股)、股票权益互换(TRS)等也应遵守。 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买入的股票不适用减持规范,后续不论通过何种减持都不适用。 修订3:预披露要求——新增受限主体中,董监高减持需预披露 与2016年1月份减持规定相比,本次新规规定,除大股东外,董监高也要预披露减持计划,但对Pre-IPO股东及定增股东是否需要预披露并无要求。 修订4:减持节奏方面——新增特定股东减持规定 本次减持新规则对减持比例的规定增加Pre-IPO股东及定增股东,但暂未包括董监高,其中定增股东在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定增认购的50%; 其次,减持股东比例限制方面,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需合并计算;各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及普通账户持股也需合并计算; 再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遵守1%的比例限制。 修订5:大宗交易减持全面受到监管 本次减持新规中,对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受限股份包括新增大股东及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比例规定是“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2%” 另外,因执行质押而减持的,适用减持新规要求。 1.2 减持新规与上市公司股东:资本套利空间收窄,引导向实业回归 原有的股东减持制度主要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方面进行限制,本次减持新规主要针对近1年以来大股东减持“乱象”而推出,未来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减持、定增减持、过桥减持,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等资本套利手段获得超额利润的空间会进一步收窄,推动大股东更多向实业经营回归。 我们认为,减持新规对大股东资本套利空间的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大股东减持比例、减持方式受极大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的短期股价诉求下降,更加重视长期实体经营业绩 首先,大股东“清仓式”减持会越来越少。新规对于大股东最直接的影响来自于减持比例的规定,90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总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3%,减缓了大股东减持的节奏; 其次,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合并计算,限制了大股东通过借道“关联人”进行变相减持的空间; 再次,近1年来“创新”的减持方式受限。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方式,例如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然后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的减持数量受到极大限制(集中竞价卖出需符合1%比例),尤其是近1年来比较火爆的“过桥减持”受明显冲击,一方面“过桥”贷款机构因为近期银行间资金收紧能够提供的资金供给变少,另一方面也因为减持新规出台后减持需求也在下降。 2) 定增股东减持受限,上市公司“拉抬股价”配合定增股份减持的现象会减少 减持新规下,定增股份减持需要满足交易所的规定,即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定增认购的50%,这使得定增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更规范、理性和有序,减少对上市公司短期股价的冲击,也增加了上市公司配合定增股东影响公司短期股价的成本。 3) Pre-IPO股东减持同样受限,“小非”减持更加理性 减持新规中增加特定股东Pre-IPO股东,也需满足“1%”的集中竞价减持规定,以后“小非”减持的节奏同样趋于缓和. 总体而言,减持新规进一步限制了大股东违法违规减持的行为,大股东、定增股份、“小非”等股东减持更加理性、规范和有序,大股东通过资本套利工具操纵股价的成本在上升,未来股东将更加注重长期实体经营业绩及股东回报,对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关心企业长期价值,向实体经营回归有重要推动作用。 1.3 减持新规与“一级半”市场:定增、大宗交易等活跃度将显著下降 我们认为,新增新规出台后,对定增、大宗交易、股权质押、可交换债、协 议转让等创新的“一级半”市场交易将产生较大的冲击,这些原本较高的交易品种市场活跃度将迅速下降。 新规对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等方式构成直接影响。2016年初减持规定出台后,衍生出了大宗交易减持、过桥减持、协议转让等创新类减持方式。从数据来看,证监会公告[2016]1号出台后大宗交易趋于活跃,2016年1月份至今大宗交易成交额高达9912亿元,月均成交额高达583亿元;协议转让方面,2016年以来至今仅上市公司控股权协议转让案例就有超过160例,其中2016年共有121例,交易活跃度较高。本次减持新规对大宗交易减持提出了任意90日减持不超过“2%”的规定,另外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的股份,将极大影响股东参与大宗交易的积极性;对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而言,同样需遵守预披露及比例限制,也会降低股东参与协议转让的积极性。 从定增市场来看,本次减持新规的影响深远。2014-2016年,上市公司定增融资备受青睐,属于一级半市场中最火爆的交易形式,仅2016年增发募集金额高达1.8万亿。2016年的减持规定中对定增股份减持限制较少,而本次减持新规增加对增发股份的减持限制,需同时满足减持比例限制和限售期满1年内50%增发股份比例限制,即定增股份解禁后1年内最多只能减持一半的股份,会降低增发机构参与增量定增项目的积极性;同时新规对于存量定增项目同时适用,考虑到很多定增产品有期限要求,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