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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征求意见稿)》点评-药品审批效率提升,看好创新型药企及医药 CRO 龙头企业

医药生物2015-08-02谢刚中泰证券孙***
医药生物:《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征求意见稿)》点评-药品审批效率提升,看好创新型药企及医药 CRO 龙头企业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Table_Main] [Table_Title] 医药生物 药品审批效率提升,看好创新型药企及医药CRO龙头企业 ——《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征求意见稿)》点评 [Table_InvestRank] 分析师 联系人 谢刚 孙建 PhD S0740510120005 齐鲁医药生物小组 021-20315178 021-20315160 xiegang@r.qlzq.com.cn sunjian@r.qlzq.com.cn 2015年8月2日 [Table_Summary] 投资要点  事件:2015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综合处,此次公告对于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有重大意义。  我们前期的观点:针对“7.22惨案“,我们第一时间通过深度专题报告的形式呈现我们的观点(《CRO行业专题:蓝海市场,强者恒强》),大胆预测新药审批过程中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及新药重新定位的可能,并提出国内医药CRO行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人才、区域广度、平台搭建等方面,看好国内医药CRO行业加速发展的前景,认为强者恒强,龙头企业受益明显。  针对此次公告,部分验证了我们之前的预测,我们认为:后续配套政策有望持续推进,总体方向为重视创新药研发、审批政策加速、趋严。短期利好三种类型的企业:儿童药企、在美国、欧盟有临床试验品种的药企、医药CRO龙头企业。  利好一:儿童药企。儿童用药走“绿色通道”,在审批端刺激儿童用药企业研发积极性。因为儿童药在临床研发上的难点,目前缺乏儿童专用药品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共性问题。根据CFDA南方所的数据显示,我国国产药品批文共有18万余条,其中专用于儿童的药品批文仅3000余条(其中60%为中成药),400多个品种(其中80%为中成药),所占比例不足2%,且品种多为颗粒剂和片剂,领域多集中在在感冒用药,相比日益增加的儿童用药需求和疾病谱变化,非常短缺。此次《意见》针对涉及儿童用药的药企开了“后门”,设立审评专门通道,我们认为本身儿童药申报批文数量不多,单独排队主要还是调动企业对于儿童用药研发的积极性,属于鼓励型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药儿童用药研发将在数量和速度方面的提升,丰富我国儿童药品品种,儿童用药相关企业或将受益。  利好二:在美国、欧盟有临床试验品种的药企。规范化措施将有效解决药品审批批件的冗余问题,看好规范化创新型药企特别是已通过欧盟、美国FDA认证具有双报品种的企业。目前药企为了争抢仿制热点品种,将不完善的申请资料提交到药品审批中心先占位后再慢慢补充材料,极大的浪费了审批资源。根据《2014年药品审评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药审中心待审评任务总量达到18597个,同比2013年底,待评审任务总量增加了4362个,其中化药较2011-2013年年年均审评任务接受量增幅近30%,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方面的低水平、重复申请状况,依然未见改观。从短期来看此次对于低质量品种的清理和造假行为的惩罚使得药品审评审批积压问题有望改善,长期来看规范化的标准将提高申请壁垒,有利于产品梯队丰富特别是具有能够通过欧盟、美国FDA认证的规范化创新药企,同时双报品种有快速审批资格。 [Table_Industry]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点评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2 - 行业点评报告  利好三:医药CRO龙头企业。目前国内大小CRO企业约300余家,水平参差不齐,部分CRO企业因为有履行与药企间合同的压力,数据不完整不可追溯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存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严惩注册造假行为,追究参与造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中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我们认为这将是对于CRO行业一次大“洗礼”,不规范和水平较低的参与者将被踢出行业,促进行业集中度上升,因此我们再次重申我们的观点,认为强者恒强,坚持看好行业内龙头企业。  建议关注:医药CRO行业中规范性强的龙头企业(泰格医药、博济医药、赛德盛(新三板))、 涉及儿童用药的上市医药企业(康芝药业、山大华特(子公司达因药业)、葵花药业、亚宝药业、济川药业、健民集团、康缘药业、汉森制药、仁和药业)、 创新型特别是具有双报品种企业(天士力、恒瑞药业、华北制药、以岭药业、华海药业、复星医药)等。  风险提示:新药重新定位对仿制药企业的冲击、集中审批对于同品类药价的打压影响 图表1:我国药品审批审评效率偏低 2925337.310.112.211.73 05101520253035中国申报临床平均审批时间中国申报上市平均审批时间中国最长排队等待时间中国法定注册审批时间FDA完成首次审查中位时间EMA完成首次审查中位时间HC完成首次审查中位时间单位:月 来源:耶鲁大学,INSIGHT,齐鲁证券研究所 图表2:涉及美国FDA申报品种的部分企业 状态Not yet recruitingRecruitingCompletedUnknownActive, notrecruitingTerminated企业名称天士力1261﹣﹣恒瑞医药425231032华北制药﹣1﹣﹣﹣﹣复星医药﹣﹣1﹣﹣﹣以岭药业1﹣12﹣﹣数量 来源:,ClinicalTrials.gov,齐鲁证券研究所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3 - 行业点评报告 图表3:涉及儿童用药上市公司标的 公司名称儿童药产品康芝药业退烧系列:布洛芬颗粒(小瑞芝清)、对乙酰氨基酚(瑞芝清)、小儿清解颗粒(康芝)、小儿退热贴(瑞芝清)等;感冒系列:氨金黄敏颗粒(金立爽)、小儿感冒颗粒(康芝)、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康芝)等;止咳化痰系列:止咳橘红颗粒(康芝松)、羧甲司坦颗粒(金畅)、小儿麻甘颗粒(康芝)、小儿咳喘灵颗粒(康芝)、小儿止咳糖浆(康芝)等。腹泻消费系列:鞣酸蛋白酵母散(度来林)、鞣酸蛋白散(大度来林)、乳酸菌素颗粒(瑞杜宝)等山大华特(子公司达因药业)伊可新-维生素 AD 滴剂,盖笛欣(复方碳酸钙泡腾颗粒)、伊甘欣(甘草锌颗粒)右旋糖酐铁口服液葵花药业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小儿清肺化痰口服液 、小儿十维颗粒 、小儿智力糖浆 、小儿咳喘灵口服液、小儿百部止咳糖浆 、健儿消食口服液 、小儿麦枣咀嚼片 、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小儿感冒颗粒、小儿止咳糖浆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亚宝药业丁桂儿脐贴、小儿腹泻贴、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 、小儿酚氨咖敏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小儿化痰止咳颗粒 、小儿咳喘灵口服液、儿童清咽解热口服液 、依托红霉素颗粒济川药业小儿豉翘清热颗粒(同贝)、小儿腹泻宁泡腾颗粒(同丹)、赖氨肌醇维 B12 口服溶液(同笑)、阿奇霉素颗粒(抒罗康)健民集团龙牡壮骨咀嚼片、龙牡壮骨颗粒(果味)、龙牡壮骨颗粒婴幼儿补钙产品、健脾生血颗粒、小金胶囊、健胃消食片华润三九小儿止咳糖浆、小儿感冒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退热贴、小儿咳喘灵颗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小儿咽扁颗粒康缘药业热毒宁注射液(3岁以上儿童)汉森制药四磨汤口服液(顺气降逆,消积止痛)仁和药业优卡丹(小儿氨酚烷胺颗粒) 来源:齐鲁证券研究所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4 - 行业点评报告 附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 (2015年第140号) 为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中,国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的,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不予批准;国内尚未批准上市原研药的,按原标准有条件批准,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需通过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未通过的届时注销药品批准文号;企业可以选择撤回已申报的仿制药申请,改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单独排队进行审评审批,批准上市后免于参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 二、严惩注册申报造假行为。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药品研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不予批准。发现有临床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参与造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中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临床研究资料弄虚作假申请人新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3年内不予受理;参与临床试验资料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整改验收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参与研究或组织研究的临床试验资料十年内不予受理。 三、退回不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对已经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需于8月25日前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完成自查,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报告自查结果。自查中发现存在研究资料缺项、数据不全、试验未完成、未与原研产品进行全面比对研究、未对杂质和毒性物质进行全面评价、处方工艺试验不完整等重大缺陷的申请,允许申请人主动撤回,完善后重新申报。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之一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不完整但具备审评条件的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提交后,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严格控制改变剂型、改变酸根、碱基,以及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审评审批。对上述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与原剂型比较具有明显优势。凡无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改变剂型和规格的儿童药除外。 五、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对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重点审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已受理的申报资料,有重大缺陷的,不予批准;无重大缺陷的,要求申请人按技术指南完善相关研究,并有条件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及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申请人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规范与技术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自行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相关管理规范、技术要求以及由审批改为备案的实施时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六、积压的同品种实行集中审评。对已经受理的相同品种,按照统一的审评标准和尺度组织力量进行集中审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按申报顺序依次作出审批决定并制发批准证明文件。 七、加快临床急需药品的审批。申请人提出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和申请人在欧盟、美国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注册的药品,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临床应用情况提出临床急需、短缺药品清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加快审批范围。对已经受理的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生产申请,加快审评审批。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并在专利期内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5 - 行业点评报告 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6年开始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前2年内开始受理生产申请。不符合此规定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退回企业届时重新申报。 八、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8年集中审评中遗留的未批准的注册申请,目前企业仍未解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问题的,以及难以确认研制资料真实性的,一律予以清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引导申请人理性申报。国家食品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