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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政策扶持利好两融业务发展

2015-07-02朱家杰、李梦旸元大证券天***
中国证券业:政策扶持利好两融业务发展

分析师声明及重要披露事项请参见附录A。 元大与其研究报告所载之公司行号可能于目前或未来有业务往来,投资人应了解本公司可能因此有利益冲突而影响本报告之客观性。投资人于做出投资决策时,应仅将本报告视为其中一项考虑因素。本报告原系以英文做成,并翻译为中文。若投资人对于中文译文之内容正确性有任何疑问,请参考原始英文版。 中国证券业 政策扶持利好两融业务发展 请点此参与今年AsiaMoney票选,将您宝贵的一票投给元大! 7月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宣布多项利好政策,支撑中国A股市场并利好券商板块。 自8月1日期下调交易所收取的经手费和过户费:根据证监会,1)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2)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鉴于1)年初至今沪/深两市日平均成交额分别为人民币6446.5/4853.6亿元;2)每年平均交易天数为240天,我们预计在新收费标准下,人民币992亿元左右的资金将从证券交易所转移至投资者手中。其中人民币113亿元来自调降的经手费,人民币879亿元来自调降的过户费。这或有助于向市场提供更多潜在流动性。 两融新规提前公布:证监会允许融资合约展期,取消之前关于担保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条件。我们认为在交易策略方面,这将赋予券商更多自主权,并给予投资者更多选择和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促进股市稳健发展。截至7月1日,A股市场融资余额为人民币2.04万亿元,截至5月末净资本为人民币0.97万亿元,表明融资业务仍具有47%的潜在增长空间。鉴于两融新规的发布,我们从长期依然看好中国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 扩大券商融资渠道:新规将获准发行及转让短期公司债券以补充资本金的券商数量从之前的20家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同时,证监会目前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我们认为,这将1)提高券商杠杆水平的上限;2)促使更多高风险的场外资金流入场内,引导杠杆风险下行;3)券商资本金压力得到缓解,有助于其融资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及4)进一步激活券商资产,从而提高盈利能力。我们预计2015年下半年将有更多利好中国证券行业的政策出台,包括推出降低券商风险监管指标的政策(即将净资本负债比要求从“不低于20%”降至“不低于10%”)。 产业概况更新 中国: 证券 2015 年 07 月 02 日 报告分析师: 元大研究部 +86 21 6187 3832 research@yuanta.com 以下研究人员对本报告有重大贡献: 朱家杰 CFA +852 3969 9521 peter.kk.chu@yuanta.com 李梦旸 +86 21 6187 3836 erinlee1221@yuanta.com 中国: 证券 2015-07-02 中国证券业 第2页,共2页 附录A:重要披露事项 分析师声明 主要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文或部分内容之分析师,兹针对本报告所载证券或证券发行机构,于此声明:(1) 文中所述观点皆准确反映其个人对各证券或证券发行机构之看法;(2) 研究部分析师于本研究报告中所提出之特定投资建议或观点,与其过去、现在、未来薪酬的任何部份皆无直接或间接关联。 目前元大研究分析个股评级分布 评级追踪个股数%买入17942%持有-超越同业11327%持有-落后同业5914%卖出92%评估中5814%限制评级41%总计:422100% 资料来源:元大July 30, 2014 投资评级说明 买入:根据本中心对该档个股投资期间绝对或相对报酬率之预测,我们对该股持正面观点。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之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建议投资人于投资部位中增持该股。 持有-超越同业:本中心认为根据目前股价,该档个股基本面吸引力高于同业。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 持有-落后同业:本中心认为根据目前股价,该档个股基本面吸引力低于同业。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 卖出:根据本中心对该档个股投资期间绝对或相对报酬率之预测,我们对该股持负面观点。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之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建议投资人于投资部位中减持该股。 评估中:本中心之预估、评级、目标价尚在评估中,但仍积极追踪该个股。 限制评级:为遵循相关法令规章及/或元大之政策,暂不给予评级及目标价。 注:元大给予个股之目标价系依12个月投资期间计算。大中华探索系列报告并无正式之12个月目标价,其投资建议乃根据分析师报告中之指定期间分析而得。 总声明 © 2015 元大版权所有。本报告之内容取材自本公司认可之资料來源,但并不保证其完整性或正确性。报告内容并非任何证券之销售要约或邀购。报告中所有的意見及预估,皆基于本公司于特定日期所做之判断,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本报告仅提供一般信息,文中所载信息或任何意见,并不构成任何买卖证券或其他投资目标之要约或要约之引诱。报告数据之刊发仅供客户一般传阅用途,并非意欲提供专属之投资建议,亦无考虑任何可能收取本报告之人士的个别财务状况与目标。对于投资本报告所讨论或建议之任何证券、投资目标,或文中所讨论或建议之投资策略,投资人应就其是否适合本身而咨询财务顾问的意见。本报告之内容取材自据信为可靠之资料来源,但概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数据之准确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本报告并非(且不应解释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非依法从事证券经纪或交易之人士或公司,为于该管辖区内从事证券经纪或交易之游说。 元大研究报告于美国仅发送予美国主要投资法人(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5a-6号规则及其修正条文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诠释定义)。美国投资人若欲进行与本报告所载证券相关之交易,皆必须透过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及其修正条文登记注册之券商为之。元大研究报告在台湾由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在香港则由元大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发布。元大宝来证券(香港)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注册之券商,并获许从事受规管活动,包括第4类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非经元大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书面明示同意,本研究报告全文或部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转载、转寄或披露。 欲取得任何本报告所载证券详细数据之台湾人士,应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致:联络人姓名 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台北市104南京东路三段 225号4楼 欲取得任何本报告所载证券详细数据之香港人士,应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元大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致:研究部 元大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1座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