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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研究报告-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出台,清除制度障碍,提升业务发展空间

2014-12-26艾潇潇华宝证券点***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出台,清除制度障碍,提升业务发展空间

敬请参阅报告结尾处免责声明 华宝证券 1/16 [table_page]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table_research] 分析师:艾潇潇 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3060001 电话:021-68778259 邮箱:aixiaoxiao@cnhbstock.com 销售服务电话: 021-68778075 [table_product] [table_main] 华宝基金研究类模板 ◎事项: 近日,保监会起草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旨在防范风险,促进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投资要点: 在保险投资渠道放宽、投资收益率稳步回升这一新的市场变化下,《征求意见稿》通过新增“投资管理”一章,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问题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其中明确提到投资非标资产时,需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等。这是对2012年险资投资非标新政的进一步衔接,紧跟资本市场的新变化,对险资投资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规避业务风险。 《征求意见稿》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而此前,监管部门对个人认购养老保障产品的初始金额没有具体限制。与动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起售的各类“高大上”的理财产品相比,个人养老保障业务门槛较低、能满足部分经济能力偏低而追求较高收益消费者的投资需求,业务拓展空间巨大。目前市场已有的部分个人养老保障产品投资门槛约1000元起,期限较短均为1年左右,市场风险较大。根据新规,门槛上调到3万起,既可控制产品规模,又可适当规避流动性风险。 由于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多是融资型产品,波动性较大,风险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情况改善有限,保监会对该产品规模作出限制,从而规避风险。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需按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根据《征求意见稿》,应对封闭式投资组合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达到养老保险公司上年度管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时,不再计提。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养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并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推介、销售、签订合同等具体业务开展环节提出了风险监管细则,明确揭示风险,保障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研究报告 [table_subject] 2014年12月25日 证券研究报告—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出台,清除制度障碍,提升业务发展空间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敬请参阅报告结尾处免责声明 华宝证券 2/16 [table_page]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2014年12月24日,保监会起草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旨在防范风险,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这是对2013年5月保监会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再次修订,除了部分条例修改和增加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投资管理”一整章,紧紧跟随保险投资渠道放宽这一新的市场变化,这是对险资投资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并对养老保险公司的风控和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1.新政紧跟市场新变化,对险资投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保监会力推保险资金投资的各项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放开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非上市股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拓宽投资渠道,大幅增加险资的投资运作空间。随着新投资渠道的开闸,以非标资产为代表的其他投资在保险投资资产中的占比显著提升。同时随着险资参与非标市场程度的逐渐深入,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的水平稳步回升。 在保险投资渠道放宽、投资收益率稳步回升这一新的市场变化下,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产品的资金投资新规出台,新增“投资管理”一整章,对新市场变化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问题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投资非标资产时,需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这是对2012年险资投资非标新政的进一步衔接,紧跟资本市场的新变化,对险资投资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规避业务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 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基于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原则,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具有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资格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由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发行人和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构协同解决产品的流动性。  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养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 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客户资源主要由同一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仅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 敬请参阅报告结尾处免责声明 华宝证券 3/16 [table_page]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随着养老保险公司在非标资产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放开,我们预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这类投资期限久,投资收益率相对稳定,对担保和增信要求较高的金融产品将受养老保险资金的青睐,既可保障委托人资产的有效增值,又可促进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结合。其他部分非标资产投资收益虽然较高,但伴随的投资风险也较大,与目前养老金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太匹配,预计发展进程较慢。 2.进一步规范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提升业务发展空间 与2013年颁布的《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要求更加规范,监管更加严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三)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形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形式(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相比《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而此前,监管部门对个人认购养老保障产品的初始金额没有具体限制。与动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起售的各类“高大上”的理财产品相比,个人养老保障业务门槛较低、能满足部分经济能力偏低而追求较高收益消费者的投资需求,业务拓展空间巨大。目前市场已有的部分个人养老保障产品投资门槛约1000元起,期限较短均为1年左右,市场风险较大。根据新规,门槛上调到3万起,既可控制产品规模,又可适当规避流动性风险。 表1 目前部分个人养老保障产品发行情况 个人养老保障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预期收益率 购买金额 产品管理人 托管人 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第一、二期) 封闭型 7% 1000元起 国寿养老 农行 平安养老实利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第1号组合第1-7期 封闭型 5.3-6.2% 1000元-1万元起 平安养老 工行 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第1-14期 封闭型 6-7% 1000元-2万元起 平安养老 民生 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封闭型 5.7-7.1% 1万元起 平安养老 平安 资料来源:华宝证券研究所 同时,由于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多是融资型产品,波动性较大,风险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情况改善有限,保监会对该产品规模作出限制,从而规避风险。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产 敬请参阅报告结尾处免责声明 华宝证券 4/16 [table_page]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不纳入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