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谅解备忘录(MOU)旨在加强联邦频谱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以促进无线电频谱在公共利益方面的有效利用。 一、当事人 这份谅解备忘录构成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与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之间的一项协议。 II. 权威机构 《国家电信和信息助理部长法案》(NTIA法案)要求通信和信息助理部长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应至少每两年一次会晤,就特定问题共同开展频谱规划。1 该备忘录协定建立了遵守此项法定要求的框架。联邦通信委员会签署该备忘录协定的权力源于《通信法案》中授权委员会执行其职能所必需采取任何及所有行动的规定,2 以及建立联邦通信委员会监管非联邦政府频谱使用权限的规定。3 国家电信和信息助理部签署该备忘录协定的权力源于《国家电信和信息助理部长法案》中授权政府与联邦通信委员会合作制定改进电磁频谱资源管理计划的规定,4 以及《国家电信和信息助理部长法案》和《通信法案》中建立国家电信和信息助理部监管联邦政府频谱使用权限的规定。5 参见美国法典第47编第901条(c)款(要求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推进旨在“促进电信资源的全面和高效利用,包括联邦政府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并以鼓励其最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式使用”之政策的措施);参见美国法典第47编第305条(规定)。 III. 目的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受命于在公共利益下管理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这两个机构均致力于以合作、勤勉和专业的方式履行各自职责,以确保频谱被用于其最高最佳用途,无论是由私营部门、州和地方政府还是联邦机构使用。FCC和NTIA被要求共同努力,以确保频谱政策决策能促进频谱的有效利用,并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相一致。本备忘录旨在以反映机构频谱管理政策和实践的方式,正式化这种合作关系。 IV. 双方协议 在资金到位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如下: (1)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和通信与信息司司长每年至少会面两次,以就以下方面进行联合频谱规划: (a)根据1934年《通信法》第309(j)条,频谱使用许可发放的程度。 (b) 公共和私人使用的未来频谱需求,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机构; (c)为适应这些用途而采取的频谱分配措施;以及 (d)促进频谱高效利用所必需的行动,包括频谱管理技术,以促进频谱的共享使用,且不会造成有害干扰,从而增加商业接入。 (2)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联邦通信局(NTIA)的相关人员将定期会晤,交流上述问题中双方感兴趣的信息。 (3)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同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合作,并努力通知所有可能对政府运营造成干扰的拟议行动。在可能的情况下,此类通知将在NTIA在最终行动之前提出意见,并在最终行动前至少15个营业日内发出。NTIA频谱管理助理管理员和FCC工程与技术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商定不同的审查期。然而,FCC的最终行动并不需要NTIA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