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3311) 末期股息及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中國建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建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或「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業績。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本公司股東應佔溢利為人民幣85.88億元,較去年增加0.3%;每股基本盈利為人民幣1.64元。 綜合財務狀況表(續) 非流動負債銀行借款應付擔保票據及公司債劵合約負債定額退休福利承擔遞延稅項負債租賃負債 附註: 1.編製基準 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的所有適用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及公司條例中的披露要求而編製。本綜合財務報表按歷史成本基準編製,惟按公平值列入其他全面收益(「FVOCI」)之金融資產及投資物業按重估的公平值列賬。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按其賬面值與公平值減出售成本之較低者列賬。 在遵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綜合財務報表時,須採用若干重大會計估計,管理層亦須在應用本集團會計政策之過程中作出判斷。 除另有指明者外,本綜合財務報表以人民幣(「人民幣」)呈列,而所有價值均調整至最近千元。 過往本集團的財政年度綜合財務報表的呈列貨幣為港幣。於二零二五年,本集團將編製綜合財務報表的呈列貨幣由港幣(「港幣」)改為人民幣。考慮到本集團大部分交易以及資金來源均以人民幣計值及結算,變更呈列貨幣能讓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更清晰地了解本集團之財務表現。董事局認為人民幣更適合作為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的呈列貨幣。變更呈列貨幣及將比較數字由港幣重列為人民幣不會對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 呈列貨幣更改之影響已按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的規定追溯列賬,並對比較數字作出重述。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所載之比較數字乃按猶如人民幣一直為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之呈列貨幣的方式呈列。本集團亦呈列了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之綜合財務狀況表,惟未附有相關附註。 就以人民幣呈列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綜合財務狀況表的資產和負債按照報告期末的結算匯率轉換為人民幣。綜合收益表和綜合全面收益表的收入和費用按照財務期間的平均匯率轉換。股本和儲備按照交易日期的匯率轉換。 若干比較資料已重新分類,以與本年度之呈列方式一致。 2.應用新訂準則及現有準則修訂本 (a)採用現有準則修訂本 於本年內,本集團已應用下列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的現有準則修訂本。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本)缺乏可交換性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HKAS 21)之修訂訂明實體應如何評估某種貨幣是否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以及在缺乏可兌換性時如何估計計量日期的即期匯率。該等修訂要求披露相關資料,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了解貨幣不可兌換所產生的影響。由於本集團進行交易所使用的貨幣,以及海外附屬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公司用於換算為本集團呈報貨幣的功能貨幣均可兌換,故該等修訂對本集團財務報表並無任何影響。 (b)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準則及現有準則修訂本 本集團並未提早應用下列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準則及現有準則修訂本(統稱「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的呈列及披露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及其修訂非公共受託責任的附屬公司:披露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第7號(修訂本)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的修訂1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第7號(修訂本)涉及自然能源依賴型的電力合同1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本)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注資3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本)換算為惡性通貨膨脹呈列貨幣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的年度改進第11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第7號、第9號、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修訂本)1 1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2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3尚無強制性生效日期,但可以採用 2.應用新訂準則及現有準則修訂本(續) (b)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準則及現有準則修訂本(續) 本集團將於上述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生效時進行採納。除下文所述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外,預期上述概不會對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取代了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儘管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的多個章節已被納入而變動有限,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提出就收益表內呈列方式的新規定,包括指定的總額和小計。實體須將收益表內所有收益及開支分類為以下五個類別之一:經營、投資、融資、所得稅及已終止經營業務,並呈列兩項新界定小計。其亦規定於單一附註中披露管理層界定的績效指標,並對主要財務報表及附註中資料的組合(合併及分類)和位置提出更嚴格的要求。若干早前已納入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的規定移至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並更名為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由於頒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對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香港會計準則第33號每股收益及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作出有限但廣泛適用的修訂。此外,其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亦有輕微的相應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及其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相應修訂自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並可提早應用。追溯應用屬必要。本集團現正分析新規定並評估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對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列報及披露的影響。 3.營業額 營業額為源自建築工程合約、建築相關投資項目、外牆工程業務、基建營運、工業廠房改造、項目監理服務、建築材料銷售、機械租賃、保險合約及投資物業租金的收入。 營業額分析如下: 建築工程合約收入建築相關投資項目收入(附註(a))外牆工程業務收入基建營運收入(附註(b))其他(附註(c)) 來自客戶合約之收入(附註(d))收入確認時間—隨時間的推移—於某個時間點 其他來源之收入—源自建築相關投資項目之利息收入(附註(a))—其他(附註(e)) 附註: (a)建築相關投資項目收入主要包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及安置房定向回購項目所提供的建造服務的營業額及相關的利息收入。 (b)基建營運收入包括熱電業務及收費道路營運收入。 (c)其他收入主要為工業廠房改造、項目監理服務、建築材料銷售、機械租賃、保險合約及投資物業租金的收入。 3.營業額(續) 附註:(續) (d)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確認之收入是隨時間的推移確認,除收費道路營運之收入、建築材料銷售之收入及工業廠房改造之收入分別為約人民幣172,848,000元(二零二四年重列:人民幣121,631,000元)、人民幣1,026,380,000元(二零二四年重列:人民幣1,996,791,000元)及人民幣1,358,492,000元(二零二四年重列:人民幣886,764,000元)是於某個時間點確認。 (e)該款項主要包括來自機械租賃、保險合約及投資物業租金的收入。 4.分部資料 本集團的報告分部,乃根據向主要經營決策者在資源分配和表現評估報告的資料,包括(i)本集團應佔合營企業的營業額及業績,及(ii)按本集團附屬公司的營運地理位置分為中國內地(不包括香港及澳門)、香港及澳門。 中國建築興業集團有限公司(一間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其附屬公司(統稱「中國建築興業集團」)目前由獨立的業務團隊管理,故主要經營決策者視中國建築興業集團為獨立的報告分部及以其整體業績評估其表現。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分部營業額及業績呈列如下: 利息收入:銀行存款計入FVOCI之債務證券應收合營企業借款一集團系內公司存款計入FVOCI之權益證券之股息收入出售收益:物業、廠房及設備淨額附屬公司投資物業計入FVOCI之債務證券收購一附屬公司投資物業公平值變動之虧損淨額特許經營權減值之虧損淨額服務收入其他 6.財務費用 銀行借款利息應付擔保票據及公司債券利息一合營企業借款利息一集團系內公司借款利息租賃負債利息其他 香港利得稅乃以年內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按稅率16.5%(二零二四年:16.5%)計算,惟本公司屬利得稅兩級稅率制度下的合資格實體除外。本公司首港幣2,000,000元應課稅溢利按8.25%稅率計算,其餘應課稅溢利則按16.5%稅率計算。其他司法權區所得稅乃按照相關司法權區之現行稅率計算。 8.本年溢利 經營租賃之租金收入減:出租物業產生之直接經營支出淨租金收入 中國建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9.股息 董事局建議派發末期股息每股港幣28.5仙(二零二四年:港幣28.5仙),合共約為人民幣1,354,889,000元(二零二四年(重列):人民幣1,398,546,000元),需待即將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 10.每股盈利 本公司股東應佔之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乃根據下列數據計算: 股份數量 由於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並無任何潛在可造成攤薄效應之普通股,故每股攤薄盈利與每股基本盈利相同。 11.貿易及其他應收款 貿易及其他應收款(扣除呆賬撥備)按發票日期或相關合約條款為基準之分析(包括貿易應收款賬齡分析)如下: 應收保固金其他應收款貿易及其他應收款減:流動部分非流動部分(附註(b)) 附註: (a)包括在賬齡超過九十日的應收款約為人民幣76,366,316,000元(二零二四年重列:人民幣73,931,964,000元),源自建築相關投資項目。 (b)非流動部分之結餘主要源自中國內地若干建築相關投資項目。若干結餘按相關合約條款附息。此款項預計於二零二七年至二零三五年逐漸全部收回,其中二零二七年收回約人民幣24,476,255,000元、二零二八年收回約人民幣12,033,085,000元、二零二九年收回約人民幣7,158,368,000元及二零三零年至二零三五年收回約人民幣9,954,125,000元。據此,此款項分類為非流動。 應收保固金是不附息及於個別建築合約的保固期(由一至三年不等)結束後收回。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預計一年以後收回的應收保固金約為人民幣3,891,296,000元(二零二四年重列:人民幣2,793,361,000元)。 除按有關協議規定回收期的建築合約包括建築相關投資項目的應收款外,本集團一般給予客戶平均不多於九十日之信用期限,而應收保固金將於該建築項目之保養責任期滿時收回。 11.貿易及其他應收款(續)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分析如下: 支付安置房定向回購項目費用(附註(a))投標及其他保證金(附註(b))代墊款(附註(c))增值稅及其他可收回稅項其他 附註: (a)該結餘為支付給地方政府的金額,用於收購土地以興建安置房定向回購項目。該結餘將在合同期內參照完成履行義務的進展情況重分到貿易應收款。(b)該結餘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及其他與建築相關的押金。這些結餘將在招標過程或項目完成後退還。(c)該結餘是代表建築相關項目的分包承建商和業主支付的建築和材料採購費用。其包括約人民幣138,817,000元(二零二四年重列:人民幣83,991,000元)應收集團系內公司結餘款為無抵押、不附息及須於要求時償還。 12.貿易應付款、其他應付款及預提費用 貿易應付款、其他應付款及預提費用按發票日期為基準之分析(包括貿易應付款賬齡分析)如下: 貿易應付款,賬齡:0-30日31-90日90日以上 應付保固金其他應付款及預提費用 貿易及建築費用應付款信用期限平均為六十日。 13.銀行借款 有抵押銀行借款是以計入使用權資產的契約土地、投資物業、基建項目投資權益、開發中之物業、待售物業及貿易應收款作抵押。 銀行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