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西水股份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郭予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卢晓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变动原因: 以上所有资产负债项目减少的主要原因均为公司自2020年7月17日起不再将天安财险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分出保费减少主要原因是公司自2020年7月17日起不再将天安财险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建立了新的模型用于确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向客户交付该等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并对合同成本、履约义务、可变对价、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等事项的判断和估计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选择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的当期期初(即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重新评估了公 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报对2018年及2019年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了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 具体信息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